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少数闹“台独”的人试图以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作为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的根据,自决权能否作为“台独”的国际法依据,对此有必要在国际法上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一、“台独”的性质是将台湾“分离”出中国要弄清自决权能否作为“台独”的国际法根据,首先应该弄清“台独”的性质“台独”是“台湾独立”的简称“独立”的基本词义是指不依赖外力,不受外界束缚。[1](P821)国际法上的独立,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不依附、不隶属于任何国家而完全自主,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2](P39)因此,所谓“台独”,就是要使台湾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也就是说,台湾本来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有些人企图使它变成一个主权国家。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毋庸置疑的且不说历史、文化、人种、地理等方面的根据,单从法律上讲,也是确定无疑的。1943年的《开罗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条款》,[3](129)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等各种法律文献均表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台湾的所谓中华民国己经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法政府1949年10月之后,中国似乎出现了两个政府,一个是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个是残存的中华民国政府,这是国家在发生因革命而引起政府更迭时常见的现象对此,国际法根据下列原则来确认哪一个是合法的政府:在实质上,看哪一方长期稳定地控制这个国家的主要部分;在形式上,看哪一方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从实质上看,自1949年10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稳定地领导和管理着中国的大陆部分和大多数岛屿,长期稳定地领导和管理着中国主要的并且在面积上占绝大部分的领土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特别是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驱逐了中华民国的代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国的惟一合法代表,残存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一个非法的政庥[4](P7)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任何名义控制着台湾,并不能使台湾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它只能是属于中国的一个地方。
一个非国家性质的地方要变成一个主权国家关键在于要弄清其独立的原因,不能将独立与独立的原因相混淆独立的原因有三种:一是因“解放”而独立,即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组建自己的独立。
立国家;二是因“分立”而独立,即一个国家分裂为若干个部分,各自成为独立国家;三是因“分离”而独立,即一个国家中的一部分从这个国家分离出去,成为独立国家一个新独立的国家,可能基于分离,也可能基于分立,还可能基于“解放”,但不能用独立来掩盖分离、分立•解放之间的区别
针对台湾问题,这里还应该注意区别一下“分立”和“分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分立(dismemberment)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各部分分别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他国,这个国家因分裂而不复存在[5](P143);分离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从这个主权国家脱离出去,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或并入他国[6](P181)相对而言,人们较谷易将分离与独立(independence)相混淆。实际上,独立是描述一部分与其他所有部分之间关系的概念,在国际社会中,可以用“独立”来描述一个国家与其他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系分离则是描述一个部分与它原来所属部分之间关系的概念,对于国家来说,可以用“分离”来描述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脱离这个国家比如,如果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脱离了加拿大,就可以说魁北克与加拿大分离了。分离与独立构成因与果的关系,但不能互相替代分离可以用来说明独立的原因,但不足以表达独立的含义;独立可以用来描述分离后的状况,但不能用来描述分离本身显然,“台独”分子所谓的台湾“独立”,既不是“解放”,也不是“分立”,而是“分离”,要从中国分离出去,变成独立的国家为什么说“台独”不是“解放”?因为台湾与中国的关系不是殖民地与统治国的关系,而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为什么说“台独”不是“分立”?因为所谓台湾“独立”,并不意味着中国“解体”。为什么说“台独”是“分离”呢?因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台独”分子却要使台湾脱离中国因此,准确地说,企图使台湾脱离中国的行为属于“分离”,是将中国的一部分领土从中国分离出去的行为。
二、“分离”不属于自决权的适用范围
发展历史
从16世纪到18世纪,许多主张人民主权的哲学家、思想家,如霍布斯(ThomasHobbes1688-1679)•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1712-1778)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等,都提出了人民自决的政治思想这个时期,人民自决是指“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不受外来统治”的政治思想,它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还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原则
18世纪下半叶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使人民自决成为一种实践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写道:“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庥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们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7](P272)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写道:“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7](P296)在这些实践中,美国用人民自决的思想作为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国则用人民自决的思想作为推翻封建统治的理论基础。这时,人民自决权成为一项国内法原则,但还没有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作为前苏联调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外关系的一项外交政策民族自决原则包含在当时前苏联处理与外国关系的许多文件中。如1917年10月26日的“和平法令,,。