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 扎德教授发表“模糊集”一文后,模糊性研究开始出现在包括语言学在内的各个学科中。模糊性成为法律语言学的一个热点研究对象。本文通过对我国和西方的法律条文的观察和比较,并综合参考前人的研究,从法律意义上、语言学意义上归纳了法律语言模糊性在的主要成因。同时通过一些案例观察了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辩证分析后本人得出如下结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存在是各国法律中的普遍现象,是由语言本身性质和法律上的需要导致的必然结果。尽管这样的模糊性会对法学法律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无法,也不应该对其进行彻底消除。应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削弱其产生的消极影响。
一、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分析
(一)语言学角度的成因分析
从语言学角度看,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主要是由语言的离散性和语用模糊导致的。由于现实世界的无限性和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导致了我们的语词和世界的联系很难一一对应:离散的、有限的自然语言不能划分和表达连续的、无限的现实世界,这就是自然语言模糊性的来源。而当我们把自然语言变为法律语言时,就将这样的模糊性带入了法律语言。
而语用模糊也是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主要成因之一。因为同一个词语或是句子根据使用者和使用语境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意思。美国学者布莱恩·比克斯在《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中认为“言外之意”,即语句的用意,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立法目的。例如,英王爱德华三世为解决劳动力不足而制定了“禁止给‘身强力壮’的乞丐施舍”的法律,但是倘若这个乞丐由于没有衣物快要冻死了,是否应该施舍呢?该法律的用意,也就是“言外之意”显然是希望帮助国家获得更多劳动力。如果不去救援就会使得乞丐死亡而失去一个劳动力,但是救援又违背了条文的字面意义。这就是因为在这个语境中,语用意义和字面意义产生了偏差。与之相同的还有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虽然“见义勇为”成为了社会提倡、政府呼吁的行为,但是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中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显然其用意是提倡和表扬公民暂时放弃个人利益为了保护更多人或是更大的利益的无私行为。但是当亲友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挺身而出到底应当被界定为“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呢?帮助亲友满足了字面上“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定义但是与该法律的“用意”有所冲突,因为这似乎不能算作完全的无私或者利他行为。
(二)法学角度的成因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存在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类对未来和边缘事实的相对无知。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法律的制定是根据和总结过去的经验、案例。然而法律的目的却是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冲突作出规范和处理。由此导致的法律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也是存在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并不会由于国家或文化差异而消失。比如美国宪法对于总统的定义“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中“陆海军总司令”的定义就没有考虑到也不可能预见到现在空军已经成为国家重要军事力量之一,而总统实际上也控制空军的事实。
而边缘事实也是同理,人也不能预测什么样的边缘事实可能出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两性人甚至男性被强奸已经成为了新出现的现象,而“妇女”这个定义就使得强奸两性人或者男性是否属于强奸罪在法律上处于模糊状态。
总而言之,由于人类不能预测未来,因此法律语言有可能因为新的事实或是某些边缘案件的发生变得模糊。
二、语言模糊性对法律的影响
(一)积极的影响
1.扩大法律适用性
法律语言模糊性对法律最大的积极影响应该是扩大了法律适用性。由于法律的适用对象是整个社会,因此就要求它具有普适性,正如前文提到的,条文中运用模糊词语可以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裁量空间。比如“其他”“等”词语就在条文中广泛使用,如:《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定义,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就包括了立法者可能难以想象的但是实际却可能人为或是意外造成的重大伤害。
2.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好处是可以使法官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时,能够在保持法律自身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补充模糊语言的内涵,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和新价值吸收到法律中来。这就平衡了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相对滞后的法律。
而比较我国和英美法律可以发现英美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必须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而英美的法官却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比如1886年的益和诉霍普金斯案,此案也是美国法学院教学的经典案例之一。虽然在1868年内战后的美国已经通过了宪法第14项修正案,要求各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其初衷是为了保护黑人免于受到各州歧视。但是当时的大多法官非常狭隘地解释这项条款,使得其他族裔的美国公民权利仍然受到侵害。直到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此案中认定旧金山的两项条例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改变了传统的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之后的判决中多次引用,对美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消极的影响
1.可能导致司法者立法
当法律语句模糊性过度时就会导致过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上文提到的自由裁量的另一个极端。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警告的“绝对自由裁量权与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的末日来临。”这里有一个反面案例,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被称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由于法官对奴隶制的个人主观偏好和当时宪法的所具有的模糊性,法官做出了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的判决,将黑奴裁定为非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密苏里妥协案》。该判决被认为是南北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过度模糊性导致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可能使法律被司法者凭个人意愿随意更改。
2.妨碍法律的可操作性
当词语的模糊性已经使得法官无法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判决时,由于法官的能力限制,有可能擅断罪行,导致相同法律事实不同判决结果的可能。损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价值,也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如何理解和看待
(一)准确性和模糊性
根据本人看法,法律语言模糊性应当被视为一种普遍的必然现象,它在各国的法律条文中均有体现。模糊性起到的是平衡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不断发展的现实之间的作用,保留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对于法律的普适性是有利的,甚至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律语言模糊度和自由裁量权
本人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法律语言模糊性必定会带来对法律执行的消极影响,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所在。而本人也在上文论述了这样的消极影响不能通过人为的手段去刻意的消除,也没有彻底消除的必要,因为彻底消除意味着需要将法律条文无限细节化,从而导致法律偏离其最初的目的——约束公众,而变成更加类似于个人的行为准则。但是这样的消极影响的确可以适当地削弱。
显然,根据上文对消极影响的分析,削弱语言模糊性产生的消极影响应当从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控制和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入手。
从法律的践行来看,赋予法官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会导致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和使用。本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概念是量化语词的模糊度。模糊度本身是个难以测量的概念,但是法官能够获得的自由裁量权又与法律条文的模糊度有关。越是模糊的条文,法官在判决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但由于本人并不是法学专业,知识具有的局限性,仅在此提出个人的愚见:可以建立一个对用词模糊度测量的系统来解决自由裁量权的程度控制。比如在审理某案件时,所引用的法律条例中含有在该案件语境中意义模糊的词,如上文提到的虐待、破坏等,应当成立一个第三方鉴定机构,由法律语言学家组成,对该词在该语境下的意义和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一般意义进行偏离程度打分,然后按照一个固定的公式综合他们的评估结果计算出这个案件中的词的模糊度,这将是一个具体数值,也就实现了模糊度的量化。若一个语句中有多个这样的词,则最终法律语句的模糊度应当是这些词各自模糊度的加权平均。然后再根据计算典型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得到词语模糊度的上下界。低于下界则说明在本案中基本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原意作出判决,不需要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高于上界则说明该语词在本案中属于极为模糊,应当咨询其他法官的意见。而对于在这个范围内的模糊度,则根据具体数值给予法官对应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关于模糊度的量化可能有更加科学的方式,但是已经超出了本人的能力范围。
提高法官的素质对于消除法律条文模糊性的消极影响也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一个睿智的,正直的,有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官在和一位相对平庸的法官拥有同等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时必定能作出更好的,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未来法律制定的判决。
作者:黄琛 来源: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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