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国际法船舶管辖权)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1 00:15:08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434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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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船旗国管辖,客观属地管辖权,安宁
  2009年8月16日,上海的刘先生搭乘意大利歌诗达邮轮有限公司的"经典号"豪华邮轮开始了邮轮之旅。第二天晚上发现放在船舱保险箱中的700美元和1万日元不翼而飞。船上另有3名游客自称遭到了同样的问题。同年8月22日,因与船方交涉无果,刘先生在邮轮抵达上海港后报警。接到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由于歌诗达"经典号"的船籍所在地为意大利,而盗窃发生的地点又在公海海域,警方到场后先与船方进行了沟通①。之后,上海水上公安局告知被害者上海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只能由船旗国意大利对本案进行管辖。
  该案的发生并非偶然,美国邮轮经济起步比我国要早,犯罪发生率也相对较高。但在美国法院和FBI及早的介入,并且有效的管辖后,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得到了有效的制止。而美国政府依旧认为这种立法的真空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在2010年7月27日,美国借机制定了《2010邮轮安全法案》,经过美国总统签署正式生效。
  一、国际公约规定的刑事管辖权
  (一) 船旗国管辖
  早期曾确立了这样的准则:公海上所有公私船舶,均由其船旗国管辖②。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③。《公海公约》第6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确立了公海上船旗国专属管辖的基本原则④。根据一般的原则,公海上的刑事管辖权是属于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按照上述的规则,每当遇到公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那么无论针对的是哪一国的公民,出发地是哪一国,目的地是哪一国,均只能由船旗国进行管辖。而如果船旗国是方便旗国或者怠于行使其管辖权(毕竟事不关己),那么其他国家对该犯罪行为就会因为没有管辖权,而使这种犯罪行为陷入司法真空之中。但是,正如法语语法规则中的名言一般: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语法规则,却没有绝对的规则。这种一般船旗国专属管辖是有例外情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规定了4种不同类型的例外。其中,(b)项⑤例外是可以大做文章的。安宁这个词相当含糊不清,船上发生了刑事案件,对于领海国来说也可以算是影响到了其国家内部的安宁。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针对我国国民的犯罪解释成为对我国安宁的影响。这种解释方式不属于类推,并没有超过字面含义,属于扩大解释。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大利领事条约》的解释权
  从古至今,管辖权始终是一个国家主权问题的体现,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完全有实力也有能力在合理范围内,争取管辖权。意大利邮轮案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不能成为让罪犯逍遥法外的理由。正是因为这种滞后性,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解释权,这种解释权可以弥补这种立法上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大利领事条约》第18条规定了船舶上的管辖权,其中第五款⑥规定了船旗国管辖的例外。事实上,上海水上公安局本可以依据第五款(一)中使该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进行管辖,然而我国刑法却规定了保护管辖要在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样的规定会使我国丧失大量的刑事管辖权。而依据第五款(二)中的安宁进行管辖未尝不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而刑法又是法律的底线。一旦触犯了刑法,那么就等同于触犯了整个国家社会的底线。这种行为之所以要被规制,就是因为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安宁。在意大利邮轮案中,被害人是中国人,船上有大量的中国人,目的港也是中国。这样的情形对于中国的影响可谓是非常巨大。我国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这种犯罪行为解释为破坏我国安宁的行为而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美国对于外籍船舶在公海上犯罪的管辖问题的处理
  United States v. Roberts案⑦中,在公海上,利比亚籍油轮"庆祝号"上发生了一起对美国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犯罪者是圣文森特(东加勒比海小国人)。邮轮由嘉年华公司所有,公司在巴拿马建立,总部设在美国,公司股东很多都是美国人。轮船从美国出发,目的港也是美国,船上的大多数乘客都是美国公民。美国法院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样,在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⑧中,美国法院依据犯罪行为对美国本土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为由,进行了管辖。
  (一)客观属地管辖原则(Objective Territoriality)
  客观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必须证明犯罪行为与美国具有某种因果关系/连接点,换言之,就是必须对美国本土产生实质上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并不需要非常巨大,只需要按照常理看起来有影响即可。例如,在邮轮上对美国乘客进行的暴力殴打之类。在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中,法院已经明确阐述了"影响"的本质⑨。美国法院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文,他们会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连接点,去寻找与美国相关的一切连接点。而将这一系列的连接点全部贯穿起来,从而得出让人能够接受的解释。美国的法院并不是强调立法方面的重要性,他们更加注重法律的解释。美国法院认为这次犯罪行为出现于、起源于和终止于美国,并且FBI在船舶到港后也被牵扯进来。但问题也油然而生,如果相关国家和警察能够有效行使管辖权的话,那么当船长未能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件中给予足够的协助,当船舶正处于非船旗国,并且非船旗国警察和海岸警卫队被船旗国要求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才能进行,这是非船旗国管辖的基本原则。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船籍国一般不会对自己国家的船舶在海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管辖。在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中,美国法院找到了大量连接点,但是并非每次发生这种刑事案件时,都会有如此大量的连接点均指向同一个单一国家的。
