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法官与律师,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我国尚处于一个雏形阶段,加快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通过设置专门的律师法官会见室,定期举行律师代表座谈会,在裁判文书中对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说理等方式积极构建法官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同时通过与法学院校合作设立实习生制度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搭建起常态化的交流平台。巡回法庭的上述探索一定意义上为我国法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概述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渊源
英国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发源地,其浓郁的法治氛围孕育出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起源于12世纪,经过13世纪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雏形,后经律师公会制度和《年鉴》制度的巩固,并通过暴力的革命和妥协的艺术成功抑制了专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最终使英国成为了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其独特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律师公会制度。英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其他学科采取学校理论教育的方式,而是通过律师公会所建立的学徒制模式进行培养。想要学习法律的学徒们组成律师公会,选举自己的行业首领由资深律师和法官负责日常教学,学徒通过在法庭旁听律师辩护和法官说理,在律师的指导下举办模拟法庭等方式训练自己的业务技能,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并且律师法官会定期邀请学徒共进晚餐,在传授实践心得的同时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增进彼此的认同感。英国通过律师公会确立起的学徒制完成了一代代法律人的传承,无论是在学习,生活,精神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人都具有极强的统一性和传承性,他们形成了一个团结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近些年来逐渐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在我国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与关键。虽然法官是居中的裁判者,律师是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者,但二者都共同代表着同一种东西—法律。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肩负着一个共同的使命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促成争议的解决,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庭上对立的应该是双方当事人,而并非是有着共同法律信仰,相似法律背景,一致法律使命的律师与法官。但是因为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长期以来律师与法官这两个司法群体之间关系并不和谐,在一些个案中双方甚至发生了比较激烈的对抗。如杨金柱、李金星律师被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逐出法庭后绝食抗议,王全璋律师被江苏靖江法院拘留,朱孝顶律师因拒绝接受安检被山东高院法警驱逐等。虽然,上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背后仍有一些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院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法院虽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但无论是法院本身机构的行政化设置还是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大体都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行政机关面临的权力关进笼子里的问题法院也同样不可避免。处于弱势一方的律师要想得到应有的尊重并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身的素质,而法官素质的高低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而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第二,律师有着天然的抗争性,在多数问题上相较于法官而言更加激进,加之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有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业责任感,往往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采取一些不理性的做法,从而恶化了与法官的关系。第三,我国传统文化对于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大多是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之徒。加之现实中确有少部分律师为了一己私利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甚者触犯法律的底线,通过制造所谓的“请愿”或是煽动“民意”对法院施压,严重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这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法院系统对于律师的成见。
当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只改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远不够的,法学理论界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然而,现实中由于法律人分处理论与实务两大不同领域,彼此之间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沟通渠道,导致互相不了解,因而时常出现一些有失理性有失公允的相互指责和拆台的现象。理论界人士指责实务界改革力度不够大,执行力度不够强,反过来实务界也指责理论界总是照搬西方理论脱离中国实际。虽然出发点都是为了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早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但是实际效果却适得其反,故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交流,构建一个长效互动平台机制迫在眉睫。
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作为司法改革排头兵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下简称巡回法庭)承载着在诸多领域进行试点改革的使命,围绕着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目标,巡回法庭做出了很多积极的探索,有些举措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下文主要结合有代表性的第一巡回法庭加以论述。
二、构建法官律师新型职业共同体
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构建新型职业共同体,虽然需要两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但由于法官凭借职权在二者关系中占据了优势地位,所以改革的主导权主要还是集中于法院手中。为此,第一巡回法庭通过召开与所在三省即广东、广西和海南的律协、律师代表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律师的基本需求并与律协签订了构建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在倡议书精神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保障律师权利的举措,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硬件设施保障
第一巡回法庭首先通过设立律师免检通道解决了律师进门难的问题,规避了一些法院为了达到某些不正当目的在对律师的安检中故意设置障碍以刁难律师的做法。其次,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和休息室。律师参与庭审通常都是提前到达法院,离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如果能够给律师提供一个专门的更衣室和休息室,一来给律师整理着装提供了一个相对私人的场所,二来有助于缓解律师路途上的疲惫,从而以最佳的状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无论是为律师提供专门的更衣室还是休息室,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提升律师的尊荣感,彰显法庭对于律师职业的尊重。最后,设置专门的律师多媒体阅卷室,将涉案材料全部以电子化的方式存档,为律师更加全面便捷地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二)维护律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第一巡回法庭不仅依法维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而且通过制度上的创新帮助律师更好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文所提到的通过设立律师多媒体阅卷室就是对律师行使庭前阅卷权的有效保障。同时第一巡回法庭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双方律师的质证理由以及辩护意见,禁止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并创造性通过阶段合议的方式,对当事人和律师的主张予以及时回应,帮助律师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发言,并在最后的裁判文书上充分体现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充分尊重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
(三)拓宽法官与律师的交流沟通渠道
我国法官和律师的交流呈现两种极端的态势,一种是律师通过庭前庭后各种非法的渠道与法官进行接触也就是“走后门”,通过这种方式拉近与法官的关系,影响法官的裁判,从中获得不法的利益。虽然一时尝到甜头,但是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触犯了相关法律,必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种极端则是律师想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向法官进行一些必要说明,但苦于没有沟通的渠道或是法官根本不予理睬而难以实现,最后导致冤案的出现。面对这种情况,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提出了“开前门,堵后门”的概念,即巡回法庭为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律师可以在庭前或庭后约见案件的主审法官就庭前证据的交换、对判决书的疑惑等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但这种约见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而是按照巡回法庭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通常都是在专门的律师法官会谈室进行并要求会见时带上法官助理,同时全程进行录像从而确保会见过程的公开透明合法。这样既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握,从而做出更加合理合法的判决,同时也有助于律师理解法官的工作,对裁判结果感到心服口服,降低律师引导当事人做出不理智行为的可能性。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联系,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第一巡回法庭通过与西南政法大学等四所法学院校签署《合作备忘录》为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合作备忘录》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就是实习生制度。具体而言,巡回法庭为上述四所院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实习机会。对于理论功底相对扎实的研究生给予类似法官助理的实习工作,主要帮助主审法官完成一些辅助性的审理工作如整理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记录等。针对法学理论功底相对薄弱的本科生则安排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如对来访群众的引导,提供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等。第二个制度就是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即前来实习的硕士生除了原本校内的导师指导外,学校还会为其聘请一位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作为其实习期间的校外导师,主要负责安排,指导、评价其在这巡回法庭实习期间的工作。
第一巡回法庭与四所院校之间的合作为探索建立司法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之间的常态化交流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于巡回法庭而言,通过接纳一批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参与到日常的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分流了巡回法庭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任务从而减轻了他们的工作压力,特别是聘任研究生从事法官助理性质的工作,不仅有效地缓解主审法官的案件审理压力,同时也为巡回法庭实现审判组织的扁平化奠定了坚实的人力基础。对于法学院校而言,通过将自己最优秀的一批学生送到巡回法庭实习,让其亲身参与到我国最高级别司法实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这无疑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一次改革和创新。这种创新型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不仅让一批优秀的高校法律人才提前接受实践的洗礼,增长了实务经验提升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在其成长的过程中融入高质量高水平的实践教育有效地加深了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理解,提高了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认同感,并引导其今后的理论学习研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接地气”。第一巡回法庭与四所院校常态化的合作,有效地加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联系,其所搭建的交流平台将在今后得到广泛地推广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构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魏子航 王和刚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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