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康德不仅是一位哲学家,因其法学成就显著,也可以称为法哲学家,在其思想理论基础中,三大批判十分重要,同时其道德理论更是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康德阐述了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什么是法。本文从康德对法的定义入手、分析其对道德的理论根据,以便更深刻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康德 法哲学 法律 道德
一、康德理论中对法的释义
在康德的观点中,他肯定了社会契约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法存在的理性依据。他认为:法是一类人放弃其不受约束的自由而在宪法里追寻的安静的社会秩序。豍从康德对法所作的释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康德认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豎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康德把人的外部行为作为法律追究的对象
现代法律认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而且对其规范的也仅仅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对于在无意识状态下人们发生的行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民法中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和刑法中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的人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在康德《法的行而上学原理》得到了很好的区分
法发的定义可以从法理学角度进行解读亦可以从法哲学层次的进行理解。康德认为:作为法理学理论的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其科学范围包括一定的权利和原则。在法理学中不仅是立法理论,还包括法的社会性质、、法的主客体、法的内容(权利义务)。如果仅对法理学作实体性分析,就可以看出康德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同时,对现代意义上的法定义时正像卓泽渊教授《法学导论》一样,法是以国家意志作为其制定目的、以法律中包含的权利义务原则和思想为重要内容、其内在实质和外在形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现代定义的法与康德的定义的法相比较而言,在理论印证上,缺乏哲学理论和抽象的解释,这也就是只把康德的法哲学划分在哲理法学派里的主要原因。
二、康德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的重要方面就是“形而上学”,也可以说是他的法哲学思想的灵魂。康德肯定德行伦理学说,他坚持认为道德具有纯洁性和严肃性。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追求理想而生存,但是不能活在空洞的理想中,因为这不能称之为幸福。”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道德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价值追求的源泉,什么价值都要以道德为出发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其他哲学家远不及于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
康德在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提出著名责任和意志的。首先他认为有道德的来源于于责任,一些行为如果仅仅以爱好或者是兴趣为出发点,其结果是没有多少道德价值的,甚至可能是一点都不存在道德的踪影。人应该作为一个具有理性且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自己行为的动机,最好是赋予每个人以道德感。人的意志体现在现实中就是道德发展的动机。其次,“出于责任”在客观上体现对道德的遵循。豐道德规律是先天,意志来源于道德规律,且具有普遍性、必然性、有效性,这就是康德称之为自由规律的现象。康德认为道德规范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在道德规律支配人的意识情况下的一种特定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相一致时,法律乃善意的、合法的。在康德的命题中,责任连接自由原则和人的行为,责任是一个连接纽带。自由在责任的支配下不会成为虚幻。在上述观点基础上,康德著名的认为:“除非是愿意将自己置于大众的行为规范中,将约束自己的准则变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律,否则就不具备行动的意义。”这些分辨行为是善还是恶,是强制行为还是非强制行为。法哲学理论的发展乃至立法学的发展都深受意志原则影响,意志原则是“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强力支柱。康德的道德法则是这样实现的:在我采取行动之前,由我的自由意志来设想,如果我要采取的行动准则普遍化实施(也就是通过立法让所有人都执行)后会怎么样?在这里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受到自私的欲望、外界强制(包括他人树立的道德榜样、道德格言或口号、甚至法律等造成的压力)、生理和心理状况(比如痴呆、精神病、恐惧等)等因素的干扰。也就是用个人的自由意志来客观地考虑,如果每一个人都按照这个准则行动后会对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所有人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如果这个结果导致这个准则被取消,就是不道德的,如果可以存在,就是道德的。
三、从康德的法哲学角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综述康德对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学独有的观念:他用道德哲学批判了法哲学中自然法学,道德哲学事以先天说学为基础的,同时也用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值得强调的是,他研究开辟了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新的逻辑进路。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则足足够用。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存在这种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扰。法律在进行评价时,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对其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从而依据行为的程度危害性来对行为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类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难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康德认为人活着的过程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但是两者所处位阶不同。在理想社会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佳保障,因为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给行为一个限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在实践中道德法则可衍生为两个法则,一个是人的本体作为看作伦理法则来运用;另外一个是包含法律法则法则作为现象法则来运用,又包含个人的道德法则。区分道德法则做出后,康德进一步讨论道德规则的缺陷理论,如果单独使用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生活,使人们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时,康德也提出法律规则是指导人的行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康德认为:自由的规则是不同自然法则,其本身是道德法则。伦理法则是自由法则中关涉外在行为的理论,规定为我们行为的原则。一个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一个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就具有道德性。前一种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实践,后一种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内心活动,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在康德的理论中,法律不能简单的定义为法律制度,道德与法律,似乎是一个交织难辨的永恒主题。西方民谚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话套用过来就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其实,换个想法,两者的区别根源反映了当今社会下人们法治意识的觉醒。
从康德哲学的理论来看,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管辖的范围不同。人的外部行为归法律管辖,因此人的外在义务是法律确定的义务。当然,内在的义务的要求在立法不能排斥。人的内心世界存在着内在义务,是外界无法接触到的,法律上也无法做出直接规定。俗话说,思想犯罪并不是犯罪,只有在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时,才能构成犯罪。现代法学理与康德的观念与是一致的。义务不同是法与道德的最大的区别,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
2.立法的对象不同。人在社会生活中与其他人具有密切的联系,要完成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要不断与他人发生关系,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道德可以运用人们的伦理观念阻止恶念,遵从社会秩序,道德可以指导人们行善积德。如在紧急避险的论述中,康德再一次让我们看到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区别:他认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违法的行为不一定符合道德,很有可能破坏了对他人的义务。例如,最近在成都发生一个案子,大概是一对夫妇乘辆出租车,女的快分娩了,的哥发现这种情况就把他们赶下来了,男的苦苦哀求还是没用,最终女的在路旁分娩了,还好母子顺利,之后丈夫连拦了12辆出租车,让他们送他们母子到医院去,结果没有一个同意的。因为行业忌讳,出租车里不能见血,否则会带来晦气。后来是旁边的人打120才把她们母子送到医院去的,母子平安。现在我们不讨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怎么样,假设丈夫在被赶下车的时候哀求不得,而孕妇马上又要分娩了,丈夫一气之下就用凶器胁迫司机,让他们送到医院,在丈夫的胁迫下司机勉强把他们送到了医院,司机没有受伤,或者在胁迫的周旋中司机受了点轻伤。在此时,丈夫的行为够不够成紧急避险。所以法与正义是否统一?这也是值得思考的。法律与道德间相互紧密联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补充。
四、结论
康德以先天道德学说为基础,从道德哲学角度对法律作了分析解读,法律的实质从人性本身、自由和权利进行论述、为自由主义法学研究开辟了一种新的模式。我国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法哲学思想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是,我国传统儒家道德观念与康德思想可以作比较汇通。深入研究法律离不开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我国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要依据康德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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