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然成为我国居民使用最广泛、最便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来自监管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信用卡累计发卡量达到3.9亿多张,较2012年增长18%,10年间增长了约16倍。2013年信用卡交易金额为13.1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5.8%,同比提高了7.7个百分点。信用卡产业在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便利支付结算、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伴随着信用卡发卡量以及卡均授信额度的增加,信用卡业务不良(90天以上)及坏账(180天以上)绝对数及比率(不良额/透支额)均呈逐年上升态势。来自银行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第一季度, 全国银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已经达到了281.95亿元,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2倍。境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延滞账户余额至2013年底总计62.4亿元,比年初增长54.1%,大多数银行不良率均呈上升趋势。来自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建设银行等五家上市银行年报显示,2012、2013以及2014上半年度的信用卡不良率呈现扩大趋势,其中,建设银行不良率最低,兴业银行不良率上升速度最快。处2012年信用卡不良率公布榜首的宁波银行在2013年年报中回避了该数据。上述数据表明信用卡贷款余额的高速增长与持卡人还款能力的不匹配在不断加剧。
来自警方的数据显示,信用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涉案金额急剧攀升,案件类型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为主,涉案银行集中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多行共债情况较为普遍。
一、信用卡不良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大环境对持卡人的影响
对于不良率上升的原因,银行业普遍共识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来自银行的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警务综合平台数据显示,当前,不良透支(恶意透支)的主要人群为中小企业主、私营业主。该类人群原本多为银行的优质客户,具有较高的授信额度,但受经济大环境影响,企业利润下降、半停产、停产甚至倒闭的情况出现,该类人群逃债、恶意透支情况频发。尤其由于受到银行放贷紧缩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主、私营业主为了获得更多经营资金,不惜铤而走险,利用信用卡透支政策,通过多行申请信用卡或顶额透支等方式,改变信用卡消费性贷款的用途,将其用于经营性贷款,大大增加了信用卡使用风险,这种现象在深陷危机中的钢贸行业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超前消费,超能力消费情况仍十分突出,尤其是经济形势转弱后就业与工资风险与日益攀升的物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年轻人为主的部分消费者不惜铤而走险,或采取多行办卡,以卡养卡,循环套用方式,或通过办卡中介包装资信材料,以申请高授信额度信用卡,抑或冒领、冒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利用信用卡套现,使得银行的信用卡坏账风险进一步提高。调查显示,7.38%的消费者持有6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有1.35%的消费者持卡超过10张。在宏观经济下行时期,持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下降,信用卡坏账风险也更容易集中爆发。
(二)银行防控重点选择
通过数据分析以及银行实地调研,我们发现,信用卡犯罪情况变化与银行防控重点选择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各行在办卡环节均确立了“亲见”制度,要求信用卡营销人员“亲见本人,亲见原件,亲见本人签字”,以确保本人办卡,杜绝代办卡、冒用他人身份办卡情况的发生。设立此项制度以来,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案件大幅减少,成效明显。而恶意透支案件数量及犯罪数额的银行间差异也体现了各行的风控措施带来的影响。
从整体看,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较晚,为了追求信用卡可能带来的市场份额以及预期中间业务收益,各家银行在早期均将跑马圈地作为信用卡发展战略,不惜采取增礼品,一卡拖数卡、许以高透支额等方式发行信用卡。然而,这种一味追求发卡量的做法并未能如期为银行带来收益,反而产生了大量的“睡眠卡”,问题卡,导致管理成本和各项费用的上升,使得银行距离盈利越来越远。对于这一点,股份制银行的感受更为深刻。鉴于上述信用卡滥发所引发的现实风险,各行均提出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向的信用卡发展战略,由重视信用卡发卡量的扩张转变为量质并举。这主要体现在:(1)各行对发卡环节的考核均落脚在新增客户数上,而不再将发卡量作为考核指标之一;(2)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办卡规程及客户准入条件,明确营销人员的“亲见”制度;(3)采取系统评分方式确定信用额度;(4)跟踪用卡情况,及时反馈;(5)规范催收环节等。从调研情况看,各行均关注到信用卡风险问题,并在风控措施方面做出努力。信用卡发放与监管催收等均趋向理性。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当前,为了对信用卡业务市场的占有扩张,同时受制于营业网点、办公场所、职工人数以及既有客户群体等方面的限制,仍有部分银行有意识地放低申办门槛、采用多点营销、扫楼式线下推广、高授信、多优惠、送礼品等方式争取客户,甚至采取变通措施,放任一些社会机构或社会人员代办信用卡审批,用类似于揽储的方式随意发放信用卡。某些银行在发卡审查时有意识忽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相关信用提示,并将短期逾期后归还的客户视为对银行利润高贡献人群,并据此作为提高的授信等级的依据,还有的银行为了争夺收单市场,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大力推广POS机的应用,放松对商户POS机监管,或采取套码方式拉拢商家,使得持卡人交易与真实商家严重不符,损害正当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影响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
二、信用卡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对于银行而言,信用卡风险的防范措施的选择不仅是出于收益与安全的平衡需要,还关涉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尽的社会责任。而责任的落实,有赖于银行个人资信档案登记、评估、信用卡授信、监管等一系列机制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了有效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需要银行做到:
(一)完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个人资信评估是银行发卡授信的主要依据。当前各行对个人的资信情况评估主要结合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电话回访核实表外信息等不同渠道对信用卡申请附件进行调查,再通过各行授信评 分系统,采用系统评分方式,确定授信额度。然而,由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尚不完善,同时,缺乏对个人资信评估机制的统一的制度化设计,各行对个人资信评估把握尺度不同,如对持卡人品格的评估,本应是有银行控制信用卡风险最关键的环节,但由于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制度和办法,进凭印象评估,随意性很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与统一个人资信评估机制,这包括:(1)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根据国内外学者文献综述,影响客户信用卡还款的因素从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级指标有三个:基本属性,包括年龄、受教 育程度、户口性质、单位类型;经济指标,如个人收入、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等;信用指标,如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在本行存款情况、存在其他贷款情况、是否有附属卡等。应根据上述研究成果,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月现金流量、历史违约记录等指标;(2)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3)充实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现已有部分银行已通过协商与房产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合作,通过有偿或无偿使用方式,接入相关部门查询端口,以确保客户申报的正确性,并对授信提供支持。这样的做法尽管增加了部分投入,但有效的降低了信用卡办卡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应予推广。随着征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望逐步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个人资信调查评估机构的作用。(4)建立风险信息共享信息库,目前国内银行之间对于个人客户信用评级没有统一的共享信息,使得在银行在与信用卡持卡人的博弈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持卡人多行办卡,拆东墙补西墙恶意透支行为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应建立银行间的信息互通平台,实现包括不良持卡人信息、不良商户信息、欺诈交易信息、信用卡犯罪信息在内的信用卡风险信息数据实时查询。
(二)设定科学有效的技术标准
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运用对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意义重大。这包括软硬件两方面:(1)应提高信用卡防伪标志的设计标准,大力推广最新一代的智能卡,从基本的信息技术与防伪技术的应用方面手,提高造假难度,尽可能减少虚假信用卡数量。(2)加大科技力量投入和应用,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实践证明,对智能“e办卡”2.0终端的运用有效的降低了第三方冒领信用卡的概率,该终端通过拍照,将身份与公安系统的身份证比对,第一时间验证办卡人的身份信息,来自银行的信息显示,该终端设备使用后,第三方冒领的比例是几乎被降到零,大大降低了欺诈的概率。(3)针对数据安全风险,应注重保护程序的研发以保障金融机构客户和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严格审慎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
来自公安机关警务综合平台以及各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数据均显示,现信用卡诈骗的类型主要以恶意透支为主,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别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网络冒用情形),伪卡风险也时有发生。从风险产生时间分析,可以分为办卡风险——冒领信用卡;用卡风险——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卡以及恶意透支。实践证明,上述部分风险的发生与银行的风控制度建设、措施选择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风控态度有关,建议银行在以下方面做进一步完善:(1)规范营销行为,严格落实营销受理岗“三亲见”规定,受理客户申请时要求亲笔签名,审慎选择客户来源,尤其针对无固定工作单位客户或在本行没有相关业务,主动要求申卡的非存款客户,应做更为细致的资信审核,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时,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有担保能力的证明。(2)严格调查制度,对人行征信严重不良、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参与民间资金高利贷、充当资金掮客、信用卡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领域、信用卡存在大量违规、套现行为等不良客户,应严格限制,同时,在调查方法上,应采用电话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做确认,并尽可能的构建与房产、税务、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中介冒充单位受访的情形,并可有效弥补单纯电话回访无法识别申请人单位、家庭、收入、房产证、行驶证真实性等问题;(3)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对于通过信贷审核、批准发卡的客户,发卡银行应依据申请人的职业、职务、学历、收入等基本指标的综合考评,为其核定信用额度。尤其针对高额度授信,宜采取银行内部人员按级别推荐与客户提供担保相结合;(4)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控,随时关注客户的还款能力。发卡银行应全面跟踪, 分析客户信息包括资信信息、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卡片使用情况以及还款情况等,对客户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和预测,及时发现潜在的信用风险客户。同时,重视行业间的沟通交流,掌握共债、逾期不还记录、信用记录黑名单等风险信息。(5)强化对POS机以及特约商户的管理,合理设计合约条文和责任范围,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监督。由于银行体系内部收单行和发卡行的利益并不一致,即便是同一家银行,发卡职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单职能落到各地分支行,二者之间也存在利益分歧,收单银行往往为了获得与收单相伴随的往来业务银行而对部分pos机设备经销商、租赁商以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约行为采取默许态度。银行应落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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