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会计信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交易费用市场配置会计管制
一、问题的提出
在论述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方式以及会计管制、准则制定等理论问题时,需要先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作出判断。当前学术界一般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会计信息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从而为政府介入会计管制、制定会计准则提供理论依据。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又可细分为三种不同的立场:一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在目前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等条件成熟时则将恢复其私人产品的属性(蒋尧明、罗新华,2003);二是认为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非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是私人物品(陈汉文等,2001);三是认为会计信息产品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但在分析会计信息市场失灵时,主要从其公共物品属性的角度出发,采取了工具主义的做法(watts、zimmerman,中译本1999,黄世忠等[①],2002)。三种立场的观点略有不同,但在分析公开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时,其逻辑是类似的:当会计信息作为公开信息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取,且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公开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公开”使得排除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是困难的,因此无法实现会计信息产品的付费使用,从而市场供给不足,需要政府提供会计管制。会计管制是对市场配置机制的一种其替代(阎达五、支晓强,2003)。
本文认为上述判断逻辑存在漏洞,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观点在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供给不足时,仅针对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消费与生产,并不符合会计信息交易的经济实质。会计信息产品作为商品(如蒋尧明、王庆芳,2002),其所具备的使用价值是“商业价值”,其特点在于消费者效用的间接性,即它不像电影、教科书等具备娱乐价值或教育价值的信息产品,能够从消费中直接获得某种“效用”,而需要附着在“宿主”商品上,通过“宿主”商品的增值来体现会计信息的“商业价值”。根据fasb颁布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作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要的有用信息”,可见,会计信息供给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企业募集资金和经营管理之需,而并非直接用于谋取信息销售利润(陈汉文等,2001)。企业为募集资金而向市场销售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信贷合同等,这些投资品都附加有相应的会计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会计信息产品可以理解为是企业产品的附属产品,就像商品的包装物一样。显而易见地,一般不会存在单纯的对包装物-会计信息的需求[②],也不会有单纯的会计信息的供给,从而也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纯的会计信息交易市场。任何只针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分析必然得出误导的结论。由于企业销售的是“投资品+会计信息”这个复合产品,单纯的会计信息产品销售利润并非企业生产之动机,激励企业进行会计信息生产的是企业销售“投资品+会计信息”复合品的利润,即筹资成本的降低(包括减少代理成本、提升投资品的市场价格等)。因此本文认为,单纯的公开会计信息免费使用的市场现象,不足以成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判断前提。
其次,上述分析逻辑都认为会计信息生产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私人生产者无法为生产会计信息的成本获得补偿(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从而导致生产决策扭曲和会计信息市场失灵。但实际上,这种公开会计信息的免费使用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通过后文的分析会发现,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实际从消费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中收取了费用,并完全弥补其生产成本(包括平均利润),私人生产决策并未因此而受到阻断,市场机制仍然是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基本制度。scott(2000)在论述这一问题时,尽管他认为会计信息产品是公共物品,但还是承认:“公司的年报并不是‘免费’的。投资者通过较高的产品价格来最终向年报支付使用费。”可见,“看不见的手”仍然在发挥作用。本文认为会计信息公共物品论对会计信息产品交易过程的理解有误。
一、会计信息产品性质与配置机制分析
本文首先讨论理想状态下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即以如下假设为基础: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资本市场是有用的;市场中除了会计信息之外,其他信息是完备的;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信息一起使整个市场的信息集趋于完备;财务会计信息不存在质量问题。在对公开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再分析非公开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并对二者进行比较。最后再将分析由理想状态扩展到现实中存在着失真、造假等质量问题的非理想状态下的会计信息的配置机制。
(一)判断物品性质的标准
为分析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首先要分析决定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学中,一般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对物品的类型进行区分。纯公共物品一般指同时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共有资源,而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则为私人物品[③].
