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建设;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
摘要: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道德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和为人民服务核心。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和谐社会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这样一种社会境况的实现需要宽容、理解、尊重的伦理精神支持。这就决定了道德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道德建设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道德是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道德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二是人际利害冲突。望无限而资源有限,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就是约束人们相对过度的欲求,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道德精神并不是要人们以忍让来对待自己的利益、权利,而是说道德精神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根本问题是关照自我利益,还是关照他人利益?是优先个人利益还是优先集体、社会利益?“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即道德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的类利益。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从最本初的意义上讲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的。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的道德,是同人本身、人的活动、同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变化紧紧联系着的。”口道德作为“人类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规范,能够“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和调节个人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这也保障了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在道德发展、变迁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维护人类的类利益为宗旨和目标,只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道德所维护的‘类”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维护的“类”利益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调节的目的是处在社会主义形态的人类、社会、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道德调节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时,以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最后标准。即“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道德作为一定社会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根本意义上讲,其调节者是掌握着国家、集体主动权的人(领导者),道德是操纵在其手中的工具,调节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是人群关系的融洽,更是统治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道德调解时必然要求维护集体、国家、社会利益。
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和弱点,决定了道德调节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市场活动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趋利性、投机性等,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容易诱发各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和贪污腐化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功利性会使不成熟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关注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利益,导致利益主体的短期行为,这就要求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功利观,立足国家、社会、集体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立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铸造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合力、动力和凝聚力。
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和影响因素,其自身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道德原则也是如此。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为了真正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囚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普遍性、共识性和导向性出发,我们应该深人丰富、充实、发展、更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涵,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一,和谐社会集体利益重于一切,这是道德调节集体原则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由道德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有制性质决定的。道德的最初和最终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因为削弱了群体,个体也无法发展,甚至无法生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道德调节利益关系的立足点必然是国家利益,是国家的全局、整体和长远利益。“集体利益重于一切”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的性质,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说明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性质,佐证了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也说明了以集体主义作为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我国和谐社会发展是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的;在实践中,“集体利益重于一切”为人们实施道德行为提供了出发点和立足点,由于和谐社会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本一致性,公民在实施道德行为时,更多的情况是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双燕,“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都有增长”;在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市场主体,多种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并存的情况下,社会上也必然存在多种道德规范、道德评价标准,处于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道德明确“集体利益重于一切”,为和谐社会的人们提供了正确的道德选择标准和正确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人们做出正确的(符合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行为选择。
第二,和谐社会集体保全、维护、满足个体的正当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集体原则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和谐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国家、集体利益两全共盔,是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富裕、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在一般情况下和更本质的意义上,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互增益。两者中更为主导和主动的因素是个体,因为集体的利益和目标是通过个体的行动来实现和达成的。集体有必要而且必须保全、维护、满足个人正当的利益,以调动和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集体目标;只有个体的正当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维护和满足,个体处于较满意的生存状态,心情舒畅,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集中精力干工作,从工作中体会到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在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同时,为集体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当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让度个人、局部的、暂时的利益,保全集体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核心内容。由于集体、国家、社会更多关注的是整体、全局和长远的利益,而个人则更多关注的是自我的和局部的利益,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仍然会发生某个个体、局部利益和集体、国家、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这种是道德调节的极端情况,也是区分道德性质的试金石。此时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个体的局部的物质利益服从国家社会集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原则性体现。这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国家性质.也符合道德调节的本意,更为重要的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同时也符合道德调节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惟其如此,人类才能长久生存繁衍,社会才能不断进步,文明才能进化,道德才能完善。
