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是我们刑法中犯罪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极易混淆的罪名,相似的特征和犯罪构成给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很多阻碍。如何准确辩异两罪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仅从分析两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提出辩异两罪的关键点,通过真实案例帮助读者理解和正确区分罪名,并提出辩异两罪的三个当场和犯罪程度,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罪名研究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胁迫 行为手段
一、胁迫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一)胁迫式抢劫罪
抢劫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为:“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胁迫式抢劫作为抢劫罪中一种特定行为手段是指犯罪人使用胁迫方法非法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他人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极高,是刑法中规定处罚较为严格的罪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和胁迫,本文在此仅讨论抢劫罪中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一般认为,抢劫罪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
刑法条文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胁迫、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者人身权利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给行为人。
抢劫罪的胁迫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两罪极易混淆的重点,两罪在实践上都表现为使用胁迫夺取他人财物,很多时候在案件适用何种罪名的问题上难以确认。只有通过分析两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才能准确辩异两罪的区别所在。为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两罪的区别,以下仅从胁迫式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辩异两罪。
二、胁迫式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辩异
虽然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但仍有差异之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胁迫式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表现为直接故意。胁迫式抢劫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或胁迫等胁迫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敲诈勒索罪的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制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两罪侵犯的均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两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胁迫式抢劫罪必然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敲诈勒索罪侵犯权利的范围明显要广,可能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利实施威胁,如公民的隐私权、荣誉权等等。在胁迫式抢劫罪为复行为时,两罪的犯罪对象分为手段行为的侵害对象和目的行为侵害的对象。胁迫式抢劫罪手段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胁迫行为施加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也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的侵害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财物以及正常的经营活动。辩异胁迫式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五个方面辩异两罪的区别:
(一)行为手段的方式不同
胁迫式抢劫罪手段行为是由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或者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邮件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发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达进行。只要不是当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胁迫,即使以暴力为手段,也不能构成胁迫式抢劫罪。准确判断手段方式能够帮助司法工作者正确认定罪名,提高司法效率。
(二)行为手段的内容不同
胁迫式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手段迫害,即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人身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致使对方陷入困境等相威胁。例如,采用揭发隐私、损害名誉、举报犯罪行为等相威胁。敲诈勒索的行为通过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被害人不一定产生恐惧心里,即被害人事实上还具有反抗能力。
(三)是行为手段的胁迫程度不同
胁迫式抢劫罪中的胁迫表现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强度应该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胁迫不需要表现为现实的强制,而且必须是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胁迫,即被害人没有丧失反抗能力。敲诈勒索罪中胁迫行为中实施轻微胁迫是为了强化威胁的效果,不是真的想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其目的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达到犯罪目的,而不是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其生命和身体在当场也不会遭受重大侵害。如何判断胁迫程度,本文认为,胁迫是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不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预见能够抑制被害人反抗或者被害人认为遭受胁迫的程度的主观标准来判断,而应当根据胁迫、威胁的客观性质和表现形式,综合考虑犯罪的时间、地点、实际情形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结合行为人和被害人的人数等实力对比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行为手段的实现时间不同
胁迫式抢劫罪的威胁手段表现为行为人当场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行为,致使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从而实现非法夺取财物的目的。威胁手段付诸实施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不仅当场而且即时,被害人只能答应交出财物才能保住自身安全,否则其人身权利就会立即遭受严重的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胁迫一般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在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或者即将实现的胁迫行为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或者威胁不体现为暴力手段。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或以“当场”实施胁迫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抑制被害人反抗,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交付财物。
(五)既遂标准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胁迫式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敲诈勒索行为数额较大时,才可能构成犯罪;数额巨大只是犯罪的加重情节。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胁迫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强取较大数额的他人财物。只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成立抢劫罪,不论抢劫数额的大小是区别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抢劫罪中的胁迫虽然只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方式,但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多种形式。从本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这种行为方式的核心就在于它的暴力性和当场性——行为人抢劫时的胁迫必须有暴力内容,并立即迫使对方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虽然也呈现出多种形式,但行为大多没有当场发生或者没有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抢劫中的胁迫对象与敲诈勒索罪中并无显著区别,精神强制程度更不能作量化。所以当场性和胁迫程度也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敲诈勒索罪中胁迫的根本区别。行为手段是否具备三个当场和胁迫程度是辩异两罪的关键。
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辩异两罪
在实践中,有不少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与占有财物在同一时空完成的情形。此种行为不一定就可能认定为抢劫罪。如前所述,暴力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人身的;另一种是针对人身以外当事人其他对象的,如财产、亲属安全等。而且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的作用不同:前者是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的阻力,针对于人身;而后者用来对被害人的心理施压,使被害人权衡以后,放弃反抗交出财物,针对于人身以外其他对象的。通过这些可以发现,抢劫罪的暴力是针对人身的,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强制的暴力;而敲诈勒索罪可以用暴力威胁手段,既可以任何将来的暴力相威胁;也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此时必须排除“当场对人身使用暴力,当场取财”相威胁的情况。所以,对于“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的情况,两罪的区别在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指向的是人身,敲诈勒索罪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必须排除人身,针对人身以外的其他对象,即物。
综上所述,正确辩异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除了认定其在理论上的某些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外,最重要的是能在实践中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易混淆的情况,特别是“当场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当场取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情况”。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易混淆的某些情形对于准确认定罪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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