非竞争性是指一种商品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该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意味着共享消费的可能性,即一个个体的消费不减少其他个体可获得的消费量。竞争性源于商品本身的属性-成本属性,公共物品往往是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甚至边际成本为零的商品,于是私人市场上的均衡定价法则“平均成本=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价格”失效了,需要引进新的定价法则。非排他性指无法将这种商品据为己有,而将其他人排除在消费之外,这意味着不能或很难对人们消费这种商品收费。排他性不是物品的自然属性,而往往依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架构和技术实现能力。具体而言,生产者之所以能向消费者收费,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一种公共契约)赋予他该商品的产权,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的技术能帮助他实现“占有”,易于实施的是对诸如椅子、面包的占有,技术难度较大的如用加密技术实现对软件或电视节目的占有。对公共物品而言,或者无法设定产权,或者无法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实现“占有”,因此无法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生产者也就失去了供应这种商品的动力。可见,排他性是影响物品性质的关键因素。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才会因无从收费而产生外部性,甚至成为共有资源或公共物品,从而造成市场配置机制的失灵,为政府管制提供了理由;而面对非竞争性,所需做的只是改变一下定价法则。
根据排他性情况的不同,一些物品可以在成为公共物品与成为私人物品之间变换,在确定一种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时,必须确定受益者的人数,以及能否把这些受益者排除在享用这种物品之外(曼昆,中译本2003)。排他性也是判断物品是否受外部性影响的关键因素。由于很多物品都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征(deangelo,1981)。具有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属性的商品仍可以由私人市场提供,只要一部分消费者从中受益的量大大超出了他们的成本,在能够将这部分消费者识别和分离出来的基础上,即使无法排除其他的不付费消费者,对供需决策而言,也不重要(布朗、杰克逊,中译本2000)。常见的如体育场音乐会、防病毒疫苗减少了他人的感染概率等。对于上述商品,虽然都存在一定的外部性,但市场仍将它们作为私人物品对待。本文认为其中关键的地方在于划分商品消费的“核心效用”和“非核心效用”。对于同一个物品,不同的消费者会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包括对同一用途的不同评价和对不同用途的评价),当消费者对该商品某种效用的评价高于获得这种商品的成本时,则付费消费对消费者而言是理性的;相对应而言,生产者从该商品的销售中获得的收益将大于生产的成本,则私人生产是可行的。此时,本文称商品具有“核心效用”。如果能够进一步在“核心效用”上实现消费的排他性,即不付费的消费者不能获得此“核心效用”,则生产者的生产决策就不会扭曲,市场配置机制就仍能有效运作。如体育场音乐会通过空间位置的阻隔将其产品人为划分为“场内音乐”和“场外音乐”,从而分离了音乐会的狂热爱好者和一般爱好者。通过对不同的亚产品实行区别定价:对“场内音乐”按照消费者的边际效用,收取完全补偿生产成本(包括平均利润)的价格;对“场外音乐”则按边际成本-零-定价,就能实现对“场内音乐”消费的排他性安排。理性的狂热爱好者掏钱购买体育场音乐会的“核心效用”-“场内音乐”,理性的一般爱好者则免费获得“非核心效用”-在场外享受免费音乐。购买“核心效用”的消费者即“付费消费者”,获得“非核心效用”的消费者即为“搭便车消费者”。显然,只有具备“核心效用”的商品才会为生产者带来超过供给成本的收益,才能在市场中得到有效的配置。
(二)会计信息产品的核心效用
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一般包括现在的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潜在的投资者、政府、竞争者、敌意收购者、雇员、社会一般公众等。对不同的消费者而言,会计信息的效用是不同的。现在的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来评估所持投资品的市场价格,以改善投资决策,增加投资收益;潜在的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发掘新的投资机会,以增加所持资金的回报率。潜在投资者最后会分化为两支,一部分成为企业的现实投资者,一部分则利用企业的会计信息改善了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竞争者企图从对手的公开会计信息的利用中增加自身的相对竞争力;敌意收购者则通过公开会计信息寻找收购目标;雇员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应当很少,因为在其他信息完备的假设下,雇员只需要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行情来作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的决策;除上述使用者[④]之外的社会一般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就更少了,因为收集和阅读会计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如果不能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作出消费决策的。
对于上述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是否购买了企业的投资品,将他们划分为投资使用者(包括现在的投资者和将转化为现实投资者的潜在投资者)和其他使用者。这两类消费者对会计信息产品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正如科斯(1937)所指出的,企业可看作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⑤].但由于分工的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要素所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劳动要素中的管理才能要素所有者是知情一方,资本要素所有者是信息匮乏方)。为减少交易费用,使企业合约顺利地达成履行,必须在契约中加入信息交易的安排,使契约中的信息匮乏方获得足够的信息。财务会计便是这种安排之一,其基本目标便在于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的信息[⑥].基于此,本文认为会计信息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辅助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品的购买决策,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并最终反映到投资品市场价格的提升上。此即为会计信息的“核心效用”。
会计信息的“核心效用”只有企业投资品的购买者(即前述的投资使用者)才能获得,其他使用者没有取得企业的投资品,也就无从获得投资品升值的效用,而只能获得其他的非核心效用。后者对会计信息的消费是真正免费的,不但如此,其中未转化为现实投资者的潜在投资者、竞争者和敌意收购者这种消费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成本。至于公众公司为何不避免这种额外成本,仍坚持公开会计信息,除了法律强制规范的因素外,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必然的经济原因,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展开分析。
