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贿赂犯罪 权利失制 心理防卫失当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8-01
刑法学上所揭示的贿赂犯罪是指各种形式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总称。而犯罪学上的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各种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乱纪行为。即将贿赂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而他们为什么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呢?究其原因有两个大的方面:
一、社会原因
(一)权利的失制,体制改革不配套
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 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 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 从而给贿赂犯罪的蔓延以可乘之机。尽管我国设置了许多权利监督机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 这些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商业,随之而来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明显。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国家公务人员每月的工资是一千到三千不等,地区不同,工资有所差异,但地区间的工资高低幅度没有太大差别。而一个商人,如果瞅准商机,一次可赚几十万甚至是几百万,像房地产商,他们在投入资金搞建设的同时也抓住了现在房价在逐年增高的商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投入可能换回的是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回报。这些收入差距刺激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在外搞副业,他们利用自己在社会上的地位,对周围人的影响力不断为自己的副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以最低的成本谋求更高的利润。近年来的即将离职或退休人员贿赂犯罪案件逐年增加,这些人在这种高额利润诱惑下,往往会产生错误的心理,凭什么我为国家、为人民辛苦一辈子,就要过这种紧衣缩食的日子,而那些人凭什么就能过上衣食无忧的阔绰的生活,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特别是有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在职期间的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副业拓宽门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发财致富,这更刺激国家公职人员的心理天平。
二、国家公职人员自身原因
(一)价值观念的偏差
行为主体一旦形成特定的价值观念,就会表现相应的行为选择。国家公职人员价值观念上的偏差是产生贿赂犯罪的主观因素。受编辑
参考文献:
[1]储槐值,冯卫国.略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9).
[2]阮方民.纪检工作人员执纪中职务犯罪研究.法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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