 因此,根据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和United States v. Roberts案延伸出一种规则:在船旗国不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管辖时,非船旗国可以对案件进行管辖。除了United States v. Pizdrint案中依据客观属地主义管辖原则外,在United States v. Roberts案中,法院认为利比亚对于该案没有管辖的兴趣⑩。同样,像巴拿马、利比亚和巴哈马这样的船舶登记国,属于典型的对于船舶管辖问题没有兴趣的国家。他们仅仅为船东提供低额税收和有限责任的保护伞。美国法院依据这一点同样可以进行管辖。
  (二)消极属人管辖原则
  美国 "特殊海洋和领土管辖"条款,第7条,在美国管辖之外的任何地方,对美国国民造成的侵害;第8条,在国际法允许的程度内,任何从美国出发或者到达美国的国外船舶上,对美国公民实行的犯罪行为,美国具有管辖权。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属于保护管辖的范围,而且范围要比美国的窄。就美国本身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保护美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用说我国的还比他们的要窄。这种法令的修改迫在眉睫。
  (三)立法
  2010年7月27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10邮轮安全法案》,该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中有几条鲜明的特点:要求仿照美国酒店设施要求,加强安全措施,需要在乘客房间的门上安装窥视孔,按照摄像头和延时电子门锁等;要求所有涉及美国公民的恶心犯罪和1000美元以上的盗窃罪都要立即上报给FBI、海岸警卫队和其他执法机构。该措施的目的是方便收据证据;如果违反该法案,邮轮公司的船舶将被禁止进入美国海域。这份法案对于刑事管辖权进行了巨大的修改,忽略了《领事公约》的限制,将消极属人管辖原则发挥到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保护美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邮轮业大国,美国单方面出台这样的法案,没有任何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远比大力发展邮轮经济要来得重要的多。经过大量惨痛的教训之后,美国政府的应对是合理且有效的。
  三、结语
  《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船旗国管辖基本原则在当今地球村的建设中,已经渐渐落伍了。我国与各国的《领事条约》虽然规定的很简单,但是也留有了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些空间正是我国可以合理利用的。法律的滞后性是必然的结果,我们必须将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解释权充分发挥出来,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的法官充分运用解释权,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合理行使了管辖权,充分保障了国民的权益。在犯罪行为愈演愈烈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义不容辞的出台了严格的法令,体现了即便是抛弃邮轮经济,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而邮轮经济的兴起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但是,这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则。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向美国学习,将解释权合理利用,必要的时候就要针对性的出台相应法令。
  注释:
  ①倪冬、康令侃:《游客乘歌诗达豪华邮轮在公海海域失窃》,载于《新闻晨报》2009年8月24日。
  ② [美]斯塔克:《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25页。
  ③邵津:《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④《公海公约》第6条,船舶应仅悬挂一国国旗航行,除有国际条约或本条款明文规定之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专属该国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2条,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者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⑥除非应船长或者领事官员的请求或征得其同意,接受国主管当局不得对在船舶上所发生的行为或犯罪进行管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接受国国民犯罪或使该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二)破坏接受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⑦United States v. Roberts, 1 F. Supp. 2d 601, 607 (E. D. La, 1998) .
  ⑧United States v. Pizdrint, 983 F. Supp. 1110, 1113 (M. D. Fla. 1997)
  ⑨Id. A similar analysis was made by the Nin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 in Neil, 312 F. 3d at 422, another case involving a sexual assault on a passenger where the cruise ship traveled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an ports.
  ⑩Roberts, 1 F. Supp. 2d at 607-08 (The flag the cruise ship flies under, Liberia, has little to no interest in the alleged offense because neither the victim nor the defendant are Liberian, the vessel does not operate in or around Liberian territory, and the vessel's owners center their corporate op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简介:王立今,1986年5月14日生,男,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上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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