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使命和教育内容本身具有特殊性,需要从德育目标、德育模式、德育方法、德育内容等层面构建完整的德育体系,确保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
学生发展,以德为本。有德有才为精品,无德无才为废品;有德无才为成品,无德有才为毒品。法学教育以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为使命,因为法学人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充当着判断是非、伸张正义的角色,更加需要树立正确科学的价值观,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平,因此德育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
1.德育渗透的意义
从“社会本位”角度分析,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彼此互为补充,法律将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以保证社会主体对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道德通过引导社会自我净化,进而为良法之治营造积极的环境,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以人为本”的视角看, 法律使人明法,知道可为和不可为之举,道德使人明理,明白应当做什么, 不应当做什么,二者共同为个体行为提供了指引。法学教育过程中德育实践对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法学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传统的道德教育体系已无法与当代快速发展的高校教育相适应,德育体系有待进一步重构与优化。
2.以法学人才为培养对象的德育体系
教育要因时制宜,因材施教,在构建德育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应从德育目标与原则、德育模式与方法、德育内容以及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研究,建立起符合当代法学教育目标和社会需要的法学理论德育体系。
(1)德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它承担着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其德育目标必然离不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入,以提高法学人才与社会需要的匹配性,建立发展的法律道德体系。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目标:第一,专业目标。通过寓德育于法学教育,提高法学人才的专业信仰,提高整个法律系统的道德水准。第二,职业目标。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技术性,其道德观念与其他职业存在一定区别,在德育过程中需要提高学生的职业意识,提高对各个主体的责任意识。第三,评价标准。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价值冲突,一个律师或者法官可能面临着对当事人尽职和对社会公开的双重责任,当对私与对公之间存在冲突时,需要公正的价值标准,才能保障人的行为稳定性,因此德育的最重要目标就是建立一套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德育模式与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重点采用的德育方法有三种,即说服教育、角色扮演、合作学习。说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学生提高认识,形成正确观点的方法;角色扮演是指通过角色模拟,亲身体会获得道德感知和认同的方法;合作学习则是教育学生养成合作意识和团队意识,要求学生在道德取舍过程中充分考虑团队价值。这些德育方法与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如法官、律师所需要的辩论说理的基本素质相符合,同时在活动教育模式下,法学教育的德育实践更多是通过模拟、辩论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团队进行彼此分工协作,模拟不同的角色,通过剖析事实并运用法律进行价值评价,进而说服对方的过程。
(3)德育内容。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下,德育内容非常丰富,有关国家集体、劳动、纪律、民主法制、理想、世界观等都可以成为德育的内容。法学教育过程中,专业知识主要涉及法律,从与专业知识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角度看, 德育内容应当以民主法制观念教育为主。通过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德教育,促成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民主价值观。基于民主法制的主体内容,在课程设置方面需要结合实际培养方案,充分考虑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认知水平,通过道德理论基础、德育活动实践、活动评价等进行具体德育课程设计。道德理论基础的建立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实现,即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启发学生主动寻求法律与道德的统一途径;再通过模拟法庭、成案研究、庭审旁听等实践课程,强化学生道德意识,并促使其树立良好的法律价值观,逐步缩小学校德育与社会德育间的差距,提高法学学生价值观水平与社会需求的同步性;最后还需要通过对德育实践活动的评价,对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予以明晰化,最终确立法学专业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信仰。
作者:胡颖 来源:求知导刊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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