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展开商业法学相关课程,同时也适应《民法典》的教学推广,各高职院校对原有的商法学课程进行了民法和商学结合的教学改革模式。本文主要介绍了在现代的法律背景下,高职院校的商业法学相关课程相应地做出了调整,形成了新型的教学体系。
关键词:民法;商学课程;教学体系;实践
在早些年间的教学体系中,高职院校讲师都会把民法和商法分开来进行教学,这样不容易突出两者之间的联系。因为商法最初是基于民法的背景才开始建立发展的,民法和商法之间的联系虽然明显,但建立系统的联合体系存在着困难,民商结合的进程也开展得相对缓慢,这种结合显然是个挑战,因此各高职院校需要对自己原有的课程安排进行全面完善,以适应这种新的社会背景。
一、原有的教学体系
在前几年,我国推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计划,国家机构对于录取人才提出了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的要求,着重强调卓越人才需要具有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的能力。为了适应新的就业要求,各高职院校相应地更改了自己对于所教授课程的教育体系,来确保在校学生能在毕业后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由于商法学这门课程开展的院校较多,而各个院校的综合教学实力又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每个院校在这门课程上对于教资力量的投入,课程时长的设置以及课业学分的给定都有着较大的差别。由于教学方式的不同,各个院校的学生对于学习方向和目的的明确也有较大的差异[1]。各个院校对于商业法学的教学体系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其中通过归纳总结,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以商业法学专业课程为基础,开展本专业学生必修、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的教学模式。众所周知,商业法学专业课程是商法专业学生所必须学习的课程,其中含有证券保险、发票、海上商运等各个行业的相关法律教学,这是一门相对繁琐且较难理解和掌握的专业课程。第二类是专业总述采取必修和选修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不论是本专业学生还是其他专业的学生,都不需要对该门课程进行很深入地掌握,只要在头脑中掌握商法总论的概念即可[2]。由于课程要求不高,课堂气氛相对轻松,选这门课的学生几乎每次都是爆满的状态。第三类就是分论的必修和选修结合模式了。它的选课率不如第二类来得多,因为分论中所讲述的各个知识点都是相对细化的,需要很强的理解能力,如果原先没有相对系统的法律概念很难把这门课程学好,这门课的选择对象基本上都是商法专业的同学,也都是因为该门课的学分高,容易拉开与同学之间的差距而选择的。
二、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自从我国颁布了《民法典》后,由于其中存在着很多的商学概念,使各高职院校不得不对自己原有的教学模式进行改变[3]。它不仅仅要求法律的教学必须融入商学的相关概念,也要求在商学的教学课堂中,适当地融入法学的成分。因此在课程的设置过程中,各高职院校遇到了很多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即使院校有意将商业法学和民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来,学生也难以理解其中的关联。民法作为一个大类,其中的商法是作为依附它而存在的分支,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总述与分述之间的关系,很多商法中的内容是无法在民法中找到统筹概括的。另外对于专业法学的教学课程,必须适应当下商业法律所呈现的社会发展趋势。颁布的民法作为新的法律活动参照依据,是商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必须遵照的。即使现如今社会该专业的发展趋势逐渐明显,但是在高职院校的教学及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生活中,还是会主观意识地将商业法学和民法之间的联系强行拆断。第二个就是在总述和分述课程中分配比例的问题。很多院校认为总述太过笼统,而且存在的概念都相对较易理解,因此都采取自学的模式。有些开展课程的学校也只是将总述一笔带过,放在分述大课程的前面,一两节课就完成教学内容,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4]。因为我们知道所有知识的学习都需要有基本概念的建立,而总述恰巧就是建立基本概念的重要途径,没有这个基本概念,在之后的学习过程中,各个知识点都是零散孤立的,学生也很难建立相互之间的联系,不便于记忆理解。但是如果院校开展了商业法学总述的选修课,将总述分离开来进行单独讲解,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各个院校开展的课程模式有较大的差异,无法做到很好的统一。例如专门学习法律的院校,可能会对商业法学的教学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学生学习的目标也比较明确。而对于一些综合性的大学,法学只是作为众多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对于相关课程的教学并没有列入重点授课对象,大多时间也只是一笔带过,让学生通过期末考试即可。因此各个高职院校最好对商业法学的教学模式做一个统一的规划,让学生在课程的学习步调趋于一致,这样以后他们进入社会从事相关工作时,也不至于出现大量重要概念遗忘或者学习重点偏离的情况。
三、合理教学模式的建立
由于民法与商法之间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特殊关系,民法总则构成了商法理论基础,也是学生深入理解、掌握商法的具体制度的基础,所以商法的教学与民法是密切联系的,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学校应该就商法的教学作出适当的调整,比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去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毕竟学习最终需要学生自己去消化,如果只是教师在课堂进行一系列拓展延伸是达不到明显效果的,所以学生在上课之前就去了解民法典的内容,然后教师在课堂上教学的时候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学生就不会觉得陌生。而民法作为各个法律分支的树干,是必须列入重点学习规划的。最好的做法是高职院校对于总论和分论的课程开展做一个合理的比例划分,将以前列入重头教学的分论教学放在民法课程完成之后开展,同时也可以提高民法课程的学分和分配更多的课时,从侧面告诉学生这门课程开展的重要意义。该问题的解决也能通过选修和必修的调节来实现。上文介绍,非本专业的学生多选取总论的选修课来进行学习,而分论作为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学习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总论这样相对简单的概念建立型课程多采取选修的模式。对于这种课程模式所造成的问题,我们不妨改变课程安排来解决。既然选修课和必修课的设置会让学生注重必修而忽视选修,那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院校可以进行总论和分论打包教学的模式,也就是说,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在学习分论的必修课程时,将总论的课程列入必修的教学模式中,这样的时间安排,更容易让学生掌握知识点。另外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如果想要选择民法和商业法学的课程进行选修,必须同时选择民法总论和商业法学分论,虽然是两门课程,但是必须“打包”一起学习,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实施的这两门课程的教学可以降低难度,教师可以选择性地进行简单知识点的讲解,在课程快要结束的时候,适当地点一点课本中相对难以理解的知识点,让学生有个大致的概念。商业法学作为一门相对难以理解的学科,课程的小知识点繁多,教师必须通过一种能被学生所理解的教学语境来授课,而其中最有效能帮助学生理解的,不外乎是社会实践了。商业法学作为一门需要具备很高实操性的学科,各个高职院校应该要求在校学生学习期间,适当地参加一些社会实践,也可以实行理论教学与实习两者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强调商法的应用。活动的开展主要是想让学生在头脑中建立商业思维,将理论用于实践,以便为日后的毕业工作做好重要的衔接。社会实践是一种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生活实际的方式,学生们也能从实践中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通过学生们的亲身实践,他们更容易理解教学课本中所讲的内容,在心中建立一个知识框架,使各个繁杂的知识点得到融会贯通。
四、结语
让商业法学的高职院校教学适应新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是各个院校开展不同教学模式中必须面对的。新型教学模式建立有利于学生明确商业法学和民法中的内在联系,从而更好地将这些理论运用于实践,同时也适应“国家卓越商法人才培养”的计划。
参考文献
[1]樊纪伟.民法典背景下商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8(44):104-105.
[2]晓云.“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民法与商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郑州举行[J].中州学刊,2016(4):149.
[3]谢维华,袁泉.民法典编撰背景下的商事行为制度选择[J].中国商法,2015(1):560-565.
[4]纪海龙.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规则的识别点[J].学术月刊,2017,49(12):20-24.
作者:温培财 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职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