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需要记录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不健全。由于市场信用不健全,其直接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威胁金融市场的安全,特别是银行和投资人的安全;第二,影响金融市场的执法效果。
所谓金融市场的信用,就是指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参加者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一。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大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买卖,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完成的交易。这就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否则,信用基础不好,金融机构发展的规模越大,业务量越多,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越多时,金融安全的问题也就越严重。借款人的信用不好,到期不还本付息,银行就会产生呆帐,对存款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也会发生困难。所以,金融市场的信用不佳,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现在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笔者还要补充一句话,“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运行与发展都同市场信用分不开。金融市场信用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的,而且这种信用记录在发达国家早已经被商业化了,并且市场信用记录还发挥着有效的市场纪律机制的作用,同时也是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评级规范。
在我国,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还没有记录,也没有个人的市场化的信用调查与评级。所以,在目前这种状态下的金融业,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业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在行政管理条件下运行的。在行政管理条件下运行的金融业,如果发生不安全的事件时,情况更象一个政府行政管理的故障,而不是一个金融市场的商业事件。于是不应当产生的误解产生了,当一些小型金融机构被关闭或托管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而不是该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误认为金融机构的关闭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金融法律,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执法效果不理想。要想提高执法效果,就必须将金融业放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来发展,放在信用纪律的基础上来运行。市场金融才需要法律。在行政条件下运行的金融业,更需要国家政策与政府指令。现在我国的专业银行已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在金融管理机制上,也要从行政管理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
二、信用记录应该商业化
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记录基础。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记录好的人,应该容易得到金融市场的接纳与认可,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成本也应该低一些。反之,信用记录不好的人,就不容易被金融市场所接纳与认可,它们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较低,融资成本也较高。在有信用记录的市场上,有良好信用的记录的人与信用记录不好的人不应该一样。如果没有记录,就将信用好的人与信用不好的人视为同等了。于是,在市场上,信用不好的趋势就会压倒信用好的趋势。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有“劣币驱除良币”的情况,这个原理在信用记录方面也有同样的作用。
在任何金融市场上,如果信用不好,特别是不好的信用成为趋势的话,金融机构将受到巨大的威胁。在这种威胁之下,金融机构不仅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发展。市场上信用不好的人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就会变成“骗子满天飞”,金融道德风险变得极大时,市场就无法维持了。
发达国家是采用“信用记录商业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例如,目前在美国金融市场上有三家大型公司专门从事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记录业务。信用记录公司首先从各个金融机构购买客户的信用记录原始资料,再将这些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当金融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客户的信用时,就要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
信用记录公司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就变成了信用信息公司。它们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金融信息产业。这些公司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各种金融机构签订了合约,从市场上收集客户信用资料,再将这些机构客户的信用记录买下来,录入公司的专门电子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信用的变化情况。现在这些公司记录了美国几乎所有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资料。
