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诉举证;举证顺序;方法技巧
法庭上控辩之争最根本的是证据之争,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证据的组合运用上,谁能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为法庭所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而出庭公诉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过程。因此,公诉举证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如何合理有序、明确有力地进行公诉举证,是公诉人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下面就公诉举证的顺序与条理以及组合举证的方法与技巧等谈一下认识。
一、公诉举证的顺序
各类案件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其公诉举证不同的特点。因此,举证顺序的确定应该是因案而异,但案件的举证顺序也有其共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照时间顺序确定举证顺序。按照时间顺序确定举证顺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顺时举证。就是按照犯罪发生的时间顺序来安排、组织证据。一般先出示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的证据,然后出示犯罪经过、犯罪后果的证据,最后出示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这种方法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主线流畅,也是经常采用的举证顺序。二是逆时举证,就是首先出示犯罪事实和危害后果发生的证据,然后出示该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最后,再出示有关处罚轻重的证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犯罪动机、前因复杂的案件。三是顺时逆时交叉举证,就是在总的举证顺序上,首先按顺时安排,具体到每一组证据时,可以视案情穿插进行逆时举证。这种举证既可以顺时中有逆时,也可逆时中有顺时,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2.根据被告人确定举证顺序。对于多个被告人实施共同犯罪的,可根据被告人确定举证顺序,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多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实施一行为的情况。分两种:一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刑法上的简单共同犯罪。这种情况可按主犯、从犯、胁从犯顺序举证;二是各被告人分别实施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实行行为和结果行为,即刑法上的复杂共同犯。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被告人的举证顺序。(2)多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共同被告人实施了一种犯罪,但这种犯罪由多个犯罪行为构成,这些犯罪行为分别由不特定的被告人组合来实施。如甲、乙、丙、丁四个被告人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一次由甲乙丙三个人实施,一次由甲乙丙丁四个实施;一次由甲乙丁实施。这种情况可按每一次行为为举证单元,行为与行为之间可按时间、空间等顺序排列进行举证。(3)多个被告人共同犯几种罪的情况。一是这几种犯罪分别由一次犯罪行为构成,这种情况以每一次行为为单元进行举证。二是这种犯罪行为由一次或几次犯罪行为构成的,以每一种罪作为一个举证单元,每一个单元又分几个层次,每一个犯罪行为为一个举证层次。
3.根据罪名关系确定举证顺序。根据罪名关系确定举证的顺序,是在确定好罪与罪之间的顺序后,对每一个犯罪的举证可以根据一罪一犯罪行为或一罪数个犯罪行为的方法进行。罪与罪之间的举证顺序可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一是根据证据的证明力确定举证顺序。在数罪中,如遇有某一罪证据的证明力强,稳操胜券而另一罪证据薄弱或者定性有争议的,应当先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的罪案证据先予出示,然后出示有争议的罪证。二是根据主罪与从罪关系确定举证顺序。如盗窃与销赃罪,应先对盗窃罪进行举证。三是根据数罪的轻重程序确定举证顺序。一般应当先向法庭提供重罪证据,后提供轻罪证据,做到突出重点,突出主要,这样举证效果更佳。
二、组合举证的方法和技巧
在确定证据出示的顺序后,还需要把对案件事实分解成一次一次的犯罪行为,在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出示中,要对证据适当的进行组合,对证据相对分阶段一组一组地进行举证,一组证据证明一个问题。组合证据就如确定举证顺序一样,要因案而异。根据证据的性质、案情及证明需要划分,大致有以下七种组合举证的方法和技巧:
1.根据证据种类组合举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一个案件中,每一种类证据都可能有无数个证据。对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证据,应根据证据的种类合理地进行组合,如证人证言集中出示,被害人陈述集中出示,物证集中出示,书证集中出示等等。但是,对于不同犯罪行为之间,不同的罪名之间的同种类证据不宜适用这种组合方法。
2.分段组合举证,即按照犯罪发生的时间顺序或以案件发生中的自然停顿为标准,将整个案件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分组举证。对作案时间长,错综复杂的案件,先将具体案件划分为若干阶段或若干板块,以每个阶段或板块作为一个举证单元,分阶段分组进行组合举证,如将犯罪过程划分为动机形成阶段、犯罪产生阶段,预备阶段、行为实施阶段、危害后果阶段等。每一个阶段作为一个举证单元,依次分组举证,循序渐进,做到有条不紊,脉络清晰。
3.分点组合举证。就是把全案分罪名或按要求平行分开,然后就不同的罪名、要点或犯罪事实分别组合举证。这种方法常用于罪名多、事实多的案件公诉中,但也用于一些头绪繁多的经济犯罪等复杂案件中。
4.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组合举证。就是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组织和出示证据的方法。如犯罪是否属于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过程、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等。以上几点构成了整个案件的具体内容,因此应分类组合,围绕所要证明的问题进行举证。具体先出示证明哪个要件的证据要视具体案情和证据状况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定。如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对主体无异议的,可先出示证明主体的证据,否则,就最后出示。
5.根据难易程度组合举证。这种方法通常也叫先易后难法。就是先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情节或者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罪行,分组举证予以证明,然后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差的罪或重点对有争议的事实及情节组合举证。这样组合举证方法的好处在于:一是不会在庭审一开始,控辩双方就处于非常对立的情绪中,避免僵局。二是先对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能够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得到辩方的认同,从而得到合议庭的及时采信,在合议庭以及旁听群众脑子里形成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印象。三是使其他被告人认识到别人已供认,自己极力狡辩、抵赖无用,给其造成心理压力。四是从证据角度上讲,已采信的证据对其他证据中涉及到同一情节以及情节延续有潜在影响力的,有利于用已采用的证据增强待举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度。
7.根据案件关键问题组合证据进行举证,突出举证重点。一是犯罪的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犯罪过程的中心阶段,它不但是主体与客体的纽带,而且也是犯罪意图外化,形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根据的阶段。二是共同犯罪案件选择主犯为重点,他们不但是决定犯罪的方向、性质,而且是危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者。三是庭审举证中,应当根据案情,结合辩护规律确定案件的举证特点,特别要注重捕捉牵一发而动全局的情节。如盗窃案中的核价及数额问题;强奸案中的违背妇女意志问题;抢劫案中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的关键问题等等。
上述几种主要的举证顺序与组合举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要灵活运用,不能千篇一律,默守成规,要注意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罪与数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辩护人辩护方向以及证人是否翻证,紧密结合案情,结合庭审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达到公诉目的的举证顺序与组合举证方法。
[作者简介]朱晓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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