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相关概念界定 广义的农业信息服务是指涵盖了农业信息产品的生产加工、发布传播、交易分配,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信息提供服务等综合性服务;狭义的农业信息服务本文定义为“以农户所需要的农业类信息为中心,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将搜集、整理好的信息传播给农户等服务。信息服务的四大基本要素为:信息服务的主体、受体、内容与手段。 现阶段,我国学者对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程卓杰(2007)在其研究中指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即是为了农业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使农业向现代化发展为主要目标,各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以提供各种农业类的信息为内核,通过各主要传输网络(电视网、通讯网络、互联网),并且借助多种信息终端设备以及媒体建立起来的信息高效传输的体系。 二、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供给主体分类 黑龙江省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供给主体与现阶段全国其他地域供给主体的构成大体一致,在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组织机构中,仍是以政府农业部门为主,农业类院校及科研院所辅助为辅,此外,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农户提供信息,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为入社的会员提供服务,同时,一些涉农的企业也会为农户进行一些技术方面的指导,除了以上机构,目前,黑龙江省农户还主要通过农业经纪人获取农业价格等信息,以及农户通过邻里之间以及一些农业大户获取各方面的农业生产经营信息。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科研院所、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人五大主体。 三、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供给主体存在的瓶颈问题 在现阶段,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供给主体仍然是以政府农业部门为主导,其他类型的供给主体为辅助,因此本文的服务体系供给主体存在的瓶颈问题主要从政府的视角来分析。 (一)黑龙江省政府投入不均衡引致信息供给效率不高 实证研究表明,黑龙江省对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很高,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供给的效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效果,这种效率不高主要是由于黑龙江省的政府投入不均衡所引致的。这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纵向的政府职能缺位,以及黑龙江省的行政村数量较多,地方经济水平差别较大,发展不平衡。 1.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缺位引致供给效率不高 从纵向的层级结构来讲,以政府为主导的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发展不均衡。目前,从政府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主要供给主体的现状来看,农业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受政府各部门政绩考核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像农业信息这种公共产品投入后需要较长时间,才会慢慢对农民的增产增收起到效果,有些基层政府出于绩效等方面的考虑,自身就不愿意落实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导致农业信息服务落实的“滞后性”,而是更愿意盲目的追求一些能够马上起到效果的指标建设。 2.区域发展不均衡引致供给效率不高 从区域的横向范围来讲,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也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现象。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农业用地的面积就达到了3950.45万公顷,占黑龙江省土地面积的80%以上,并且不同地市所种植的经济作物也各有特点,作为我国产粮大省,黑龙江省也存在着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在黑龙江省大部分的其他市县,政府的投入相对而言较为薄弱,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哈尔滨等地的农村地区相比也较为落后,导致了当地的农业信息服务开展较为落后,农户获取的信息效率相对而言较低。 (二)黑龙江省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存在信息冲突引致信息不对称 1.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冲突引致信息不对称 对于农业信息这类公共产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进行信息供给时,存在着一定的功利性,盲目性,并且提供的多是集中于宏观方面的信息。从需求方面来看,黑龙江省的农户进行种植与养殖时,受影响的因素有很多。第一,存在着一定的个人偏好问题,第二,地域性问题,第三,时效性问题。 从农业信息服务供给及需求双方面考虑,对信息的要求是很高的,由于双方面考虑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这时,就更需要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的充分交流。然而黑龙江省存在着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交流较少的问题,目前,黑龙江省的农业信息反馈主要是通过农业信息站对农业信息进行反馈,但是,受制于农业信息站的信息化程度较低,致使这种反馈机制效率不高。 2.其他供给主体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冲突引致信息不对称 其他信息供给主体对农户进行信息服务过程中,农户获取信息基本上也是被动的。在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涉农企业主要是与农户进行农产品的买卖,农户的信息地位是劣势的。在农户生产之前,农户需要从农资公司进行购买生产资料,农资公司由于长期向农户销售种子、化肥等,对整个市场信息掌握非常充分,在销售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有的农资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从主观上误导农户,由于农户从信息供给主体处获得的信息及时性等不足,就导致了农户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生产材料等,也存在着农户买到低质量的种子、化肥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农户对农业信息的风险不了解,并且农户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所引致的。 四、加强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供给主体建设的对策 (一)供给主体“多元化” 多年来,由于黑龙江省政府在纵向与横向方面存在投入不够均衡的问题,以至于以政府为主要供给主体的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存在着运营效率较低的状况,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一方面应该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管,并且鼓励地方的县乡政府向社会筹集投入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在原有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应该积极引入专业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即那些可以分担政府的农业信息服务职责的经营组织,并且拥有能够独立完成信息采集发布的能力,可以独立的对农业大户进行农业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农产品销售整个过程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组织。至此,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科研院所、专业从事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农村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及个人六大供给主体,并将主体的建设重点由“政府为主导”逐步实现市场化经营。 ( 二)加强供给主体之间的功能协调 供给主体之间的功能协调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政府与其他供给主体间的功能协调,这包括政府与农业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功能协调,政府与涉农企业以及农村合作社之间的功能协调,政府与专业从事农业信息服务机构的协调,以及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协调等。二是其他供给主体间的功能协调,主要涉及农业院校及科研院所与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农业信息服务机构,以及与个人之间的协调。 (三)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渠道和服务平台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农业信息的传播通过服务体系的渠道以及服务平台得以完成,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存在着传播渠道单一,信息服务站建设滞后以及信息网络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因此政府必须在加强现有的农业信息服务渠道建设的基础上,从丰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渠道,改进农业信息服务站平台着手,从而完善黑龙江省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1.增加农业信息服务渠道方式 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从而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农业信息服务方式,以达到农业信息服务渠道整合目的。(1)开发具备计算机功能的信息终端。借鉴银行的POS机、股票机等工作原理,可以专门为农民开发农业信息服务终端。(2)在村屯建设“信息超市”渠道。在没有被信息服务覆盖的村屯建立有人监管的信息超市,可以有效做到信息服务延伸至村屯的作用。 2.改进现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平台 鉴于黑龙江省大多数村屯的信息接收末梢建设薄弱,以及农业信息员任务繁重,迫于应对的特点,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在今后的运行中,可做一些优化调整。(1)在黑龙江省农业信息服务中心下设县级农业信息中心。县级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对上级(省市级)农业信息进行“信息资源的整合”,并且对村屯进行信息的发布。(2)将农业信息服务站设立在村屯。每个服务站安排1至2名农业信息员,通过信息系统的完善,可以减轻农业信息员的工作量 参考文献: 成德宁.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三农”问题.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李秉龙,薛兴利.农业经济学.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 高 伟,陶诏灵.农村信息化体系及发展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07(12):167-169. 韩兴顺,潘海峰.农业信息服务发展水平评价研究.农机化研究,2007(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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