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专职检察机关设在议会监督官称为议会监察专员(瑞士司法制度)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7:2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1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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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瑞典的检察官在他们的司法体制中扮演着十分有力的角色。检察官主导刑事案件的调查,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起诉讼并出席开庭。不论是在案件调查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都推动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

  论文关键词 刑事政策 组织机构 检察官

  一、举足轻重的起诉工作

  即便从国际视野来看,瑞典的检察官也在他们的司法体制中扮演着十分有力的角色。随着检察官地位的提高,对于检察官的培训也有所改进,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得以发展。这一职业的地位逐渐提升,因此今天成为一名检察官对于年轻的法律工作者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检察官主导刑事案件的调查,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提起诉讼并出席开庭。不论是在案件调查阶段还是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都推动着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
  今天的检察机关是现代的检察机关,它以发展为导向,致力于通过让犯罪分子以合法有效的方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来减少犯罪。

  二、刑事政策面临的挑战

  社会始终在发展,犯罪也是如此。因此,法律制度同样也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近些年来,瑞典的检察官在刑事政策方面遇到了很多重大挑战。以下将介绍其中的一部分。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被害人通常毫无防备、或处于易受攻击的情况之下,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这些犯罪很难进行调查,因为犯罪的证据常常缺失或有瑕疵。在被害人为儿童的性侵犯案件中,采用何种讯问方式也会成为检察官面临的难题。
  在检察官看来,容易受到该类犯罪侵害的人们必须认识到揭发该类犯罪的意义所在。这类犯罪必须被调查,并且最大可能地提起诉讼。
  (二)严重有组织犯罪
  严重有组织犯罪正变得日益广泛、错综复杂。国际性犯罪和体制危害性犯罪的发展尤其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长远稳定。此类犯罪能带来巨大的金钱利润。我们应当有策略地开展应对有组织犯罪的行动,并且与警方和其它部门联手合作。
  (三)日常犯罪
  日常犯罪(volumecrime),又称平时犯罪(everydaycrime),占全部犯罪中的一大部分。它包括机动车犯罪、盗窃、入室盗窃和毁坏公物等行为。换句话说,也就是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造成社会不安全的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既拥有稳定的机构、又掌握适当的方法,以此来高效地处理大量的日常犯罪。
  (四)犯罪的经济利益
  金钱被看做是大量犯罪背后最强有力的驱动力。因此减少犯罪的经济利润在打击犯罪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努力
  我们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要预防青少年犯罪,并将再犯最小化。因为越早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预防青少年犯罪就能预防未来发生的严重有组织犯罪。处理青少年犯罪长期以来一直是瑞典国家检察机关的优先工作。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出台一系列计划和对策,旨在减少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时间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程序

  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完善的法律保障意味着个人必须能够信任法律、权力机关和中立的法院。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同时保障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刑事政策的总体目标是要减少犯罪、提高人民的安全感。检察机关必须要确保犯罪者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借此为实现上述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法律程序涉及警察局、检察院、法院和罪犯监管机构,而检察官是这一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检察官在法律范围内决定是否采取提起诉讼,主导初步调查并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在法律程序中,上述各部门独立开展各自工作,因此各方之间的紧密合作至关重要。

  四、检察官如何工作

  (一)初步调查
  警察在注意到犯罪行为之后,就会开展初步调查。当有理由怀疑某人犯罪时,检察官由此开始主导案件调查工作。对于不十分严重的犯罪,警察则负责从头到尾的初步调查。作为初步调查的主导方,检察官负责尽可能用最佳方式调查案件。警察根据检察官的指示开展调查。检察官对案件调查进展进行动态跟踪,同时决定需要采取何种调查措施和做出决定。
  当调查工作涉及严重或复杂犯罪时,检察官常常直接参与调查,比如参与侦查实验还原犯罪现场或重要的审讯工作。案件初步调查阶段中检察官的职责包括决定强制措施,即涉及逮捕、搜查和没收之类的问题。是否需要延长羁押时间取决于审前羁押阶段的听审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检察官充分阐述对嫌疑人进行羁押的理由。
  检察官还必须同时确保适当地体现犯罪被害人的利益。瑞典检察机关每年办理大约60万个刑事案件,这些刑事案件都是向警方报案的,而且都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每年大约有3万人被逮捕,12000多人被关押候审。