(三)会计信息产品的排他性
能否在会计信息产品的“核心效用”上实现排他性是判断其性质的关键因素。而实现排他性的关键又在于生产者是否能够将产品的“核心效用”据为己有,从而将不付费的消费者排除在“核心效用”的消费之外。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当前的法律构架上看,会计信息产品上设定有产权,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拥有会计信息产品的原始所有权;其次,在企业合约中,各参与人通过“投资契约”这种手段从技术上实现了会计信息消费的排他性。
企业可视为一系列契约的联合(jensen、meckling,1976),企业管理者作为企业的经营代表在销售投资品时(融资)和投资者签下“投资契约”,这一契约便将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分为契约参与人与非参与人。与此同时,企业根据“投资契约”中的信息交易安排而生产和公开的会计信息,又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亚产品,一种是作为投资契约补充的“附属会计信息”,即消费者同时消费投资品与会计信息,这种消费者必然是企业的投资契约关系人;另一种是与投资契约无关的“独立会计信息”,即消费者并不消费投资品,而将公开的会计信息用“独立地”作其他用途。尽管“附属会计信息”和“独立会计信息”在形式上是同一产品,但对消费者而言具有不同的效用,对生产者而言具有不同的收益,因此在经济实质上它们是不同的亚产品。显然,只有“附属会计信息”才具有辅助投资决策的“核心效用”。向市场公开之后,企业不可能将“独立会计信息”据为己有,但企业可以将“附属会计信息”据为己有,因为要消费“附属会计信息”,就必须购买企业的投资品,成为企业的投资契约关系人,而企业就可以通过在投资品价格中加入会计信息的价格来收取使用费。就这样,企业实现了“附属会计信息”消费的排他性,企业投资品的购买者成为会计信息的“付费消费者”,其他使用者成为会计信息的“搭便车消费者”。
(四)会计信息产品的竞争性
在实现排他性的同时,会计信息在“付费消费者”之间也是竞争性的。正如watts和zimmerman(中译本1999)论述的那样:“某个投资人消费(运用)它,会削弱其他投资人运用它并从中获得同样好处(价格已调整)的能力。”这是因为fama所提出的强式有效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一般而言,信息的公开和传递需要一段时间,即市场价格并不是瞬间调整的,消费者对信息的分析能力也不一致,从而获得的信息效用也不相同。会计信息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而降低的代理成本或提高的经济效率是一定的,这意味着将这些好处在各“付费消费者”之间分配的总量是一定的,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投资者因善用会计信息发掘了该公司相对于当前股价的投资价值,而他购入股票的行为将引起股价的上涨,晚一步行动的消费者所获得的利益就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认为对会计信息“核心效用”的消费是竞争性的。
二、分析的扩展
(一)公众公司与非公众公司提供会计信息产品的不同方式
上述分析均是针对公开的会计信息,即公众公司会计信息产品的。对于非公众公司的会计信息产品的性质,由于不对公众公开,在表象上就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一般认为是私人产品。非公众公司会计信息的交易主要是通过企业与投资品购买者(股东、债权人等)的私人契约完成的,并通过私人契约的方式保护会计信息产权,同时避免承担公开信息带来的额外成本。
两相对应,公众公司为何要放弃对自身会计信息产权的保护,选择公开的方式传递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如向竞争者、敌意收购者公开带来的损失等)?这个问题的解释与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有关。非公众公司由于投资者较少,达成信息交易私人契约的交易成本相对于信息公开成本更低,因此选择非公开的信息交易形式。公众公司的投资品(股票、债券)往往经过标准化,在特定的市场中交易,投资者众多,流动性极大,如果仍然采用私人契约的方式提供会计信息产品,则交易成本将会大得使交易变得毫无意义。公众公司采取公开的方式提供会计信息,虽然增加了信息公开成本,但节约了高昂的投资交易成本,使投资品的交易变得可行。因此对公众公司而言,公开会计信息是有效的。在当前较为成熟的现代投资品交易市场中,会计信息公开的经济有效性甚至转化为了体现公众意志的法律,用国家强制力来固化与保障这一制度安排。
(二)有质量问题的会计信息产品
以上的分析都假定会计信息不存在质量的问题,下文的分析将放宽这一假设。实际上,在以市场方式配置会计信息资源时,由于会计信息产品的特殊性,为解决企业投资品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会计又碰上了自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首先,会计信息产品是一种相当专业性的商品,不具备专业技术的一般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其次,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在技术上也难以检验。因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多种,包括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吴联生,2003),其中规则性失真与行为性失真分别与会计信息系统本身的缺陷和人类的有限性有关,因此是难以逾越的。此外,根据投资的后果来判断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具有局限性,因为投资结果还受其他因素如经济环境、投资者能力等的影响,任何对投资结果的检验都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其他影响因素的联合检验。
可见,关于会计信息产品质量的信息,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带来欺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导致不完全市场,使某些投资交易难以达成,这种由信息不完全导致的市场失灵称为信息失灵。一般而言,解决信息失灵的途径有:一是仍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用信息经济学提供的方法如信号分离模型来解决,如第三方审计;二是由政府介入管制,通过强制遵守一定的信息质量准则(如会计准则),为市场配置会计信息资源的有效运作创造条件。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观不能成立,会计信息产品在特定的消费群中(各种投资者)仍然是私人物品,会计信息资源的配置仍由竞争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来引导。当前之所以流行公共物品观主要是它便于解释会计管制。但实际上,针对公共物品的政府管制与针对信息失灵的政府管制不同,前者作为市场配置机制的替代而出现,或者通过政策法令使商品的外部性内部化,或者由政府代为生产;后者则通过维护市场机制运行的条件(如强制性地保证会计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来促进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就目前管制的而言,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公共会计准则并无法使会计信息消费中所谓的外部性内部化,也非由政府在代替生产,而更类似一种作为公共契约的质量标准或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使用上合格的、能有效地辅助投资决策的会计信息产品。这是国家履行其社会职责的一部分,同针对其他私人商品质量上的造假管制(如真实广告法)没有本质的区别,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竞争中,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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