当银行或信用卡公司需要给新客户开户贷款,或开立信用卡帐户时,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就会从信用记录公司购买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根据资料来分析客户的信用情况,然后才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或开立信用卡。现在,由于互联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银行与信用卡公司从记录公司租用光缆专线,24小时不间断提供在线服务,信用信息数据源源不断地从信用记录公司输送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去。目前,美国的三家信用记录公司几乎将所有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美国人的信用都给记录了。因为,从某人在银行开第一个帐户开始,从申请第一张信用卡开始,从他参加金融市场开始,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就将该客户的信用资料传给信用记录公司了。以后客户每有新的信用数据变化都会被信用记录公司记录下来。
在美国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给客户开户的合约中,都有一些文字提醒客户:“如果客户不遵守信用的话,这些资料将被记录,并且被保存起来。这些信用不良的记录将对客户不利。”这段话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量非常大。大多数人都十分遵守信用,因为他们担心稍不小心被记录到了“另册”或“黑名单”上,对他们的今后发展不利。于是,信用记录便产生了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三、我国的信用制度需要改革
在我国,国有企业从银行借款是企业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事。企业应该讲信用,借款合同到期要向银行还本付息。如果不能按期还钱,企业借款时设有抵押财产的,银行就要执行抵押。总之,借钱还钱或者银行处理抵押物,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行政信用代替了市场信用,所以,市场信用记录也就一直发展不起来。
现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不分的原因。过高的不良资产已经形成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银行不再形成新的和过高的不良资产。要达到此目的,就要建立金融市场的信用记录制度。
目前,有些国有企业也可以找出一大堆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但是,从借款合同上来看,只要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借贷双方都要按期履行合同。法院也要根据合同来判案。计划经济不是信用经济,而是行政经济,因为它是依靠行政指令来执行计划的。我们搞了30多年,现在证明这种办法没有市场效率。
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型的,因为,商品、劳务、信息和服务的实现都存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交换差距。这个差距导向要靠信用来保障。如果没有信用记录,商品与货币交换的实现的时间与空间差距就会永远存在。现在市场上出现了“没有钱,不还债;就是有了钱,也不还债”的情况,这种状况下商品与货币交换,货币与货币的交换就无法稳健进行了。
四、市场信用依靠市场纪律和司法纪律来学习
参与金融市场的人开始不一定了解“市场信用”到底为何物的,只有通过两个“课堂”来学习,其一是从市场纪律(信用记录)中学习。其二是从司法纪律(法院诉讼)中学习。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市场信用记录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信息商业化的重要信息产业。这个行业同时也发挥着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市场纪律可以约束大多数人,但是总会有少数人违反市场纪律,这时就要用司法纪律来约束。所以,司法强制力是维护信用的保障。
在金融市场上,对于少数不讲信用的人,信用记录对他们不起威慑作用,例如,某些不讲信用的客户违反银行借款协议,或违反信用卡合同的约定,贷款到期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这时,就要诉诸于司法强制力,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就会派律师到法院对他们起诉。
在法庭上,这些案件没有复杂的证据证明过程,因为证据比较容易取得,也容易认证。所以,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比较快的。如果有借款抵押或质押品的话,执行就更加容易。对于不自觉执行法律判决的个别人来说,法院的法警还可以采用强制手段来执行。
我们最近从新闻中看到,美国总统因为个人生活中的一些小节问题,被独立检察官和大陪审团询问,还将询问的报告通过互联网络向全世界发布。这种作法实在令东方人吃惊。美国总统虽然有极大的特权,但是在法律上,却人人平等,他也不能豁免作证的义务。连总统尚且如此,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这就是法律的力量,这就是司法纪律的学习过程。
市场纪律与司法纪律是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如果没有市场纪律,人人都将变成“魔鬼”,法不责众,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司法纪律,就好象假定世界上人人都变成了“天使”。市场纪律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人,永远也没有办法。依照“劣币驱除良币”的原理,原来守法的人,也会变得不守法了。司法纪律对少数不守法的人必须进行强制力的教育。
在世界上的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不讲信用的客户,就向对待“艾滋病人”或其他“危险病毒”携带者那样,所有的银行都“躲”着他们,拒绝同他们往来,就象他们的病毒将来会危害到银行自己的身上。这种“病人”只能送入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或者说不讲信用的客户好象电脑病毒携带者一样,银行业就象电脑系统和数据库对待有“电脑病毒”的文件一样,拒绝带有“病毒”的文件或软盘进入系统,以免毁坏整个运行系统和数据库。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纪律机制还没有启动,因为信用记录体系还没有建立。对一家银行欠帐的客户,另外一家银行照样给他开新的帐户。在一家信用卡公司恶意透支的客户,另一家信用公司照样发给他信用卡。金融机构之间在业务上的竞争,没有信用记录的保护,没有同业的信用记录联手,也没有自律方面的一致。这种竞争不是市场化的竞争,而是原始积累式的竞争。金融市场的这种恶性竞争,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危害,不安全的因素会象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加强金融安全,我国目前的信用记录机制到了应该启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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