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域外优秀法律制度的移植,对于域外法律研究的重要工具即法律英语也越发受到重视。但目前法律英语翻译中仍存在翻译不准确、缺乏对法律文化进行考虑以及优秀的法律英语翻译人员缺失等问题。本文拟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域外法律研究、法律英语翻译提供帮助。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移植;翻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水平均有了显著提高,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立法、司法问题亟须解决,因而法律移植作为我国借鉴他国立法经验、技术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体现在环境法研究领域。由于我国环境立法的开展比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都稍显落后,因此,对国外环境法中的先进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将其化为我国的环境制度,是我国环境法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我国2018年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CERCLA),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再如,目前实效良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也有较多是对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借鉴。综上,法律移植对于我国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法律移植中最基础的外语翻译,直接决定了对外国法的借鉴质量。本文以法律英语翻译为研究视角,提出了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常见问题并给予建议,以期为研究国外法律制度提供帮助。
1法律英语翻译中的问题
1.1法律英语翻译准确性有待提高
准确、简练、合逻辑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的标签,在法律英语中也是一样的,法律英语翻译同样应讲求准确、简练、合逻辑。首先,用“法律”来举例子,英文上能够代表法律的单词很多,包括但不限于law;statute;act;code。其中law的内涵较为广泛,既可以指代宏观上的法律体系,也可以指代具体的部门法,但其一般不用来作为某个特定法律命令的名称。Statute专门指代以立法形式设立的制定法,是与判例法相对应的概念。而act常用来作为单一法律的命名,如清洁水法CleanWaterAct、议会法ParliamentAct,这里应注意,statute与act存在共用情况,而code不同于act,其用来指代法律的汇编,如联邦法规汇编CodeofFederalRegulation。但在很多法律英语翻译实务中,翻译者并不区分这些词汇的用法,这给外语的理解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尤其体现在中文译作英文的情况下。同时,译者还存在着漏译的情况,法律行文简练,条文中的每个词都对条文的理解至关重要,随意的漏译会使条文丧失完整性,继而影响对条文的理解。例如,arbitrationclause一词应翻译为“仲裁条款”,而有些翻译人员受翻译中意译的影响,简单地将其翻译为“仲裁”,但实际上二者的意思并不相同,这也会给法律的理解带来困难,或许直接决定了一个仲裁案件的走向。除了漏译外,实务中也有部分翻译人员存在增译的现象,多表现为添加一些修饰性的文字,从而追求语言的优美。这些本来应属于翻译的技巧,但对法律而言可谓是画蛇添足,不仅不利于法律文本的简练,也不利于法律解释学的适用。
1.2译者对法律文化差异欠缺思考
法理学上将世界的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不同法系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因而译者在理解法律术语时,必须将其放置于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予以理解。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来说,双方存在如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技术、诉讼程序、法律分类等差异,这些都可能会影响译者对法律术语的理解。对于我国而言,在清末以前,我国一直是属于中华法系的国家,后来在引进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主要以大陆法系作为参照,因此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系的内容,混合成了社会主义法系,但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因受德、日法律的影响,大陆法系的特征明显。这就造成了在对主要以英语为主的英美法系进行研究时,法律英语的翻译受法律文化影响较为严重。比如,对于assignment(ofacontract)一词来说,其作名词的词义为“任务”“分配”,稍懂法律的人会将其翻译为“(合同的)转让”,但实际上该翻译并未考虑到法律文化的差异,“转让”的翻译不仅有失语义上的准确性,更会在实际研究中误导研究方向,致研究陷入困境。我们在理解assign-ment一词时,首先应了解到,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权利和义务是均可转让的。对于债务的转让而言,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则旧的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当然我们在民法上称其为债务转移。而在普通法系的美国合同法中,虽然权利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样,是可以转让的,但义务是不可以转让的,只能转托。债务人把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转托给第三人(受托人)履行,并不能由此而解除自己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王军,2004)。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也明确规定了义务的转托①。所以对于assignment,我们应该准确地翻译为权利的转让,对于义务,美国合同法中使用的是“delegation”,是指转托而非转让。如果未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区分,而均翻译为“转让”,或者将义务的转托翻译为assignmentofduty,会直接造成对法律的理解错误。由此也可看出,法律文化差异为法律英语翻译带来的问题,这应引起法律英语翻译人员的重视。
