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构想是什么(教育法制化与教师职业发展)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0 23:59:3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4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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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教育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法学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法学教育职业化构想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法学教育分类和职业化内涵,并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构想:在职业化教育中应坚持大众化教育为主,兼顾精英教育;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在法学教育中注重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伦理方面的教育。

  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学理论教育是推进这一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的优劣关系到法治队伍正规化,职业化的构建。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着法律队伍庞杂、人数多、质量和素质层次不齐的现象,导致案件办理的拖延和效率的低下,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职业性不强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利于法治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应该是专业的,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进行研究,深入地思考法学教育的分类和职业化内涵,符合实际地对我国法学教育进行一定的构想。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分类

  法学教育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为法制建设各个方面(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顺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与智力支撑,又为法律职业的发展储备了坚强的后备力量。我国法学教育可以分为高等法学教育、职业法学教育和普法教育。本文研究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指职业法学教育。在我国职业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法律培训,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检察官学院和中国法官学院,中国职业法学教育的初期主要是面向已经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某些原因还没有达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所规定的职业性要求,对这些人员采取一定的补课教育的专业培训,使这些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上岗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职业法学教育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转变,转变为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即是对那些刚上岗的司法人员进行再教育,使他们不断地全面了解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使之符合职业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

  (一)职业化内涵

  职业化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据《现代汉语词典》“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化本身是管理学和社会学的坐标,但在法学教育中有它独特的定义,主要是指从事法律工作、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群在职业上应当具备共同的要求和特点,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培养这些具有共同的职业道德素养的群体在教育上应当是职业化的。

  (二)职业化的特点

  1.专业化和专门化

  在早期的法律秩序社会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之间的纠纷往往能在没有通过专门训练而获得法律知识的专家们参与的情况下,由执法者凭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依照习惯和简单法律规则就可裁判是非。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这就要求法律职业专业化和专门化。专业化指法律工作者需要通过专门的系统的培训获得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比较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专门化指法律工作者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唯一的职业和主要的经济来源。

  2.共同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追求

  公平、正义是每一位法律职业人士的价值追求。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检察官是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者,站在国家的立场维护司法的公正;律师是当事人最为信赖的法律朋友,通过专业知识的实践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寻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以上三种职业群体他们都以公平,正义为己任,都具有和一般普通人不一样的比较严格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要求,这就决定了职业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群体符合这一要求,符合国家法治需要的职业人才。

  3.资格的准入性和受限性

  要加入法律职业群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往往要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再参加一定年限的实习就可以获得法律执业许可。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统一考试是法律资格准入的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法律职业群体精英化的要求,要从职业资格考试中获得法律职业机构所认可的人员是比较少的,往往这种职业资格门槛的拔高才能使部分优秀的法律学子和其他人员进入到法律职业这一队伍当中,这种资格的准入和受限符合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员额制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职业化和精英化需要。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构想

  (一)法学教育应大众教育为主,兼顾精英教育

  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坚持以大众教育为主,兼顾精英教育的改革理念,在造就满足社会需要的法律共同体的同时培养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所谓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众教育,一般是指适龄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在15%-45%的普及化教育。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在“加速发展”、“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思想指导下,国家大力发展法律职业教育,设置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专业,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教育结构得到调整,办学模式也多样化,通过这些改革,法学职业教育不断发展,人数也不断增多,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法学教育正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具有了大众教育的前景,但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以及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是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改革不断推进遇到的各种风险和矛盾也不断增多,这就对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培养更多的应用型和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二)加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律执业人员短缺和素质低的现象得到改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学教育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学教育培养出来法律工作者包括三部分:正规化、半正规化、非正规化,他们服务于不同人口的法律需要。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主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他们决定法制建设的所达到的水平。半正规化主要是指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代表,在基层政府、企业单位等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员,他们在社会矛盾的解决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这一部分调解员,大部分的案件将会到人民法院去解决,这样会增加人民法院诉累,也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律工作者不只是集中在正规化方面,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学教育也不能集中在正规化教育方面,法学教育应该是多层次的,不仅仅集中在一个方面,应培养出适应正规化、半正规化、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鼓励不同的法律工作者开展不同的法律工作,而且应建立从非正规化、半正规化、正规化过渡的机制,使之不断适应我国法治队伍多样化、专业化建设的需要。

  作者:何志浪 来源:西江文艺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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