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完善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2 00:47:39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546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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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内实施了数年,这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积极的探索了一些应对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同步录音录像法定化后,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提出的要求也更上了一个台阶,由此给侦查人员带来的挑战越发凸显出来。然而,由于法律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的配套方案,使得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并不顺畅,且该制度已经于2013年正式实施,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并完善的事项也较多。本文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背景,探讨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人权保障 同步录音录像 职务犯罪 侦查 非法证据排除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价值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1984年的英国,随后世界各国都逐渐将该制度引入本国的刑事诉讼中。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同步录音录像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录音与录像并行阶段,全国检察机关自2006年3月1日起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但是有条件的院如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东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阶段是完全同录阶段,即全国检察机关自2007年10月1日起,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三阶段是法定化阶段。即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至此,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被法定化。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理论价值
  1.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体现出立法者对人权保障机制建设的关注。人权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具有保密性、封闭性强等特点,以往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现象,这已经成为侦查过程中的一大顽疾。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能够很好地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使侦查过程更加透明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2.保障侦查人员的人权
  人权保障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学者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述,切入点多数情况下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基点。而笔者认为,人权保障不应当仅仅陷于对嫌疑人的保障范围,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的人权同样需要保障。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翻供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在侦查过程中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则可以有效的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从而也实现了对侦查人员人权的保障。
  3.提升侦查效能
  众所周知,在侦查过程中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该措施的应用,对于防止刑讯逼供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可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率,使法院的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可见,同步录音录像是对侦查效能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中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实施若干年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都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思维理念、技术规范、实践操作这三个方面。
  (一)思维理念较为保守
  我国地域辽阔,基层检察机关就有3000多个,横向对比显然会得出中东部发达地区检察机关中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高于西部,在思维观念方面也有巨大差异。一般而言,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感到畏惧的侦查人员的比例非常之高,在镜头前面不知道该怎样问、怕犯错的情况不在少数。受这样保守思想的影响,在实践中形成了“不破不录”的习惯传统,只有在案件全面突破后,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录像,案件不突破便不录制。这样的录音录像显然具有“表演”成分,目的是为了完成程序任务。而这样的录制时间一般非常短,基本上在10分钟左右。仔细思考,大多数案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便全面突破,这是不符合侦查规律的。纠其根本原因,在于侦查人员未将人权保障的观念引入职务犯罪侦查过程。
  (二)技术规范不严格
  1.硬件参数不统一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向全国检察机关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该规范条文不多,共计十七条,规范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硬件参数给予限定。于是实践中各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购置和管理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有的是以省为单位配置,有的是以市为单位配置,有的是各区县自己自行配置,这样就使得各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硬件参数上差异巨大,这就为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软件相互不兼容
  各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硬件参数不统一还带来了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软件方面的不兼容,实践中在检察机关录制的视频在审判阶段由于法院使用的软件部兼容而导致无法打开的现象笔笔皆是,而且,即便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由于各地硬件技术规范不统一,而无法异地录制或者播放的情况更是很普遍,这就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反而降低了侦查效率。


  (三)实践操作问题
  1.法庭出示率不高
  侦查阶段引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主要是为了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法庭阶段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与笔录互相映正。实践中,在法庭审理阶段出示并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进行相互对比映正的情形并不多见,从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统计情况来看,一个基层法院一年也就几次,更多的情况下是“零使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软件设计有缺陷,无法选择性播放和快进快退,法庭审判时往往没有那么多时间全程观看,因此,目前的司法现状看,同步录音录像尚难达到随审播放的程度。
  2.技术人员身份合法性不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专业人员从事刑事诉讼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检察官应当具有司法证,鉴定人员应当具有鉴定人员资质,翻译人员亦应当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等等。这些人若无证上岗从事刑事诉讼业务,显然属于程序不合法,在法庭审判阶段会引发不利后果,甚至会造成全案推翻。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而言,属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刑事诉讼业务,录制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人员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上岗操作,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录制人员的资质问题没有涉及,都是相应的规范却要求审录分离,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很多基层院不专门安排录制技术人员,而是谁有时间谁去录。技术人员身份合法性不明,不仅难以保证录制效果,同时也带来了程序合法性的问题。法庭审理阶段,是否能够以技术人员无相应资质而将其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效力予以否定,这在实践中也就成为了争议相当大的问题。
  3.随卷移送光盘保存不利
  由于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各级院对于随卷移送光盘的保存也是五花八门,众所周知,光盘保存不利的情况下,结果若干年后便无法读取。在前几年录制的侦查现场的光盘,如今不能读取的数量不在少数,这也使得全场同步录音录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4.缺乏监督机制
  同步录音录的相关规范均未对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以规定,例如:录制光盘被剪辑如何处理等,这也就无形中成为了破坏全场同步录音录制度的一个巨大漏洞,万一侦查部门将不利于自身的内容进行剪辑该如何处理,目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不涉及。所以,监督机制的欠缺,也使得该项制度的运行不尽如人意。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一)贯彻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保障的观念并非现在才提出,只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其法定化后,才越发凸显其重要。就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而言,若要使其完善,各级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必须克服畏惧心理,转换思维观念,以人权保障的观念来指导侦查行为,来认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只有这样的观念真正深入每一名侦查人员的内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才能更加顺畅地实施。
  (二)制定详细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的的重要标准,因而必须予以完善。对于技术规范,首先,应当由高检院技术部门规定统一的硬件规格标准,以各省为单位进行装备,这样可以解决硬件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其次,应当由高检院信息中心联合其他技术部门以及最高法院的技术中心,设计统一的软件播放程序,这样可以解决当下由于软件部统一导致的异地办案无法播放、移送法院后无法显示的缺陷。最后,就是播放软件程序本身要合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往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软件为了保密性的考虑,丧失了可操作性,使录制的内容不能选择性播放、重复性播放,必须从头播放,这样大大降低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用性,故而在法庭审判中出示较少,这也使得该制度形同虚设。因此,高检院在研发新的播放软件时,既要注重保密性又要注重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使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趋于严谨。
  (三)完善配套法定程序
  孤立之规则不成制度,必须有相应配套的制度予以辅助,首先,应当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技术人员准入制度,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就解决了技术人员身份合法性的问题,从而保障了程序的合法性。其次,应当建立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制度,对于任意修改、剪辑同步录音录像的给予相应处罚,这样才能罪大限度的减少因制度漏洞导致的程序违法。最后,应当建立光盘档案保管制度,并且纳入诉讼卷宗保管体系,这样便可以解决随卷移送光盘保管不利的问题。

  四、小结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人权保障体系下的一项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制度,该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开始全面实施,从实践来看,很多检察机关对于该项制度的准备工作尚显不足,主要体现在心理方面和技术规范方面。为此,只有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理念,才能使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更加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才能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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