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和英国的法律体系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律体系差异巨大,因而中英两国在法学本科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中英两国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为对象研究,两国学生在培养模式、学习方法、研究方法、研究能力、就业取向等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重要方面的差异,从第一手的亲身经验和第一线的教育教学实践出发进行探究,有助于加深对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规律性认识。
关键词:中英;法学本科;教育;差异
一、中国与英国法律体系的差异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和母国,也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科毕业之后,以及我国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学生首选的热门留学目的地国之一。即使是在2020年开始的疫情期间,申请赴英国留学的法学毕业生也人数众多。笔者在国内接受了全面系统的本科法学教育,然后在英国接受了系统完整的法学硕士阶段和法学博士阶段的教育,之后又在英国伦敦和英格兰东南部的两所大学的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科学研究工作。从大学一年级到大学三年级,完整地教过多届英国法学院的本科生,并且多年完整地指导英国法学硕士研究生(LLM)。2016年又全职回到国内进行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至今,笔者对于中英两国的法学教育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第一手的亲身经验和较深刻的切身体会,本文试图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方面,对于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和论述。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是根植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阶段教育的不同也是根植于两国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中英两国的法学教育的不同之处要从两国法律体系的不同说起。被大众熟知的是,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是英美法系的母国,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原则,理念和规则都能够从英国法当中找到源头。然而,更为精确和严谨的,也更为学术的说法是,英国法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苏格兰法律体系、北爱尔兰法律体系、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其中苏格兰法律体系是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结合,北爱尔兰法律体系是纯粹的普通法系,而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才是真正的英美法系的源头和发源地。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普通法法律体系才真正通过18、19世纪英国在全世界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传播到全世界各地①。目前,全球采用英美法的重要经济体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南非、新加坡、马来西亚,以及若干非洲国家。英国法本身也由于其确定性,灵活性,成熟程度等特点,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事活动和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中,经常被选择成为准据法,广为适用。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属于民法法系,英国是海洋法系国家,属于判例法法系。在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体系中,英国最高法院、英格兰与威尔士上诉法院,以及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的法官是有权威,能够通过判例来创造法律的。而创设的判例,原则上是需要被下一级的法院的法官在未来遇到类似的案件时所遵循的,这就是英美法当中的“遵循先例”的原则。我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主要职能是适用法律,法院的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创设法律,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而是具有示范性,建议性和参照性的作用。
二、中英法学本科教育之差异
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中英两国大学的法学院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学制之差异
首先,从学制来看,法学教育在美国是研究生阶段的教育,本科阶段没有法律学位可以授予,而中英两国都在本科阶段开设了法学教育,即两国的高中毕业生毕业之后进入大学时,即可选择进入大学的法学院修读法学专业。但是,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全日制四年的学制,英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全日制三年学制。近年来,部分英国大学的法学院为了迎合教育市场的需要,也为了提高大学和法学院的收入,还推出了两年制的加快速成的法学本科教育,要求学生在两年时间内完成一般法学院学生三年才能修完的课程和学分。目前,这在我国法学院当中还是很少出现的现象。笔者认为,少数英国法学院的这种加快速成的法学本科教育其实是违背法学教育规律的。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本科生刚刚成年,生活经验并不丰富,要求他们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学习领悟诸多深奥复杂的法学学科和法学知识,无异于拔苗助长,不利于学生们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不利于学生们日后的长远发展。但是对于少数英国的法学院来说,短频快密集授课的学制可以提高学费,招收更多的学生,提高法学院的收入。
(二)学习方法之差异
