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但在理论上取得了突出成果,对于如何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也给出了清晰的规划和要求,定下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这个总目标。本文从我国法治建设三个方面的变化和规范入手,历数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同时立足当下,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出发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结合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发展状况,从中提炼出我国当下进行法治建设的现实特点。
关键词:法治建设;宪法;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观24字,分别概括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积极的价值取向。关于对美好社会的描绘,被归纳概括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主义国家正是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党的十八大还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强调依宪治国、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十九大报告中新的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此基础上,中央成立了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不仅完善和加强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又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由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我们党在如何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这个问题上,不但在理论上的认识不断加深加强,对如何用理论指导实践也给出了清晰的规划和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予以了极大的重视。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法律具有普遍性,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忠实传人,在法治发展上,便也是沿着这条思想轨迹,迈步而来。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指出:“宪法是治国的总章程”,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就充分肯定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崇高地位,也表明了治国理政需要参照和依靠法律。纵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进程,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阶段,分别是自1949年至1976年的法学革命阶段,自1977至1991的法治建设恢复发展阶段,自1992至1996的法治建设加快发展阶段和1997年至今的法治建设全面发展阶段。其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有两件,也可被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一是在1996年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被正式批准,在这份纲要中,提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其二是在1999年3月,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修正案中,正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此之外,从十六字方针、依宪治国和保障人权三个方面的调整和规范,也可以看出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做出的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
(一)十六字方针的变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这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此开启了崭新的征程。而到了党的十九大,在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讲究立法,到强调立法的科学性;从执法到对执法的严格程度提出要求;从单纯要求严格,到重视公正,从以违法示警到对全民守法提出倡导,这说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到了需从有到优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已经意识到,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就要做到良法善治。“科学立法”对立法的科学性提出了要求,要求立法需得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人们认识到,法有良法、劣法之分,社会主义法治应是良法之治,如此方可引导人们向善,从而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十六字方针的变化,不仅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符合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的目的,促进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推广,有助于建立能够充分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良好国家治理模式。
(二)依宪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就明确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就是依宪执政。我们需要看到,这里的依宪治国不是简单地将宪法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而是要求坚决地、全面地维护宪法在国家治理领域的至上权威。
(三)保障人权
中国在人权方面的工作,自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取得了极为辉煌的成就,而在改革开放之后,又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国内对人权问题的重视和相关法律条款的颁布,还表现在相关领域对外交流和合作的不断拓展,这就使我国的人权工作不但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的各项权益,同时也得到了世界上诸多国家的了解和认同。以上三个方面的进步,都从不同角度深刻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汲取前辈们的经验,收获法治发展果实,今天,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不仅要总结历史,还要展望未来。
二、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现实特点
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在实践上也取得了突出的成果,这些理论不但是针对历史所进行的总结提炼,也完全符合当下中国的现实特点。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1]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2]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被再次强调。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党的领导也要渗透到它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而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能够有效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形成良好的严格执法、人人守法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党依法执政,更好地领导人民,从而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坚持依宪治国
1.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只能由宪法来体现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安邦定国的总章程,就是它能够解答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比如在宪法当中,一定会有对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有着相应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单看每个国家的宪法,就能区分出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2.所有国家的公权力都要受到宪法约束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和其所属的工作人员所掌握的公权力正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因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所以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被允许做宪法禁止和未授权做的事,同时也不能拒绝做宪法所规定需要做的事。这里延伸开来讲的话,除了国家机关,对于其他的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而言,宪法也是他们的最高行为准则,必须予以遵守。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所制定的。1997年至今,我国的法治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从政治、经济、文化到行政、卫生、教育等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出台,这些法律,归根结底都是和宪法相关的,和宪法的意志保持一致,并且都能在宪法中有所追溯,是宪法中的条文具体化之后的体现。4.宪法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用马克思的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何解?因为相较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正,都有着更加严格的程序。这一方面是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要与宪法的意志相一致,不能有所违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和整个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所以它的制定和修正都要更为慎重和严格,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5.反对特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3]这些权利是不受适合组织或个人所侵犯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也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或组织的存在。我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此同时,也被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要“以人民为中心”。从法律的制定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反映出的是人民的愿望和诉求,执法者按照法律严格执法,维护的也是人民的权利。与此同时,人民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让人民用手中的选票来选出政府、代表、决定是否通过法律条文,以此保障他们自身的权益和自由,但相对应的,也要求人民承担应尽的义务,督促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投票权,来维护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
(四)坚持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结合
党内法规是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式和内容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党法关系作为中国法治的核心一环,在法治体系建设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地位。革命时期,整个中国的法治环境处于崩坏状态,此时的党通过若干次政治运动,在党内和群众中凸显了党的政策的正确性、权威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以至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形成了“政策治国”“文件治国”的思维和行动惯性。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在干部群众的心中,党的政策文件似乎比国家的法律还要管用和有效,这就使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完全遮蔽。[4]现如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一历史问题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家法律到底要如何重塑权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到底是一个怎样的关系,都是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57.
[2]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3]王宗礼.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M]//中国公民知识读本.甘肃人民出版社,2011.
[4]秦前红.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J].学术前沿,2016(10):50-66.
作者:王稚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