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启示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12 17:37:33 归属于建设论文 本文已影响56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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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纵观中国共产党发展早期,中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占据了较大比重,而土地革命时期可以称之为中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伊始。土地革命时期是我党贯彻民主路线,建立群众基础的重要时期,其重要性不必过多赘述。在此时期,中国共产历经多次生死攸关的转折,最终获得新民主主义的成功,其在于始终坚持“一切应当从现实实际出发,充分做到理论要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要在积极地实践过程中去检验以及发展真理”的基本思想路线。探索土地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研究其特点、变化及规律性,以期以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经验为现今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法治;土地革命;共产主义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正式诞生了。而后,中国共产党先后历经了数次关乎生死的发展转折点,至今已有百年历史。在中国近百年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一切应当从现实实际出发,充分实现理论和现实实际进行紧密结合,严格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具体现实实践当中不断检验以及发展真理”的基本思想路线,充分遵循党及国家的发展和建设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开展不同的法治建设和党内法规建设。古语有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针对制度的形成以及发展来说,“历史是十分重要的,历史的重要性不单单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向历史取经的机会,同时也因为当下和未来的发展也是建立在社会制度本身具有的连续性和过去进行连接而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历史对于制度的形成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中国共产党发展早期,围绕以建设革命根据地为主的法制建设在党的发展建设中占据了非常大的占比,当时的土地革命发展阶段又被称之为是我党进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起步阶段。积极探索适合当下社会发展现状的土地革命发展时期的法制建设,重点对其发展特点以及变化,还有规律性进行研究,从而希望能够为现代社会法治建设和完善提供相应的借鉴以及启示。

  一、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法制探索

  最初的土地革命发展时期,又被称之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具体指的是从1927年一直到1937年之间这10年的时间,这段时间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民众进一步封建社会剥削、解放劳动人民的社会革命,更是我国民主革命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在促进社会发展进程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此外,在土地革命发展时期,由中国共产党带领的全国民众逐渐开始了适应以法律形式为核心实施民主革命的进程。

