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价值取向(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05:41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27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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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治政府的性质和功能,文章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角度浅谈了怎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论文关键词]有限政府 责任政府 服务政府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意义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而法治政府建设是建成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繁重管理任务,实施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定位对于市场能否发挥其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战略制高点。市场经济本质将是自主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管理、依法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所以,没有法治政府,就不会有完善的市场经济。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而互联网、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极容易放大负面新闻的社会效应,从而引发矛盾冲突。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只有自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建设法治政府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
  执政党的最大危险是腐败,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运动式反腐”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一窝蜂,时间短、声势大,受人的因素影响较多,更多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和愿望。最大的问题是可能脱离法治轨道。腐败本身的成因就很复杂,也不是新近出现的,问题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是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法治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其价值取向决定着法治政府的性质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应当坚持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价值取向。
  (一)有限政府
  法治国家是人民民主、人民主体的国家,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与法治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吏,在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于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所以,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法治政府必然是也必须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因为,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覆盖面最宽、与社会接触最直接、最容易与金钱挂钩的权力,行政权力的自由度较大,不加限制极容易无限膨胀,难以控制。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这种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是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等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擅自设立行政机构,扩大人员规模。二是法治政府的关键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行政权力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权,也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必须有法律的授予和权力机关的授予。行机机关在行使行政立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事项的规定,不能越权立法。行政立法活动涉及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确认,更应依法进行。三是法治政府的条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的行使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四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职责和法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有限政府的建成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因此,首先应当抓紧制定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的重要法律,需要制定的法律首先是《行政组织编制法》,尽快将行政组织和编制法制化。其次是《行政程序法》,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已进入了法治轨道。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透明廉洁政府的基础,能够很好地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的存在都与决策程序无法律规定密切相关。因此,加快制定包括规范决策程序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显得十分必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二是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努力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要、越是矛盾突出,越是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改进执法方式,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二)责任政府
  行政责任依法承担是法治政府的保障,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杠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侵权需赔偿,从而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有权必有责,有权要尽责,不允许存在无责任的权力;有权要监督,监督要全面,不允许存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违法要纠正,人员要问责,有健全有效的行政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方面的相互衔接构成法治政府监督和责任保障的机制。
  责任政府的建立有赖于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1.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定要摆正位置,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有效互动的良好氛围。3.要强化行政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权,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作用。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是最为有效的防腐剂,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是对公权力的最好的监督方式。因此,公开透明必须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都要公开透明,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加快制定《政务公开法》。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尚不能有效衔接。随着形势的发展,公众知情权要求不断高涨,现代新兴媒体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社会各界参与的愿望十分强烈,有必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政务公开法》。“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5.加强行政问责立法,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服务型政府
  伴随法治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国家从“警察国”迈向“行政国”,政府也从“守夜人”演变为“保姆”。因此,服务行政当然的成为法治政府的要义。服务行政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刻把握,以人为本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得以充分的体现。首先,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公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彻底改变过去“公民义务本位,政府权力本位”的思想,从人民需要出发,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宗旨。其次,人民有权最终决定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多少,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定的程序提供服务。政府应该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由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决不能超越职权,强制服务。不经被服务者同意而承担服务,只会使得服务变成强制。最后,对于违法服务、过失服务造成的后果,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服务型政府建设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经济层面上,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的服务功能表现在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政府管理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能过度,不合理的限制性的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过多过细,过多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微观主体,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因此,政府的服务必须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更好地依法发挥政府的作用。二是政治层面,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需确保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一个安全、平等、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依法有效治理。三是社会层面,政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推进改善民生的制度性安排,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使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水平明显提高,进入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教育现代化。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社会保障全民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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