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公司与企业也逐渐进入规模扩大化、数量增加化、整合频繁化阶段。在两种基本公司形式的对比当中,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的频繁程度也比股份有限公司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注册资金少、设立程序简单等特点,这是它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也是它备受中小投资者青睐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频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内部其他股东相互熟悉,而对企业其他外部的其他投资人相对陌生,这使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内外不同投资者实行不同的标准,增加了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度。加之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健全,更增加了股权转让案件处理难度。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含义及形式进行介绍,并对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法律效力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概念及法律特点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地转让给他人,使其具有对该项股东权益的受益权,并取得对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广义上来讲,在股权转让中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因此一些不当得利和公司的债权等也都转让给受让方。而从狭义来讲,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只能转让其作为股东而享有的一些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由于各国法律界在对股权转让的内容划分上存在分歧,因此这对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范带来了很多困难。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特点
股权转让与股份转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股权转让是指受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转让人手中所获得的对某种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在股权转让以后,受让方继受取得了转让方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并承担转让方应承担的股东义务。其次,股权转让是股权发生转移。最后,股权转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不能在公司成立前,有出资人私下进行资金转让。
我国现阶段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有权上市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无权上市发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之前,有必要对这两种公司形式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联系和区别加以说明。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的转让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都是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或公司外部的投资者。两者的不同点则体现在股权转让执行程序的复杂性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内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对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比较了解,因此转让比较容易,而对公司外部投资者相对不了解,因此转让过程比较繁琐。通常情况下,要争得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支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对于公司内部股东和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态度和待遇完全相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公司只要依法执行即可。
二、几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种类
(一)一般股权转让与特殊股权转让
这种分类是按照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而进行划分的。一般股权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按照自愿原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特殊股权转让则是指由于以外事件所引起的股东权利的转让和股东主体的变更。比如某股东因以外事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其股东权利,这种非正常的股权转让,一般被认定为特殊股权转让。
(二)对内转让予对外转让
这种分类是根据受让方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对内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可以使股东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部分股权。在部分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变,只是公司股份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发生变化。而在全部股权转让过程中则恰恰相反,公司股东人数发生了变化,公司股份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也发生了变化。对外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部的其他投资者。通过对外股权转让,可以增加公司股东数量,提高股东素质,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公司的不断发展。
(三)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对股权的转让是以获得相应报酬为前提的。现阶段,我国大部分股权转让都属于这种形式。无偿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免费赠与受让方。在无偿股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转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后,受让方必须及时做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受让方不做出表示,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立即执行。如果有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特定条件或特定期限,则被视为预约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对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的概念做出了严格的划分,对何时候签订即时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签订预约股权转让协议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四种分类以外,还有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等多种股权转让形式。多种形式的股权转让为提高公司的股权转让效率,加速资金的流动速度提供了很大帮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方面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更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然而我国《公司法》又未对这方面内容进行严格的规定,导致我国公司在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难以划定各方责任,削弱了法律执行的效率。在解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四种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说法,即成立生效说、成立不生效说、无效说和效力待定说。通过对这些说法的分析与研究,本文认为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成立生效说的原则。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对股权对内转让的登记和审批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公司法》第72条第2款中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推翻“成立不生效说”和“无效说”。另一方面,在公司实行股权对外转让时,在《公司法》第72条虽然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对外转让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但这种限定只是形式上的,对合同的实质内容并没有进行限定,公司股东仍享有对自己股权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这也就意味着对外股权转让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本文认为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遵循成立生效说的原则。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虽属于成立生效性质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如一些地区性的规章制度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做出一些额外规定,又如一些公司在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会附加一些额外条款,这些都人为地改变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但是,无论做出何种附加条件,这些条件的约束都不得违反法律逻辑。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法律效力的产生之间的区别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区别于股权转让的效力,两者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很多时候都容易混淆这一对概念。很多人以前错误地理解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股权的受让方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事实上,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买卖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明确了两者的权利与义务,要想使股权转让合同真正实现法律效力还需双方都贯彻落实股权转让中的相关规定。因为,在合同签立后,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合同一方在签立合同以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则尽管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却一直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以后未必就会使股权转让合同形成法律效力。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没有变更登记之时股东权利能够进行转让这一问题,在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暂时没有变更股东名册,但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理应成为新股东,股权转让理应有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没有变更股东名册,受让方就不能拥有股东财产,不应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无效。对于这个问题这两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本文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在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签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只是针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而言。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后,受让方能够取得转让方的股权,还需公司及股东大会的同意。因此,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除了以上这几方面的问题以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在实现股权转让合作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在本文中就不一一举例。笔者主要是想通过对这些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总结出有限责任公司在解决股权转让纠纷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依照何种法律,也是为了提出我国在有关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不完善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结语
在全民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的新世纪,在公司股权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然而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的漏洞较多,这使得在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提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率,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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