同样是由于中英两国法律体系的不同,两国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就读过程中采用的学习方法也非常不一样。笔者在英国法学院全职任教期间,给大一的本科生讲授英国合同法,给大二的本科生讲授英国商法,为大三的本科生开设英国知识产权法,为硕士研究生讲授英国银行法和国际金融服务法等课程。就英国的本科生而言,他们非常突出的一点就是极其重视案例和判例的学习和研究。每一个判例就是一个包含着深刻法学原理和法律推理的故事,而把众多法律故事串起来就能形成对于某一法学学科全面而通透的认识。而法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绝大多数从事的是法律实务工作。这样重视案例和判例的学习方法和研究习惯,会让他们养成从书本中案例中来,到实务中的案例中去的工作作风和习惯。从这一点来看,英美法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方法是有一定影响的[1]。以笔者曾经全职任教的位于伦敦北部的英国赫特福德大学为例,法学院的本科教育采用的是一种“三阶段”或者“三步走”的学习方法。以英国合同法为例,第一阶段是在线讲座阶段,教师在专门的教学网站上讲解英国合同法的基础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部分案例。比如,对价制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比较独特的制度,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并无对价制度的存在。那么教师需要首先讲解对价制度的历史渊源,现行英国合同法上对价制度的重要判例和案例,以及现行的英国成文法对于对价制度的规定。本科生们需要在线收听并观看讲座的全程,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还可以反复观看。这一阶段是教师输出知识,而学生接收知识的过程。到了第二阶段,即法律技巧学习阶段,学生们需要结合与对价制度相关的重要的判例,深入学习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展开讨论。这一阶段的技巧学习是在课堂上面对面进行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较多的互动。第三阶段是工作站阶段,教师会布置与对价制度相关的思考题和模拟案例,要求学生在事先准备之后,在课堂上发言并且回答问题。这一阶段是学生输出为主,而教师点评与反馈的阶段。“三阶段”的学习方法有明显的好处,一方面,对于同一个知识点,学生至少可以重复学习和领会三次,相比于一次而过的课堂教学,大大加深了印象。另一方面,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逐渐过渡到学生主动学习的模式,教师能够清楚掌握学生们真实的学习程度,哪些点已经消化吸收,哪些点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并且教师能够及时给出反馈意见,有利于下一步的提高和改进。虽然有如此众多的优点,“三阶段”学习法并不能够普遍适用,原因在于它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是很多的,只能适用于规模较小的法学院,学生人数在几百人左右的规模是比较好的,无法适用于国内专门的政法院校一两万人的学生规模的情况。“三阶段”学习法的教学进度也是比较慢的,笔者曾经多次用“三阶段”学习法讲授英国知识产权法,需要整整一个学年的时间,才能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网络知识产权等内容完整地教授完毕。而如果全部采取教师讲,学生听的讲座方式,三个月左右的一个学期的时间就能涵盖到英国知识产权法的方方面面。两者投入的差距较大。与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是成体系和严谨的成文法的法律条文,我国法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四年本科学习和培养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了重视理论体系,重视形成严谨的学术观点,特别是理论层面的学术观点的学习与研究习惯。所以,整体而言我国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水平要远远高于英国法学院的法学本科生的理论水平。从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本科阶段的培养模式改革来看,一方面,理论培养的深度和广度正在得以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学院校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的开展,假以时日,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将会兼具理论与实践的能力,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受到更多的青睐。更加重要的一点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升,我国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舞台上的表现也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多的外国留学生们也选择留学中国,来中国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系统地学习中国法律,甚至希望以后能够在中国成为执业律师。
(三)师生互动之差异
从本科课堂上,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情况,以及学生参与的积极程度来看,不同类型的法学学科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一些高度专业化,涉及跨学科的法学知识的课堂上,英国学生表现得相对积极一些。比如金融法这门学科是经济学,法学和金融学深度交叉的,学生们往往缺乏金融交易的经验和经济学的背景知识,而对于金融法学的理解存在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学生表现得相对谨慎一些,没有足够得把握,一般不会过多地发言。在一些贴近生活的法学学科的课堂上,比如合同法,民法等,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都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积极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四)研究能力各有特点