1.3缺乏法律英语翻译人才
通过前述可知,对于法律英语的翻译而言,法律知识和英语知识同等重要。如同木桶定理,仅有法律学习的背景,读不懂英语更不必谈翻译,但如果仅有英语翻译的背景,缺少对法律的了解,尤其缺乏对法律文化的了解,其翻译质量难堪大用。由于法律文化差异,在翻译中时常会遇到一些中文中缺乏对应的词汇,如Consideration一词在中文中并无对应词,因其是普通法系独有的词汇,意为“对价”。目前该翻译已被我国普遍接受,但问题在于首次翻译该词的人一定要有相当的法学素养,才能够对普通法的术语作出解读,并翻译为中文名词。同时,法律术语的严谨性造成了对于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英文文献中通常会以长文对其作出解释,而对于该解释,缺乏法律逻辑的人通常难以理解,或者进行直译,结果错误百出。目前,我国正缺乏这些同时具备深厚的翻译功底和较高法学素养的相关法律英语翻译人才。
2解决问题的建议
2.1翻译时注重法律英语的特殊性
正如前面所述,法律英语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术语的准确性。法律术语是法律概念或法律现象的浓缩和提炼,是法律文本中的核心词语,体现了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独特性,蕴含着法律制度、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的精华。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整个法律文本翻译的关键所在(时宇娇,2019)。我们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时,应尽量保证法律术语的准确性,保证词汇的精准表述,不随便漏译、增译。在翻译方法上,我们可以采取直译加意译相结合的方式。所谓直译,就是对原文内容和形式的保留,如对于statute,tort这种具有明确意思的词汇,应直接予以直译,而如果出现如上所述的consideration,voluntaryaction等类似中文没有对应翻译的词汇,则需要翻译人员根据自己对英文内容的理解,加上自己或他人法律知识的辅助,将其以中文形式进行表达,只保持原文的内容,不拘泥原文的形式(肖云枢,2001)。唯此既能保证翻译的准确性,也能保证翻译的逻辑性,避免产生理解上的困难。
2.2注重对法律文化差异的思考
法律文化的差异,可以说是法律英语翻译所面临的最大困难,翻译人员应对此采取正视的态度。在翻译实务中,不少翻译人员不愿意过多地对一个法律术语的来源进行追溯,导致其忽视了法律文化差异带来的翻译陷阱,也使得翻译质量大打折扣。在翻译实务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考虑法律术语的对等性,即我国法系和英美法系间是否有相对应的词汇,法律渊源的不同导致法系间大多的词汇都难以对应,所以,翻译者在具体翻译时应予以注意。其次,英美法系因受判例的影响,法律语言并非起源于书面用语,而是由法律从业者的语言发展而来(蔡芳芳,2016),为了增加表达的准确性,在法律表述上会大量使用同义词,但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表述上讲求简洁,因此,翻译人员在进行英译汉时,应结合我国法律特点予以翻译。对于法律文化的差异,翻译者不仅在翻译时要予以注意,更重要的是平时要注重积累,必要时也可以求助于专业的法律人员。
2.3重视法律英语翻译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专业门类中开设了翻译专业以及法律专业,但二者并不存在交叉。我国自1995年以来模仿美国的J.D.项目,开设了读本科时没有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专业,目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如今法律硕士中也不乏许多本科专业为英语的人才,非法学的教育背景应当是这些学生的“第三只眼睛”,对于本科专业为英语的非法学法律硕士,他们正多了英语这只眼睛。但法律硕士的教育目前仍不成熟,大多高校仍采用本科的培养模式,并没有重视将法律硕士的非法学背景与法学相结合,这导致了该培养方式没能很好地达到开设法律硕士的目的。但毕竟该培养方式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法学与英语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只要我们重视人才的培养,发挥出法律硕士应有的培养效果,我国法律英语翻译人才缺乏的问题就会逐渐得到解决。另外,法律研究者应重视外语水平的提升,法律研究或多或少都要依靠比较法,对外国法律进行借鉴或者对比思考,这些都离不开研究者自身的外语水平。在我国高度重视英语教育的大环境下,目前法律研究者大多具有英语读写能力,虽缺乏翻译技巧,却能够为专业的翻译人员提供法律英语方面的咨询帮助,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解决缺乏法学教育背景的翻译人员在法律理解上的困难。
3结语
在法律移植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法律英语翻译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但目前法律英语翻译仍面临较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为我国研究域外法律提供方便,也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更可以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蔡芳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1):104-106.
[2]时宇娇.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策略[J].中国科技翻译,2019,32(1):36-39.
[3]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4]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中国翻译,2001(3):44-47.
作者:沙万里 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