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教育法学的角度,通过分析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现状,从个体、学校、社会的层面建议如何预防学校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救治,尤其是提出了“预警应急援助指挥中心”应成为解决学校事故的有力法宝。
1 学校事故的内涵
所谓学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和集体活动处于学校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的与学校设备、设施有关,有的与教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有关。由于本文主要从教育法学的角度进行对学校事故的预防及处理问题的探讨,因此不过多的对学校事故的责任类型及其担责主体进行论述。
2 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现状
近年来,学校事故频频发生,意外伤害己成为影响学生成长的第一杀手,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焦虑和关注。虽然该事件都发生在校外,但是校方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家在宏观上对国家与学校的法律关系把握上比较明确,但是对于微观层面上的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为比较模糊,再加上事故发生后,相关个人及单位对责任的互相推诿,使得学校对事故预防及处理情况并不乐观。
由于学校事故具有多种诱发原因,发生频率的较高,这几年发生的数量也日渐增多,所带来的后果也日益严重,再加上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尤其是教育立法的滞后性,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问题上,也常常显得茫然和消极。
为此,在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学校事故的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也应当及时合理的处理,让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走出当前的困境。
3 学校事故的预防
3.1 增加投入,切实改善学校设施、设备和条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3.2 提高防范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做好预警工作
3.2.1 学校应设立专门宣传窗、展览等形式向全校师生进行全方位立体宣传,对学生进行自我防范教育,使每一位学生确立明确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预防和保护能力。也要从全社会入手,把学生的安全工作当作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抓,需要得到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使全民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3.2.2 学校成立“预警指挥中心”。按照“全员预警责任教育”的要求,如果发现有学生任何诸如打架、闹事等非正常现象,班干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老师应立即展开调查,摸清事情的起因其过程。对于校园内发生学生不良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中,知情者、目击者有责任马上报告职能部门;校外发生学生不良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之中,校外预警监测点的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家长、师生中的知情者和目击者,都负有预警责任,一旦知悉可能发生不良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预警应急援助指挥中心”接报以后,即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轨迹和恶变可能性进行评估,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和各种原因,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并做好记录及时跟进。
3.3 加快校园安全立法,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3.3.1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学校事故的处理大多依据《民法通则》。这虽然给执法者很大的灵活性,但同时也有其弊端,如果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作依据,就能够真正有法可依,从而明确学校教职工的职责,做好学校的各项工作,将学校事故的发生降至最低。
《校园安全法》应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归类原则,处理途径,适用范围,伤害赔偿的范围、项目、标准以及资金来源,还应对学校的伤害事故预防作详细规定。从而保护好每个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健康成长。
3.3.2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在学校管理中,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学校要做到学生的活动地点和活动事项有人负责,避免出现事故无人负责的现象并对责任人实行赏罚分明。
3.3.3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
目前,一些学校为学生投保的保险险种赔付金额有限,又有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满足学校事故的赔偿要求。因此,我们可借鉴国外防范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经验,将保险业引入校园伤害案件赔偿,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学生安全保障体制也十分必要。
3.4 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青少年正是处于心理上的变革期,心理状态比较敏感;校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集体活动,对正面的积极的事件进行宣传,从侧面引导学生的心理朝着健康方向发展,预防青少年由于自身心理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
在建立健康档案的过程中,除学生的个人生理健康基本情况外,也应包括心理健康方面。健康档案是校方掌握学生基本身心状况的依据,避免日后学生因为个人身体素质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档案必须专人保管,严格保密,保障学生隐私,这是每个教育者的职业道德。
4 学校事故的处理
4.1 根据预警机制进行事发救助
在发生事故的信息得到确认时,学校的“预警应急援助指挥中心”应立即依照事前制定的突发状况应对机制并根据事件的不良程度与紧急程度下达指令,实施相应级别的预警应急援助方案。应急环节的主要任务是“事前介入、事发救助”。所谓“事前介入”,是指尽早介入不良事件的发生过程,争取在未酿成严重后果时阻断该行为。所谓“事发救助”,是指当事件发生时,要紧急实施现场救助方案,以降事故发生时的伤亡程度。
[1]对于严重危险行为的发生,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教育局将根据需要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一定情况下请求公安、政法、街道(或乡镇)协同应急,为学校事故的处理提供最公正的司法援助手段和保障。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第15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所以,当事故发生后,无论学校有无过错,校方都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
4.2 及时理赔及善后工作
目前,学生出事故后,学校成为处理伤害事故的主体之一,一旦家长与校方协议,教育行政部门调整无法的情况下,学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但是,中国目前未设立专门针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赔机构,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相关非营利性质组织,设立理赔机构,提高赔偿的效率,保障教学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4.3 心理救助
要不断加强对学生的适应性、承受力、调控力、意志力、思维力、创造力以及自信心等心理素质的教育与培养,做好战胜迎接各种困难挫折的心理准备。在事故发生后,要有专员实行心理援助,帮助其走出困境。
作者:陆清清 来源:科学与财富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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