  (二)起诉
  初步调查一旦结束,检察官就要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如果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检察官必须对嫌疑人提起公诉。这就称作绝对起诉主义。但是,根据某些法律规定,在一些个别案件中检察官也可以决定不起诉。如果某一犯罪的通常结果不是监禁,那么检察官可以施以罚款或缓刑,称为简易处分。如果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那么可以不必开庭审理其案件,简易处分的法令即等同于法庭裁决。
  总体而言,每年共有大约13万个刑事案件,要么直接起诉,要么被检察机关通过简易处分的方式结案。每年起诉的数量高达20万件(同一人可以因数起犯罪被起诉),而被检察机关简易处分的数量大约为5万件。
  (三)出庭
  检察官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准备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通过决定起诉、描述案情,搭建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并推动案件进展。

  (四)诉讼程序
  一旦地区法院做出裁决,检察官或被告人可以向上诉法院就该裁决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也可以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在最高法院,只有检察总长特别任命的检察官才能受理申诉案件。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检察业务工作
  瑞典国家检察机关共有约1200名工作人员,850名左右是检察官,其余为辅助人员。瑞典全国有39个检察办公室负责检察业务工作,其中32个地区的办公室分散在各个区域,大致相当于郡县级。在城市地区则每个地区有一个以上的地方公诉办公室。
  检察官的大量工作就是处理日常犯罪。这些犯罪包括商店行窃、人身伤害案件。大部分地方检察官办公室都有一名检察官专门负责协调全部门打击日常犯罪的工作。另外还有检察官专门负责处理其它罪行,如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暴力犯罪以及家庭暴力。
  全瑞典设有3个国际检察办公室,专门负责打击有组织、跨境犯罪,并负责检察官之间的国际合作。另外还有4个国内检察官机构:其一负责反腐工作;其二负责处理警察涉嫌犯罪案件;其三负责处理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其四负责国家安全。
  3个城市郡县及一些周边郡县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由瑞典国家经济犯罪署办理,该署在法律上对检察长负责,但是在行政上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二)发展与监察工作
  瑞典全国设有三个检察工作发展中心,其任务是承担不同犯罪领域的法律研究工作。这些中心还开展后续的法律行动和监察工作。举例来说,所有对检察决定提出的申诉都由该发展中心处理。发展中心的职责是在其责任区域内保持检察工作的总体水平。
  (三)检察总长和检察长办公室
  检察总长是全国最高级别的检察官,也是最高法院唯一的公诉人。最高法院是所有法院中的终审法院,也是纯粹的记录法院。检察总长将合适的案件递交最高法院,以此来确保与法律实际执行相关的重要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
  检察总长每年就大约10-20个高级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被指控犯罪的人也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两种情况都必须申请重审许可(areviewpermit),如果被告人提起上诉,则检察长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以所谓“回函”的形式做出申明。即使最高法院未批准重审许可,检察长写的回函也可以引起对重要法律问题的重视。
  检察总长办公室除了有负责人事、财务、信息和信息技术等的部门外,还有1个负责法律指导、重要国际问题控制以及协调联系最高法院相关工作的法律部门,另有还有4个负责协调地方公诉办公室业务工作的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一个负责特别救济的公诉部门负责人。

  六、国际行动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跨境合作越来越有必要。近些年来,犯罪也越来越呈现出跨境的特点,一系列国际协议的签署以及办事程序的变更使得国际合作变得更加有效。实际工作中,国际合作包括协助外国检察官开展跨境的犯罪调查,讯问瑞典境内的犯罪嫌疑人、入室搜查和引渡通缉犯。其它国家也常常要求我们提供类似的犯罪调查协助。
  国际行动还包括加入各种国际行动网络和业务类检察官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欧洲刑事司法组织(eurojust),该组织由来自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检察官组成。瑞典检察官还参加了东欧和其它地区的各种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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