[8](P460)与此同时,美国总统威尔逊也用“自决”概念来表达他的外交政策他说:“如果不承认和接受政府的所有正义权力都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原则,任何和平都不会也不该持久;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存在把人民像对待财产那样从一个主权交给另一个主权的权利。”[6](P11-12)列宁和威尔逊提出的自决,是他们处理对外事务的外交政策,并没有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或实定法,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重新瓜分欧洲的巴黎和会上,根本没有适用自决权原则;国际联盟盟约也根本没有提及自决或民族自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决权才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原则,成为国际实定法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増强普遍和平。”宪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此后,非殖民化运动,即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联合国的实践、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有关的区域性国际文件,为促进国际法上自决权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甩195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545VI号决议,要求人权委员会草拟关于“在国际上尊重人民自决权的建议”[6](P29)I96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自决是一项法律权利而且是必须马上执行的权利。1970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其第五部分的题目是“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这个宣言构成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原则的重要证据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198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1991年联合国《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都重申了自决权原则。如果说上述联合国大会宣言和法律草案只能构成习惯法的话,那么,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公约足以确认自决原则为实定国际法上的法律原则。该议定书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上款所指的场合(指国际性武装冲突一一作者注),包括各国人民在行使庄严载入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自决权中,对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以及对种族主义政权作战的武装冲突。。至此,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原则己经得到充分确认。
就在自决权发展成为国际法原则的同时,它也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件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集体人枕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人权盟约,即《公民政治权利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共同第一条都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现行国际法上,自决权确实是一项明确的法律权利,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获得独立的权利,,[6](P69)实际上,自决权无论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还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国内法原则或外交政策,无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还是之前,它的含义都是指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权利,并不包含一个国家的一部分人将这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从这个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利,它的适用范围或内涵从来没有包括“分离。。因此,“台独。企图以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作为根据,是毫无国际法上的依据的。
三、“分离’,不可能纳入自决权的适用范围
为了进一步驳斥“台独。分子企图以自决权作为“台独。的国际法根据的言论,除了上面从现行法的角度说明“分离。不属于现行国际法上自决权的适用范围以外,下面再从“应有法。的角度说明“分离。不可能纳入自决权的适用范围。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发生变化,殖民地•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问题己经解决,非殖民化过程己经结束,自决权原则在这个领域的使命己经完成这时,一些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势力抬头,其中有些人企图以现行国际法的自决权作为根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上许多学者对自决权问题展开了进一步研究,不但从“现行法。
从词义或逻辑上讲,自决权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词语,几乎可以包括所有的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枕为此,有的学者对自决权可能包含的权利作了具体分析,认为其中可能包含五种权利:1.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决定其地位不受外来干预的权利;2在外国占领或统治下的人民从占领、压迫中解放出来的权利;3.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从一国分离、建立自己国家或加入另一国家的权利;4.人民决定其宪法,包括在较大国家内实行自治的权利;5.人民享有民主政府的权利。这种分析在西方学者中很有代表性„在这五种权利中,第1种是主权,第2种是摆脱外国统治的权利,第4和第5种是国内人国际社会之所以慎重对待自决权的适用主体问题,是因为它涉及国家领土完整问题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它涉及全人类的重大利益为了维护这一重大利益,必须防止滥用自决权因此,一国国内一部分人单独作为自决权行使主体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总之,脱离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自决基础的分离是非法的分裂国家的活动。用分裂国家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如车臣)宗教问题(如北爱尔兰)和其他问题(如台湾),将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动乱,不符合全人类的利益,因而是非正义的,不可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自决权曾经在非殖民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还将继续在反侵略、反干涉内政、民族自治、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作用,但它不可能成为国家分裂主义的理论基础。“台独”分子打着自决权的旗号搞分裂国家,在国际法上没有依据,在道义上缺乏正义,因而在政治上不可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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