  (一)土地革命的背景

  1.国内因素从“四一二”发动反革命政变开始,以蒋介石为核心领导人的国民党人纷纷背叛革命,对共产党人进行“清党”和“分共”;但是党内并未形成统一的声音,部分忠诚于孙中山“三大政策”的进步人士,在党内号召和呼吁反对“清党”和“分共”的政策,他们的影响力尚不足以改变党内形势,也未能阻止上述政策的实施。1928年底,张学良首次宣布了关于“全民服从国民政府主领,改易旗帜”的口号,因此当时全国是由国民党政党统一的。国民党是地主阶级以及买办资产阶级为核心代表的统治阶级。当时,在受到国民党政府领导的统治下,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面积的买办资产阶级以及封建地主阶级,这些阶层纷纷凭借国家强大的政权为个人聚集了海量的财富。据统计,上海28家主要银行的总资产,1926年为13.91亿元,1931年增长到25.696亿元。①根据南京政府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早在1929年于无锡地区一共20个村,囊括1035户土地实际占有情况展开调查并统计结果可知,地主占比高达5.7%,一共占有无锡地区土地总比的47.3%;另外,富农占比达到5.6%,一共占有无锡地区土地总比的17.7%;中农和贫农,以及雇农占比总户数为88.7%,所占土地总数的比例只有35%。国内独裁统治和经济的双重压迫下,农村生产萎缩,经济凋敝,中农、贫农的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日本帝国主义强烈的入侵给全国民众带来了巨大的打击和压迫。面对如此生死攸关的大难关头,由中国共产党人为核心代表的政党先后发动了系列武装革命,如南昌起义,目的是为了反抗当时国民党政权管制下的社会现状,以争取更大的革命革命和胜利,并在之后召开了“八七会议”,纠正了党内“右”倾错误,为中国土地政策的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党内条件。[1]此次会议强调了工农联合的重要性,并指出组织农民运动的根源在于解决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此后,中国共产党就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中国土地问题开始了一系列探索。2.国际因素在“八七会议”上,共产国际驻中国代表罗米那兹发表了看法,其认为,党的过去的路线并不符合现金的实际,以开放的心态接受了党内成员对于苏联顾问、共产国际代表的错误批评,并就新的路线方正作出了报告。但是,本次会议也为党内“左”倾错误埋下了伏笔。1927年,《中国现状与党的任务决议案》决议通过,此议案不仅在大力号召所有的革命力量都应当在坚持共产党的伟大领导之下,并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帝国主义,坚决推翻一切国民党所从事的反动统治活动;严厉没收一切地主阶级所拥有的土地,将其归根于农民进行耕种;同时,还组织了大范围的工农革命,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游击战争;此外,此次会议还将中国革命定性为是“无间断的革命”,认为“当下的革命斗争,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能够超越一切民权主义形式的影响范围,从而获得更大的进展和影响力”。在国际共产主义的领导下,“左”倾蔓延,导致党内怠于分析各地武装起义失败的原因和探索在中国如何进行武装革命的经验,片面的指责各地起义领导人“违背中央政策”和不彻底的革命。共产国际的代表脱离实际,并未结合中国实际国情,但此次失败,使得中国共产党人得以正确分析中国革命的性质和形势,指出了争取群众和联系群众的必要性,为我国探索土地革命的方式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以法制进行土地革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可行性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纲领》得以正式通过。其中,第三条确切地提出了关于“采取一切力量消灭所有资本家拥有的私有制财产,没收其拥有的土地以及生产机器,同时还包含了厂房以及其他不同形式的半成品等众多生产资料,将其归咎于社会共有”。此外,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对中国来说,3万万农民一定是未来革命运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加上近年来天灾流行,国内也发生了多场战争,再加上受到来自土匪的极大扰乱,以及海外军阀采取的各种额外征税政策及对国内民众严重的剥削行为,国内民众难以承受外国商品的高昂价格,因此要面临极大的生活压力,农民生活压力持续增高等诸多内外影响原因,导致农民日趋变得穷困且痛苦。”“然而,假如全国的贫苦农民都能够与工人阶级一起联合起来共同作用,发起一场巨大的革命,相信一定可以保障中国革命实现巨大成功。”《土地问题议案》明确指出“实现土地国有,坚决取消一切形式的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上述政策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早期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思路,即以消灭地主阶级,团结农民为主要指导思想,并通过正式文本予以明确,其为后期土地法令的创设提供了借鉴思路。2.必要性中国国民党代表买办阶级和大地主阶级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再加上国内所有的资产阶级主要的组成成分都是和土地问题存在极大联系的。另外,所有和土地存在血缘关系的阶级都属于地主,因此想要组织农民一起反抗地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农民虽然是十分松散的,占到所有人口的占比达到80%。假如可以得到所有中农、贫农等农民群众的支持,就能在人口支持数量上取得优势地位。而获得农民支持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土地问题。历史和现实证明,中国国民党不能也不会肩负起解决土地革命的重任。在秋收起义后,中国共产党人从起义失败的教训中认识到,争取获得更多农民的支持,这必然是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最大的胜利。所以,在此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共产党人确定了要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二、土地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

  土地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紧密围绕着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进行。

  (一)国际共产主义领导下的法制建设

  土地革命发展又被称之为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开端。在当时,中国革命党人创建了第一个国家政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在借鉴苏联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系统性和规模性的中央苏区法制体系,其主要立法如下:可以看出,在土地革命时期,我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内容均体现了革命的主要任务,即解决农民的现实需要,保护和实现工农民民主专政。但是,由于受到共产国际代表和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一些法律出现了脱离实际的情况。而中国共产党人在认识到左倾错误后,其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并且提出了关于如何解决农民土地方面的问题,并通过相关的土地法令将其确立下来,并形成了早期土地立法理论。

  (二)我国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法令建设

  符合革命进程的土地政策可以助推革命走向胜利,反之则亦然。随着红色区域的开辟和中共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各地相继通过了等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法律。土地政策从土地收归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有至土地私有制;土地政策从取消封建式的剥削至明确私有土地的范围;从粗狂式原则立法至明确可行的细节立法等等,反映出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探索符合革命进程的土地政策,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也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道路是成功的。

