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领域有助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多年来为打击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终诚实信用原则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然而,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仍缺乏系统而完善的路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专利法;诚实信用原则;专利申请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总则部分提出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自古希腊以来大陆法系国家所遵循的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常被奉为民事活动领域的“帝王条款”[1]。随着中国科技创新的不断进步和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近年来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但伴随着国家和市场对于专利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大,也出现了诸多非基于市场需求的激励,或多或少地扭曲了专利制度自身的市场化激励机制[2],导致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很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这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占用了大量的专利审查行政资源,降低了我国整体的专利申请质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干扰了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领域,能够规范专利申请行为,防止申请人通过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不当获得专利权,能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3]。
二、诚实信用原则用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引入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发布了国知局第四十五号局令,即《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典型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类型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常见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包括:同一申请人批量提交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同一申请人批量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指使他人提交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上述类型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修订,发布了国知局第七十五号局令。该局令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类型进行了修订,与第四十五号局令相同,重点仍在于规范同一申请人批量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行为,并根据实际反馈,修正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范围,增加了简单替换或者拼凑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明显编造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上述三类相关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上述规定,逐步将抄袭现有技术、拼凑或编造专利申请等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纳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范畴,力求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然而,上述规定只能对同一申请人的多件批量申请进行处理,对单一的编造、抄袭等不诚信专利申请行为无法进行规制。处理方式也只是通过行政处罚,对申请人进行不予减缓费用、不予资助或奖励,或者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或惩戒,没有其他更有效措施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规制。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是《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在这次修订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诚实信用原则首次以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式引入专利法,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直接体现,有助于对专利申请行为和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有效规范。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开展专利申请质量排查工作,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对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类型,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号局令规定的六种情形,又增加了几种新的行为类型,包括:故意分散提交相关联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明显与申请人研发能力不符、异常倒卖专利申请、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包括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以及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类型的范围,对于个别申请人非批量申请、仅提交一件或少数几件不诚信专利申请的行为,也将其归入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范畴。同时,加入了最后的兜底条款,从而能够更好地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三、诚实信用原则用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适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以及成立专项工作组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遏制,虽然打击了一部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相比于中国每年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数量,仍收效甚微。且上述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强有力的解决手段,对于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有效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仍是治标不治本,无法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新增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引入专利法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和专利权行使行为,在当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问题突出的形势下,固然是一大突破性进步,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然而,专利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象、行为方式、法律后果等均没有具体化适用的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能否直接援引适用也不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仍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如何有效发挥其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和专利权行使行为的立法目的,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除了撤回专利申请的情况,一项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无外乎授权或者驳回。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则通过援引专利法中相关条款,作为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即将专利驳回的理由法定化。《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虽然在第二十条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以求对专利申请行为进行规范,但该次修订并没有将第二十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没有将《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第二十条纳入专利驳回理由的范围,专利行政部门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无法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进行驳回,容易造成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空洞化,无法达到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如果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将第二十条诚实信用原则纳入专利驳回理由的范围,就能够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作用,对不诚信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有力打击。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若自主发现或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公众意见,能够证明专利申请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可以直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来驳回该专利申请,这样就能够更加快速、更加有效地对不诚信专利申请进行处理,降低审查成本。但是,《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虽然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却并未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说明和设置,若直接将其作为驳回条款,有可能造成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扩大适用或泛滥适用,从而违背了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本意。对于目前专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良好适用的问题,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方式,设置具体条款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释,如采用例举等方式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类型作为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从而确保专利审查程序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从而有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四、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引入专利法领域有助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然而,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仍缺乏系统而完善的路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崔国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徐棣枫,孟睿.规制专利申请行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知识产权,2019(11):69-78.
作者:于群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