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刑人员律援助实践活动概况
1996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建立。?从此,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发展。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展开,基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开始尝试对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河北、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市,开始出现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比如,2001年初,河北省冀东监狱联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唐山市律师协会以“维护狱内罪犯合法权益,稳定罪犯改造情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减少犯罪”为宗旨,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帮助活动,由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工作。?冀东监狱的做法已经包含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因素。以后,在我国的其他一些省市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也有出现。在我国监狱系统中,比较早和比较系统开展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的监狱是广东省佛山监狱。2001年12月,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佛山监狱联合设立“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开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从相关实践来看,已开展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是值得肯定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不仅解决了服刑人员的许多法律实际问题,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推进了监狱管理社会化。可以说,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亟待制度规范
我国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开展至今已经有数年,应当说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第一,从全国范围来看,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具有不平衡性。沿海发达地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缓慢,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远没有普及。第二,已开展相关实践活动的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内容和方式呈多样化状态。在组织形式、受援对象、业务范围、申请程序、经费来源等方面各具特点,具有很大差异。第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定机构?但是实际情况是,目前许多法律援助中心并未将服刑人员纳人其援助范围。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监狱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是主要原因之一。监狱与法律援助机构主管部门同为司法行政机关,但是,长期以来,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封闭改造,司法行政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重视程度不够,这种状况使得监狱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难于形成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效果,这些问题应当予以解决。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措施是应当尽快建立系统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只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规则,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律师管理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监狱等相关部门和服刑人员之间才能构建起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完整体系。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才能在全国普遍开展,对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服刑人员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才能落到实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才能充分发挥对罪犯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
三.对我国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
我国构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应当以《宪法》、《监狱法》、《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监狱行刑的实际情况,并注意总结监狱实践中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有益经验,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
1.政府责任原则。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提供管理和财政等多方面的支持,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2.保障服刑人员依法定条件平等获得法律援助原则。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障服刑人员与社会普通公民依法定条件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3.确保监管安全与秩序原则。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监狱的监管规则并不得损害监狱的监管安全与秩序。
(二)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
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应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执业律师和法律援助业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社会执业律师,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人员。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监狱干警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干警是依法履行对服刑人员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狱干警从事法律援助业务没有法律根据。
(三)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范围
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范围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服刑人员权益保障的实际需要加以确定。1.《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适用于服刑人员。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与刑事法律援助事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具体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法律事务。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其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除了上述法律援助事项之外,当服刑人员涉及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补充事项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2.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特别事项。处于监禁状态之下的服刑人员,与单纯财力困难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有所不同,服刑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服刑人员法律援助范围仅限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范围应当适当扩充,目前应当将服刑人员由于身份特殊性导致的权益易受损害且处理结果对服刑人员改造效果影响较大的法律事务纳人法律援助范围。具体地讲,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范围,除适用《法律援助条例》的一般规定外,应将一般法律事务咨询、离婚纠纷、子女监护权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已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作为特别事项纳人法律援助范围。除此之外,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务,依据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衡量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可以报请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审核,由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四)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1.经济困难。除特定法律事务外,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具备经济困难条件,其经济困难标准,应当以服刑人员家庭为单位,参照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执行。2.特定法律事务不要求经济困难条件。某些特定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不要求经济困难条件。这些特定法律事务主要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此外,对服刑人员提供一般法律事务咨询,一般也不必要求经济困难条件。
(五)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1.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主管。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应当由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对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所在。2.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管辖。目前,除北京市的监狱一般关押北京市籍服刑人员外,其他省(区、市)的监狱普遍关押相当数量的外省籍服刑人员。在我国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实践活动中,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一般都由监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制度规定,跨省(区、市)的法律援助活动非常少,有的地区甚至规定不对外省籍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外省籍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必须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管辖作出科学的规定。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分为中央、省(区、市)、市(地区)、县(市辖区)四级,在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级别上,由于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对象的特殊性,宜于以市(地区)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关于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地域管辖方面,应区分法律事务的不同情况作出规定。第一,《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据该条例规定确定管辖。请求国家赔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由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由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刑事法律援助事项一般由审判或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第二,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特别事项一般由监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特别事项中的离婚、子女监护权、分家析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事务,法律援助实施者与服刑人员沟通环节非常重要,有些案件的办理可能还需要监狱干警配合做一些工作。这些法律事务应当由监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一般法律事务咨询、已立案再审的刑事法律事务由监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工作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特别事项,应当以监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为原则。特殊情况,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商来解决。3.监狱及其管理机关设立法律援助联络机构。监狱应当设立常设性的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可以称为“法律援助联络站”。“法律援助联络站”工作人员应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法律援助联络站”的职责主要是:收集整理服刑人员需要咨询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对服刑人员的一般法律咨询;接受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协助其完善资料,将申请材料转递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转送提出申请的服刑人员;安排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援助业务人员与受援服刑人员的会见,传递有关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监狱管理机关也应当设立法律援助联络机构,主要履行对所属监狱法律援助联络机构的工作管理、指导及协调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之责。4.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涉及到监狱管理和法律援助管理,根据我国目前监狱管理体制和法律援助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应当考虑在中央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专门管理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职能部门或专职人员,专事组织、管理、协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方面的问题,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对有关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业务人员进行监狱规章制度方面的专门培训等。
(六)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运行程序
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一个特殊类别,其运行程序本质上与普通法律援助的运行程序是相同的,但服刑人员法律援助运行程序又有其特点,表现在服刑人员处于被监禁的状态下,监狱对运行程序施加以保证监管安全和秩序为目的干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运行过程是:1.告知。监狱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应当在服刑人员人监时即告知其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等。2.提交申请。服刑人员向监狱法律援助联络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联络机构工作人员代写。3.初审。监狱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对服刑人员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协助完善资料。4.转递。监狱法律援助联络机构将经过初审的服刑人员申请资料转递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5.受理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转递的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进行审查。6.提供援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指派后,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援助义务。7.结案。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七)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应当由政府投人,政府投人体现了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从原则上说,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资金也应当由政府负担。然而,目前法律援助资金短缺问题相当突出,服刑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必然受到资金保障因素的制约。现阶段,对于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资金保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一,应当明确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投人。第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解决。第三,对于针对服刑人员法律援助范围内的事项,监狱方面可适当分担一些经费支出,可以考虑办案人员办案交通费等办案费用由监狱方面予以解决;其他费用仍然由法律援助机构负担。
作者: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