  (三)土地革命对社会变革的影响

  1.政治方面土地政策和法律奠定了中国革命党人从实际出发解决农民问题的基础。此外,在土地革命发展时期,一直也是国民党和共产党两个政党正处于激烈对峙的重要发展时期。国民党也就土地问题发布了相关土地法令,1930年6月的《土地法》是其典型代表。从该法令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摒弃了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思想,从买办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一边在向农民群众开“空头支票”,规定土地国有;一边在行动上不断加大剥削劳苦大众。[2]据广东省统计,从1929年至1934年,租额普遍增加了20%。中国革命党人立足实践,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以中农和贫农的实际期望为目标,充分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并且把广大民众充分地解放出来,大大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因此获得了众多农民的大力支持和信任。2.历史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土地立法思想理论,发展了马列主义土地法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土地立法思想理论,不仅是工人阶级的代表,也是农民阶层意志的体现,该思想一直被不断发展和完善,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指导思想。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土地立法思想理论的指导下,土地革命成功地将土地从封建地主阶级合法转移到中农、贫农等广大农民群众手中,使得农民可以从半封建半地主阶级中获得自由,为新中国后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创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中国土地革命时期法制探索的启示

  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回顾过去100年的党发展征程,从中汲取党的先进建设经验,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紧密联系实际,实事求是

  在中国共产党创立和建设的过程中,外部列强环绕,内部积贫积弱,如何在严峻的形势中探索出属于中国的独创性道路就变得迫在眉睫。共产国际在列宁的领导下,领导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功,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先锋革命,并因此创建了无产阶级政权。但是,从创建土地革命法制至今的发展历程能够看出,中国共产党人针对共产主义还有共产国际的领导并非盲目顺从,而是结合围绕破除封建,解放农村生产力这个中心而进行。走群众路线,重实地调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盲从,这一直是共产党能够引领全国民众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最为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来源。此外,在中央实施依法治国具体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再一次强调应当采取全面依法治国的措施,要确切把握当下新的发展机会,同时贯彻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积极构建全新的社会发展格局,结合当下实际出发,充分围绕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实现法治化国家建设目标,坚持共产党的伟大领导,捍卫人民的基本权力以及地位,坚持依法治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找到相应的依据和支撑,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道路。[3]“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的第一个五年,充分认识到社会环境发生的变化,深入判断和分析目前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机遇以及挑战,做到顺势而为,避开劣势,充分发挥出优势,发现机遇并实现更好发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

  在土地革命的关键节点,党对法制建设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的,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及相关土地法令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反思“左”倾错误思想的教训和武装革命斗争失败的经验,以消灭地主阶级和封建压迫为目标,并在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下创建和设立的。纵观土地革命法制建设过程,实践证明,共产党的指引路线以及方针政策是否充分符合革命的、时代的要求是决定革命法制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历史的特殊性,政策与法律的界限模糊,甚至出现了党的政策与法律混同的现象。但是,在后期的法制建中,党为革命法制建设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并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严格限制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党内人员违法规定干预司法的活动。如今,我们已经从“法制”走向了“法治”,在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资本主义强国大肆宣扬“中国威胁论”的形势下,充分应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手段进一步提高共产党的法治执政能力,充分坚持以科学以及民主的方式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优化党的领导水平的法治化,深度贯彻并且落实共产党领导的立法要求、切实保证执法需要、支持司法权力、带领全国民众遵纪守法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权威性。

  (三)坚定探索适合国情的法治道路

  人类社会的历史表明,法治是最为稳定和有序的治理方式。“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不仅体现在土地革命时期,还贯穿于新中国建立的始终。走什么样的道路才是正确的道路?才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保障人民长治久安的生活呢?“左”倾错误教训、国民党反动派的失败和中国共产党人的成功、十年文革等鲜明的证实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才是我国应该走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脱离本国实际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律法规,不仅不能带来制度上的效能提升,还会造成反向的消极作用,造成社会的后退。法治思想可以用“十一个坚持”充分且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在新时代发展境况下如何充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重要思想,并且充分强调了应当始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各地党组织及政府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要紧密联系群众,应当充分发挥出我党的主观能动性,坚持用法治手段治理国家,培养综合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实施教育整顿,从思想上提高站位,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提高政府效能,真正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诺斯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马扎亚尔著.中国经济大纲[M].徐公达,译.新生命书局,1933.

  [3]孙光妍.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中苏联法的“中国化”实践[J].求是学刊,2014,41(05):107-115+7.

  作者: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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