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DerivationFinancialInstruments)又称派生金融工具。它是根据股价、利率、汇率等未来行情趋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利金签订跨期合同或互换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新兴金融工具。它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产生较晚,品种繁多且不断组合变化,人们对它的概念界定尚无统一看法。但是它从诞生到现在短短20多年的时间里,却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破坏力,表现在:一方面它规避了价格风险,降低了筹资成本,提高了证券市场流动性,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风波不断出现:80年代的美国垃圾债券市场,90年代的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亚洲金融危机,美国的LTCM事件,都使人们产生了一种畏惧感,甚至认为其是洪水猛兽。当然这种认为衍生金融工具是洪水猛兽的观点是片面的,但的确让人们领受了它的风险之巨大。既然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双刃剑,正如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董事长孟思所说:“只要正确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一点都不危险。”那么应如何合理使用呢?
这就是解决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实施有效地监管的问题,会计的监管是人们都十分重视的监管手段,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目前会计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原因是衍生金融工具对整个会计体系的方方面面多多少少都产生了冲击。本文打算从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的确认、计量、收益报告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展开,摸索IASC是如何解决的,从而为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二、IASC对金融工具的定义
在IASNO.32中,关于金融工具的问题是首先要研究的。因为金融工具一直处于日新月异的阶段,况且国际上对衍生金融工具尚无准确定义,这就为IASC出了难题。IASNO.32定义金融工具为同时增加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d另一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负债指具有下列合同责任的负债:a向另一企业交付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b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IASNO.32将金融工具定义为“一种合约”,是侧重于表达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这种“合约”可理解为现金、票据、债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基本工具,同时也包括了真正意义上的合约,如:远期期汇合同、期货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IASC对金融工具的定义只是建立一个一般性的框架,以使准则所规范的金融工具不仅包括现有的,而且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因为金融工具是不断创新的。准则解决了前面所说的难题。另外,我们在看该定义时,似乎觉得该定义犯了循环定义的毛病,然而,IASC在IASNO.32中指出:定义并不循环。这是因为无论是收到、支付还是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最终都要导致的是现金的收支或权益工具的取得和发行。
三、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确认一个会计要素项目,传统的资产定义为:因为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由企业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定义是因过去的交易事项产生的现有义务,这种义务的结算将会引起含有经济利益的企业资源的流出。可以看出:传统的定义中确认标准是待确认的项目是由于过去经济交易产生,并必定在未来期间有经济利益或资源流入或流出。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签订与交易发生之间是跨期进行的,即在合约签订后的未来期间才发生交易。这与传统会计中“过去发生”的原则不符,因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确认为传统资产或负债。。IASNO.32为此引进了金融资产与负债的概念,但是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以及雇员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的责任、退休金、保险责任和再保险、应收项目不包括在其中。IASC对金融工具确认设立了两个标准:一是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到企业;二是企业所获得资产的成本和公允市价或承担的债务金额必须可以可靠计量。其中风险指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报酬是指未来现金的流入。这种未来利益的流动不必以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为依据,而以企业在其成为合同的缔约方时,无论是原生金融工具还是衍生金融工具,都要确认。这种方法称为“风险和报酬法”。这种方法在确认时没有什么争议,但在终止确认时却有问题。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品种繁多,并非所有的都可以在合约签订时较容易判断风险和报酬发生实质性的转移,有一些只是部分转移,给终止确认带来了很大难题。为此,CICA(金融工具指导委员会)提出“金融合成法”(FinancialComponentApproach)当一个企业实现合约中载明的各种益处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一部分控制权)时,就应该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也就是说,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再发生转移性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移方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控制权的放弃与否与转移方保留了多少风险报酬是不同的。转移方保留的风险和报酬可视为转移合约的产物,因而可按新的金融工具加以确认。例如A公司为了解决现金余缺,将应收帐款转移给B公司。A公司承诺若B公司收不回应收帐款,由A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损失。根据金融合成法,A公司终止应收帐款,因为它放弃了控制权。B公司确认一笔金融资产,同时A公司要把提供坏帐损失的合约担保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四、金融工具的计量
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中,历史成本是计量基础。要求会计主体保持历史成本直到相应资产已耗用或负债已清偿为止,而衍生金融工具在确认时只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交易尚未发生,也就无从得到历史成本。当合约签订时,也就是我们对合约初始计量的时候,我们可以将合约价值理解为历史成本,可以理解为历史成本并未放弃。真正对历史成本造成冲击的是再确认时的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标的物,如外汇、债券、股票等都是市场活跃的商品,它们的活跃价格决定了合约价值的不断变动。如果仍坚持历史成本,会计报表使用者在使用会计报表时就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来清楚地了解会计主体现在可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但是公允市价能够反映人们对未来交易的预期,提醒人们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因而明显优于历史成本。将于2001年1月1日生效的IAS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1、是由于提供货币、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不是用于交易目的的贷款和应收款;2、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3、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4、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责任编辑:编辑部]
以上3、4类金融资产,除非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余都按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指扣除所有的减值以及不能收回的金额。
五、衍生金融工具损益确认
在传统会计模式中,资产和负债本着“过去发生”的会计确认原则和历史成本计量基础,相应地要求对已实现的损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予以确认。也就是要在交易发生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损失,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都在当期予以确认。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对“过去发生”的会计确认原则和历史成本基础都形成了强烈冲击。损益确认也不可能依据权责发生制,因为衍生金融工具确认和再确认时,交易尚未发生,就谈不上“已实现”的损益。IAS62规定,所有因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所得和损失都属于损益,应在发生当期即确认为收益。1、将为交易而持有和可供出售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市价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项目的价值变动先计入权益,待资产出售、收回、处置或减值时,再计入损益。可见,衍生金融工具的损益确认不仅突破了“实现”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关于交易的确认原则。
六、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远期交易、不确定性等特征,使传统会计报表已无法正确反映,并且金融工具日新月异的变化也不能体现在报表中,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信息。
为了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就要求我们能做到:
1、改进传统会计报表的结构和编报方式问题。否则,按资产负债表的现有结构和项目分类,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就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2、对表外附注的观念也要转变。因为绝大多数衍生金融工具只能作为表外项目长期存在于附注中。而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及其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包含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信息的报表附注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补充说明,而是与报表本身共同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的、主要的内容。
总之,衍生金融工具是对传统会计体系的重新塑造。我国虽然到目前为止只有期货市场,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尚十分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衍生金融工具会逐渐增多。因此,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是十分重要的。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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