2003年笔者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学习英国普通法基础,记得当时请教了牛津大学奥利尔学院的一位著名的法理学老师RichardHSTur先生,“牛津大学的精神是什么?”Tur先生不假思索地回答笔者说是“独立思考”。而在随后十余年的留英生活当中,笔者加深了对于“独立思考”的理解。英国大学的本科生一般从大一开始就试图初步地尝试独立研究一些课题,或是独自研究,或是组成兴趣小组进行研究。遇到疑难问题则会向老师请教。遇事独立思考几乎是一个普遍而习惯性的行为模式。这要得益于英国小学和中学阶段培养的研究习惯和研究态度。我国的法学本科生一般在大一和大二阶段侧重于知识的吸收与积累为主,到了大三大四的高年级,在厚积薄发的基础上,相当一部分的本科生表现出很强的研究能力。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指导的大三学年论文和大四毕业论文,很多本科生的研究能力时常让笔者惊叹。学年论文要求的字数是四千字,大三的学生能够写出一万字以上的论点清晰、论证严谨、论据充分的优秀作品。本科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是八千字,大四学生往往能够交出三四万字的高质量论文,引经据典,说理充分,并且能够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文结构,避免了教科书式的平铺直述。整体而言,我国学生的研究能力要强于英国学生,得益于我国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中英文双语研究能力,以及国际化的视野。多数英国本科生只能用英文进行学习和研究,同时大多数英国本科生缺乏国际化的视野,仅仅局限于英国国内法律或者欧盟内部事务的研究,无法放眼全球,去学习英国和欧盟之外的知识。在这一点上,英国学生非常应该向我国学生学习。
(五)实习与工作机会之差异
从本科阶段的实习来看,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也具有非常不同的特点。我国多数法学院校的本科生会在大二或者大三的寒假或者暑假去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金融机构等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完成之后,相当多一部分的本科生会选择保送研究生,或者考研,或者出国深造,还有一部分本科生会选择直接就业。我国大四的本科生多数会参加司法考试。从2018年起,多数大四同学会在每年的九月或者十月参加改革之后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英国而言,由于获得律师资格的途径比较复杂,也并没有一次性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是需要依靠大二的暑假,尽力申请到律所的实习机会,并成功获得律所提供的培训合同,在本科毕业之后,再完成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以及两年的律所培训合同,或者两年的大律师公会的学徒经历,才能成功获得诉状律师,或者出庭律师的职业资格。因此,大学阶段的实习,以及与此直接挂钩的律师事务所可能提供的培训合同,对于有志于未来从事律师实务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就极其重要了。英国学生们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在激烈的竞争当中,争取在律师事务所获得一席之地。越是排名靠前的大律所,待遇越好,竞争也就越激烈。加之,伦敦是全球金融中心,也是全球法律服务的重镇。伦敦,牛津和剑桥也被称为英国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的“金三角”,到伦敦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毕业生不仅来自于英国各地和欧盟各国,也来自于全世界许多国家,是国际性舞台和全球化市场。
(六)深造之差异
从本科毕业生对于深造的态度来看,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生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知名法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的国内深造率以及出国深造率是很高的,甚至会占大多数的比例。这与我国作为民法法系国家重视理论体系的学习和研究是有关系的。两年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阶段,或者三年的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对于大幅度提升学生们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相比之下,英国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往往并不热衷于继续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除非是极少数希望未来以学术为业,以学术为生的学生会继续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之后,绝大多数的法学本科毕业生都会积极寻找实务界的工作。
三、结语
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仍然可以从法学教育的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探索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本文认为,一个重要的规律性认识就是,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应当既重视理论化、体系化、系统化地学习,让法学理论能够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又要重视案例。重视判例,重视法律实务对法学理论的重要影响作用,让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培养出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优秀法律人才。另一个与此相关的规律性认识就是,在法学本科的低年级阶段,即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一和大二阶段,以及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一阶段,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于理论素养的熏陶和培养。而在法学本科的高年级阶段,即我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三和大四阶段,以及英国法学本科生的大二和大三阶段,法学教育应当逐渐转变为重视理论研究与重视案例和实践教学并重,让法学本科生获得更大的益处。进一步讲,中英两国法学院还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全球化的时代,互相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博采众长[2]。最后,更高一个层次的规律性认识是在法学教育当中,法律素养与人文情怀应当有机地融合。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3],这也应该是中英法学本科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冀祥德,赵元英,吕升运.法律教育学的新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2.
[2]马慧娟,陶思宇,严励.中英两国法学本科教育之比较———以北京大学和剑桥大学为代表[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
[3]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8.
作者:李文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