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和科技信息的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也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借款方的身份模糊、相应的监管缺失、对应的法律空白给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带来障碍。本文将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运作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发展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起源和特征
P2P即peer-to-peer lending,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其双方分别是放贷人和借款人,有闲置资金并希望获得增值的投资人成为放贷人,有资金需求的一方成为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雏形可以追溯到亲戚朋友间的互助借贷,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借贷也逐渐从网下发展到网上。最早的借贷平台于2005年在英国诞生;现在在欧美等国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比较成熟,知名的借贷平台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韩国popfunding,巴西的Fairplace等。2007年,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借贷理念快速传播,平台人气也急剧增长,为我国借贷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带动了经济发展。
首先,传统的借贷是基于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信任产生的借贷,并且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有着复杂的借贷手续和高额的利息,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民间借贷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快捷的交流平台,促成借贷意向,具有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高效便捷的特点;其次,借贷主体的范围由基于认识并且信任的亲戚朋友,扩大为任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信誉度的自然人,而且贷款门槛低,极少需要担保,这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空间里也能享受贷款的便捷。现有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市场经济下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使得越来越多地的小微企业放弃门槛较高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而转向民间借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P2P平台的产生和发展。
二、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
自2007年,作为国内较早的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借贷平台数量不断上升,目前国内P2P借贷平台主要有红岭创投、宜信、人人贷等,其运营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大多属于“一对多”类型,即一笔借款需要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是最安全的P2P模式,它们仅作借贷平台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情况发生后及时将资金打到投资人账户,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随时转卖债权提取账户中的资金。
(二)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债权合同转让模式属于“多对多”类型,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投资人的投资是随机组合,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种“双向随机组合”的借贷类型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投资人发放贷款,获得一定时期的债权,借贷平台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期限的拆分,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吸引资金的同时获取债权。
(三)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实体企业推出的互联网服务模式属于“一对一”类型,即一笔借款只有一位投资人,而且需要投资人在网上自行操作。此类平台有实体企作为背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辐射,因此在业务模式上更具金融机构的专业特色。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安全的借贷交易形式,但并非所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能负担这样的成本,而且由于“一对一”类型的借贷债权清晰,存在资金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
(四)新兴P2C网络借贷模式
P2C的指Person to Company,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P2C平台通过线下开发优质的中小企业客户,并引进具有一定实力的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寻找投资者的模式。相比P2P网络借贷,P2C借贷模式是更为安全、高效、透明的金融创新模式,结合了线上线下的优势,P2C借贷,借款方被严格限制为有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中小微企业,从结构本上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意向,弥补传统金融机构不足的同时,作为新兴行业,也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现有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P2P平台借贷流程制度不规范
在借贷交易过程中,放贷人借出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由P2P平台实际控制,那就不能避免P2P平台非法使用投资人的资金问题,如2012年发生的“淘金贷事件”。P2P平台仅作为为投资人和借款人达成合作意向的平台,本身不能实际占有投资人的资金,因此,在借贷流程制度方面尚存风险。
(二) 我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还未完善
传统借贷是基于亲朋好友的信任基础而发生的,现阶段,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投资人与借款人相互陌生,借款者的信息是由借款人自己填写的,其真实度往往无法保证,仅靠P2P平台对借款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论是投资人还是P2P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并未完全掌握,更无法掌握借款人借到款后的实际动向;另外,P2P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达成借贷意向,从中赚取佣金进行营利活动的,那么要求P2P平台去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是不大可能的。
(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易触及法律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但部分平台采用债权转让模式,使其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P2P平台将投资人的投资设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借款人,因此投资人资金在平台上产生资金池,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第二种是通过构建虚假借款标或虚拟借款人,用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涉嫌集资诈骗。
(四)缺少监管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民间借贷中介,其设立需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但其性质一直模糊不清,更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直接影响到平台业务能否合法有序进行。另外,P2P平台提供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业务,但不直接与投资人或借款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现阶段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范围及流程有明确地操作规范,也为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这给了P2P平台较大的自由空间,同样也容易对民间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建议
(一)政府监管要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首先要明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大概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P2P平台是准金融机构;另外一方则认为P2P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P2P平台确实从事与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活动,但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主要靠收取贷款方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并未与借款人或贷款人直接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P2P平台非金融机构的明显特征,将P2P平台界定为信贷服务中介也更利于其健康发展。其次,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迫切需要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其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等进行监管。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也越发显得重要。个人信用评估是对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履行能力和信誉程度的评估,是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个人信用评价方法。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据个人信用等级运作的,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接入银行个人诚信系统则无法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借款人上传的资料、证件审阅核查。因此,应当顺应科技信息进步的趋势,制定相应的诚信名单共享制度;同时还应促进客户重视自身诚信建设,在借贷交易中避免借款人跑路现象。
(三)引入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只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管理,但这种方式使得监管变得困难。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安全的角度分析,要使平台自身建设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分别进行管理,如现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已较为规范。那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否考虑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和第三方托管平。首先,由第三方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依靠促成双方交易赚取佣金的,难免造成评估不公正,对投资人资金构成潜在威胁,引进第三方评估体系后,由第三方对借款人的各项信息进行汇总评估以决定其是否为正当借款人;其次,引入第三方托管平台,一方面可以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挪用投资人资金,另一方面也使客户资金和平台自身资金分离,促进投资人资金得到合理利用。但是引入第三方来监管投资人资金的形式,对第三方账户的合法性、正规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希望银行作为托管平台,那么就需要银行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投资人资金,只有借贷流程合理,资金透明、可查,才能保证P2P网络借贷平台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平台间的信息交流,规范内部管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不仅发展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正确、适时引导,同时也需要平台间信息的有效交流,加强资源共享,充分利用行业技术和网络资源,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机会,促进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的机制。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不断规范平台运作,强化自身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制定对个人信息的严格审核和保护的制度,运用科技手段维护网站安全,防止个人信息被盗或用于不法行为。
五、结语
在历史发展的大潮中,金融市场的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对经济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亦会带来危害,破坏金融秩序。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生事物,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了便利,但也暴露出部分行业缺陷,首先应加快对行业性质的研究,完善关于P2P网络贷款的法律制度;其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对平台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引导;再次,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评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借贷风险;最后,行业应在不断发展中寻求更为安全、便捷的服务模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只有经过合适、适时的引导和规范,类似的金融创新才能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民间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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