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冒名贷款案例(借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0:32:59 归属于法学论文 本文已影响177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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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论文关键词 借名 冒名 法律 行为 因果

  一、借冒名贷款的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借冒名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基于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 办理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二是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
  这里在农户联保贷款(已停办)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事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贷款岗位的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外勤主任、身份二次核查人员(俗称贷款记帐员)、信用社主任、为放款办理存折借记卡人员,我们称其为“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被借用或冒用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的人因为在表征上与信用社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称其为“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往往是除借款人以外的人,我们称其为“实际用款人”或“第三人”,在实践中依据信贷管理人员的客观行为或主观过错,第三人有可能就是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通过上面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借冒名贷款中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否知情,客观方面是否履职;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主观方面是否共谋,客观方面是否有帮助或转贷行为是借冒名贷款之所以发生而不被发现的关键。而上述因素究其根本为负有信息传递责任的相关人员,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主观上隐瞒、改变信息,并且实施了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而使信息传递“失真”,管理层或监管层采用了“失真”的信息,最终造成了借冒名贷款损失的结果,或者说信息不对称使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有可能采取隐瞒改变信息本质的行为。有可能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相对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信息优势;有可能是实际用款人和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对名义借款人存在信息优势;有可能是三者对监管层存在信息优势。
  因此,信息不平衡是维系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键因素。要根治借冒名贷款,就要打破信息不平衡,做到即使有行为,也不能有结果,而不是将精力投放在发生结果后的处理工作中。

  三、传统防控措施的问题

  (一)整体接管式检查
  接管式检查是一种发现、震慑、处理借冒名贷款的好方法,但存在临时性、地域性、震慑衰退、对经营影响大的局限性。
  1.临时性、地域性。虽然接管式检查暂时打破三方信息优势,即能够检查出已经发生的借冒名贷款问题并挽回部分损失,也能够暂时控制三方优势信息地位,但是只能接管一时不能接管一世,能接管一个信用社不能接管全部信用社。
  2.震慑衰退。接管式检查往往是以点带面,对点打破信息传递优势,对面上通过震慑起作用,我们知道借冒名贷款的原因中存在很大的利益输送,在利益诱惑面前结果难料。只要接管结束,信息不平衡的优势又会回到当地信贷管理人员手里,一段时间后威慑减轻,借冒名贷款又死灰复燃。
  3.对经营影响大。接管式检查毕竟对当地信用社正常经营、声誉、信誉影响较大,而且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借冒名比例之大触目惊心,造成群体事件或流动性枯竭不是没有可能。就像一个家属生了病,现在要治疗,要做大手术,需要家属签字一样,需要领导拿出相当大的勇气。而且要有信用社在手术过程中失血性休克死亡退出市场的心里准备,如果不幸出现这种结果,那么与我们治病救人、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的目的恰恰相反。
  (二)对身份二次核查人员实行委派制
  由县级联社委派身份二次核查人员进行身份二次核查,防止信贷员与主任利用权力对审查人员的干扰,打破信息不对称。这种方法类似于会计委派制,虽然有效,但仍然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不平衡,委派人员来自联社,如果联社也参与其中呢?是不是委派市办人员,如果市办人员也参与其中是否委派省联社人员?当然,我们可以认为省联社人员都是纯洁不受影响的,不过就目前状况看,只要是人,不管他来自哪里,受哪里委派,受谁监督,受谁考核,都有弱点,都会受利用,都会存在道德风险,如果委派人员不是基于上述原因而是基于金钱利益、基于男女感情,基于被胁迫等原因与信用社信贷员或信用社主任合谋,可能隐藏起来的风险会更大。
  (三)在签字环节加摁手印或照相
  借款合同要求客户签字确认,有时也会要求客户加摁手印。摁手印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惯做法,但长期以来一直无法律依据,只是做为签字的补充效力。2009年5月13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的正式生效施行,在合同书上摁手印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的确认并不根本影响到借款人、实际用款实际用款人与信贷管理人员之间信息优势,只对事后确定借款人责任挽回损失过程中相比签字更为准确、方便。
  而照相加入档案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直观的发现和控制借冒名贷款的方法,但照相仍然由二次身份核对人员控制,在图片处理技术发达的今天,存在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只不过增加了对方获取信息优势的难度。



  四、利用信息技术割裂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借款人、实际用款人、监管层之间信息不对称,是维系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键因素,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无法被切断的根本原因。打破信息不对称,使行为发生之初将可以确定借冒名贷款的信息转移至监管层,监管层介入,使行为无法发生结果,就能从根本上杜绝借冒名贷款,就能更好的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
  (一)假名贷款绝迹的分析
  伪造假的借款人骗取贷款在以往也是困扰农村信用社的难题,实际用款或从事信贷管理人员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信贷监管体系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表现在:一是监管层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件与身份信息与贷款申请、审查、发放环节存在时空距离;二是监管层获取真实信息时贷款已经发放,或资金已受损失;三是核实信息的成本较高,无法在贷款发放前及时且低成本的核实信息以控制住假名贷款的发放。后来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银行通过与公安部进行联网,可以在前、中、后台将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安部信息比对,打破了这种信息不平衡,行为在发生结果之前就被终止。由此可见,采取割裂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的方法,结合信息技术,打破信息不对称,在贷款申请、审核、发放环节终止行为的方法可以解决案件防控中的具体问题。
  (二)信息技术在案件防控中的发展
  运用信息技术防控案件风险,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技防的提法始见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08]171号)要求“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三结合”。
  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功堵截案件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9]7号)中要求“对重点部位……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设施效用”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2009-2011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银监发[2009]29)中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规范、制度流程、监测技防体系”;
  而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提示及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3号)中要求“将所有风险业务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配置业务操作……建立技防体系。”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和案件防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银监办发[2009]269号)要求“加快信贷……配套建设,将所有业务都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增强技防能力。”
  由此可见,技防发展有如下特点:一是从最初物防概念向业务领域各项风险点的技防转化;二是从注重监控、监测向利用科技信息系统配置业务操作进而控制风险转化。
  另外,由于信息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过去成本高昂、开发困难、可操作性差的技防手段变得成本低廉、易于开发、具备良好的用户界面易于使用方便接受。所以,利用信息科技根治借冒名贷款问题从政策面和技术面目前已经成熟。
  (三)运用技防的好处
  贷款利息是农村信用社收入的主要来源,信贷资金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认识到开展贷款营销,发挥信贷资源优势,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当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是目前对贷款的监查手段已经远远滞后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不能有效管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情形下,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拓展营销队伍可能带来新的风险。
  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在借冒名贷款行为发生时及时制止,从而防止借冒名贷款的发放,是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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