第四,当面对人的生命财产时,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要求集体、国家、社会关注个人的生命财产,为保全个人的生命财产,不惜牺牲任何物质利益代价。人的生命是人的类生存和类发展本义。个体存活构成类的存活,个体生命的延续构成类的延续。所以,维护、保全个体生命是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传统社会中,由于社会物质财富匾乏,也由于缺乏“以人为本”观念、认识不到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我们曾经一度大力宣传、弘扬“为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英雄行为,对人的生命财产不够珍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改变这种观念,以人为本,核心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本,要尽最大努力保障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当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态度很积极,措施也很到位,我们已经看到,在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中,政府首当其冲想到的是救人,不惜一切代价,竭尽全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这也是道德调节的本意和道德调节集体原则的回归。
二、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我国和谐社会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在调整人们之间关系时依然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但是融人了市场经济因素、受市场经济制约和影响的为人民服务。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集体利益的最高代表,社会道德规范主要把个体主体为约束对象,重点强调企业、个人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忽视企业和个人等个体主体的自我利益,这种主导社会利益普遍一致的经济运行机制,淡化了个体以及个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冲突,使人们在社会道德规范上的分歧减少了,在遵守道德规范时的摩擦和矛盾也大大减少了。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行为主体是参与经济活动的具体企业和个人,同时他们也是相对独立的道德主体。构成该社会道德主体的不再是利益普遍一致基础上的国家,而是独立的、具有一定的自主性的企业和个人等法人实体。道德调节不仅要强调企业、个人等利益主体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这些道德主体的利益和利益差别,这就决定了为人民服务核心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和谐社会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规范的市场经济就是服务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利益实现形式客观上更要求人们在劳动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通过人与人的合作、协作来完成生产过程,互相达成目标,实现各自的利益。换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生产直接地、直观地表现为“为他”,人们劳动的直接目标就是满足他人的愿望和要求,在此前提下,人们的利益才能实现并得到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他人服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职业职责,也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评价、计量人们工作量的标准和给予工作报酬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人们为了谋生或为了生活的更好就更好地去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我们应该把这样的行为看作“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一个层次予以认可并加以提倡。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无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是三资企业,亦或自由职业者,他们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赚取利润,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资本的利润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是包含在商品中的,只有商品在市场上交换成功,包含在其中的价值(利润)才能实现。一般来讲,生产出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得利润的前提。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取决于其产品和服务能否为顾客(民众)所认可和接纳。如果生产或服务方为顾客(民众)提供了很好地满足他们需要的产品或服务,那么交换顺利进行,包含在商品和服务中的价值得以实现,经营者就能够赚取利润,从而实现其生产目的。由此可见,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虽然其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公有制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为了实现其生产经营目的,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树立服务意识,生产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并通过良好的售后服务来燕得客户的信赖。这甚至灌输到公司的理念之中:“质量是本,服务是金,’;“你所需要的,就是我所努力的”等。
和谐社会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经济成份长期共存,他们在行为表现上都是服务于民的。根据和谐社会的经济关系、人们的思想觉悟和行为表现,把“为人民服务”划分为三个层次:
为客户服务是和谐社会道德建设广泛性的体现。可表述为“客观为别人,主观为自己”。主要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者、也包括一些其它社会公民的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这里的“客户”是社会公民中进人他们产品和服务视野的人。这个人群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确定性是指这个人群仅仅是使用其产品和消费其服务的民众;其不确定性是说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可能使用其产品和消费其服务。全体公民都是他们的潜在客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和经营者面向市场生产和经营,其实质就是为消费者生产和经营。哪里有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商品就会自动流向哪里。“为客户服务”无论从行为的客观效果还是主观意愿来看,从业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生产目的,能够想顾客之所想,在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及售后服务上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为客户着想也就是为民众着想,为客户服务就是为民众服务。这是广大的从业者愿意做到也能够做到的。经营者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经营、管理,赢得利润;从业者通过聪明智慧、诚实劳动赚取劳动报酬。不损人利己,不损公肥私,不坑蒙拐骗。这种是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层次。
传统上理解的“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群众性的体现。可表述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主要是指公有制经济的从业者职业行为的道德意义。这个层次上的为人民服务就是人民群众的自我服务,即群众之间的相互服务,“我”既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又是为人民服务的客体;既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这里所倡导的基本精神,是鼓励社会成员主动为他人服务,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做贡献。公有制经济中,根据生产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需要,劳动群众从业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为社会、为他人、也为自己劳动着、贡献着。同时,自身的各种需要通过他人的劳动得到满足。这样社会就会出现良好的道德氛围,形成和谐的人际环境,从而使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贯彻到和谐社会道德建设的各个领域,落实到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遇事“设身处地”、“将心比心”,信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信条。在学习、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在职业活动中,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在我国,工作在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劳动群众都能够较好地做到这些,他们是人民的大多数,是我国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实践为人民服务道德要求的主体。即凡为党的事业、为人民的利益工作从而谋生的人都是在为人民服务。这是为人民服务的第二层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和谐社会道德建设先进性的体现。可表述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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