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环境法学教学中保持其法学的属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属性是法学,教师普遍遇到的难题是如何教学实践中保持其作为法学学科的特征。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其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综合性很强。与传统的法学学科不同的是对其权利义务的理解要借助相关科学技术的知识体系,授课时如果不注意其法学的学科属性,就会把它讲授成环境科学或者环境经济学或生态学。如何在教学中把握好分寸,突出其学科的属性,是每个老师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 环境法学的特性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与传统的民商法学、宪法和行政法等学科相比较,呈现出多学科、综合性的特色。
(一)交叉性
环境法学是在环境问题的产生并日益严重的状况下产生的,主要是以环境危机的法律治理为中心的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着重调整的是与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利益关系,但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相交叉。如果对这些学科一点都不了解,一定会妨碍对环境法学的理解,例如,不懂得一些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就无法理解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更难以理解外部性的内部化的法律设置。不了解生态学和化学,对于技术性很强的环境标准理解也会困难重重。这些自然科学的知识,论文联盟http://在环境法学中,是学生理解、掌握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也就是说,对环境法学的理解是离不开这些相关的知识支持。
(二)综合性
综合性主要指环境法学应对环境问题手段的多样性。环境法学的调整对象与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大气、土地、生物、人类等等,其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与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广泛的社会关系有关,这决定了其调整手段必须公法与私法多种手段参与,才能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同时,环境保护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公民环境意识与教育,因而环境法必须考虑现时的公共政策与国民的环境文化等等。
(三)技术性
技术性是环境法学最具特色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各种各样的环境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环境标准是一种环境法律规范,当然拥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大气污染方面的排污标准、水污染防治的排污标准,还是有毒有害物质等标准,都是建立在对该领域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的视角上看,环境法主要是通过调整人类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无疑会涉及自然的规律与人类活动的规律。因而,环境法的规范与传统规范最大的区别在于将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等因素融进其法律规范中。
二、环境法学学科性质的体现
(一)法律关系的强调
能够体现法律属性最典型的知识无非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般包括法律的主体、权利义务与客体。虽然环境法涉及方方面面,其调整对象与范围广泛,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环节是必须让学生抓住问题的本质。环境法要解决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人类利益关系的调整去促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利益的载体肯定不能离开主体对权利的享受与义务与承担。只要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其他形形色色的环境因素、科学因素、经济因素都是次要问题。另外,虽然环境问题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要我们抓住法律客体的特点,分清主体的种类,就能清晰地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的相关要素,达到了教学的效果。不管环境问题有多复杂,环境法的切入方式总是从利益开始,而利益关系一定是主体的利益。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法学学科的标识。
(二)案例的引入
除了主体、法律关系内容与客体外,另一个体现法学特色的知识体系就是案例。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最具特色的方法之一。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和提供救济方式。离开案例教学,不但会使法学教育失去活力,使法律的学习变得枯燥无味,而且会背离了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因此,在环境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利用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更好理解法律原理与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在案件的纷争和解决中,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实施途径与效果。环境法学的内容由许多跨学科的知识和原则、环境公共政策与国家的规划组成,其表象与传统法学相比区别较大,而现实中学生往往欲拿传统法来比较,因而,相关的案例的引入,就非常必要。如在讲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穿插了“北京圆明园防水渗透工程的环评问题” 和“2006年环保总局的环评风暴”等案例,让学生结合现实中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从环评中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从公众参与、权利救济等具体的因素去理解制度实施的效果,这不但增加讲课的法律属性,还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教学已经成为法律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法律价值理念的串联
任何法律形式都离不开法律价值观的支撑,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秩序这些价值要素虽然在不同的时空其重要性会有所侧重,但都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尤其是公平、正义成为法律的永恒价值。不同学科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如经济学是追求效率最大化,伦理学追求幸福观、政治学追求正当性等等,只有法律把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因此,在讲述环境法学的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和权利的救济来体现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恰恰是环境法学其法学属性的最好体现。在教学实践中,通过可持续发展观中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强调不分地位、种族与国籍,每个人都享受平等的环境权利;而且当代人对环境权利的享受不能以损害下一代享受环境的权利,以体现对下一代的环境保护。通过环境侵害中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的不平等地位的区分与解,说明环境法律基于受害人的弱势地位的原因,环境法律应该通过倾斜保护原则,对被告(侵害人)课以加重的义务,以体现环境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具体就是在环境侵权中采用举证倒置,在民事环境侵权中的损害赔偿中,违法性不是侵害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来落实法律的价值目标。
三、强调环境法学学科属性的意义
(一) 法律的多样性
任何法律的出现都是社会需求的反映。从最早的习惯、道德发展到法律,都是社会不断发展对制度的诉求。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到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和劳动法、体现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传统法律形式无法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必然导致新的法律形式的不断涌现,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如以环境危机为代表的各种公共事件,已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德国学者贝克谓之“风险社会”的时代,与应对风险有关的法律也不断出现,像危机管理法、非常立法等法律应运而生。
(二) 法律的局限性
在环境法学这样处于边缘地位的学科中强调其法学属性,其意义在于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学科的比较,独步领会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认识到法律存在着局限性。学习法律的人们,可能在形成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容易滋生法律万能的“泛法律主义”倾向,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例如,在环境教学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环境因素,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界定,对学生们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十分重要。我们经常会以太阳为例子,来说明环境法不能调整太阳的运动是因为人类对太阳的不可控制性,因而得出结论是环境法只能调整人类活动能够影响的对象;我们还经常用“动物园的动物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为其脱离了自然界,其环境功能的缺损”作为例子,说明不同时空中环境法调整范围与边界。通过这些例子来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使学生能够以此认识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宗教、政策、信用和习惯等手段参与社会的管理与调节。
(三) 法律发展性
环境法学是近几十年法律学科发展最迅速的学科,其法律形式、理念与制度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很大,有学者称为“革命的环境法学”。例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一环境法上的价值理念已经影响到其他学科的发展,如经济学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学中的预防原则,已经影响到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这些传统学科试图进行制度创新,改变其事后调整性,难于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关系,目的是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引导学生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性质,领会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来体会法律的发展性,学会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事物。这样既能加深对该学科的理解,也掌握观察事物的方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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