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06:46:10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37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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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保险它是推动现代农业,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农业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相对滞后和缓慢。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农业保险越来越引起我国学术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财政政策在农业保险方面支持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创新,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支持   一、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面临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参保率低,投保比例逐年下降  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或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因此,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单一,供给程度较低,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2003 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 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但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二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  (三) 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逐年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现有的财政支持力度仍然难以满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各试点模式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仅包括:保费补贴、保险责任分摊和财政兜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因此,从全国来看,我国政策性保险的财政支持项目亟待完善。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于1995 年颁布、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12月28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46条规定“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首次确立了国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中逐渐增加了对农业保险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但相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求,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还是欠缺和滞后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二、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还较薄弱,而且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也相对缺乏,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自然条件、资源、经济实力各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农业保险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应根据各地各产业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分产业、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行。在农业保险业务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现实情况下,应在财力较为充足、对农业保险需求迫切、条件较为适合的更多地区开展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当地农业发展情况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模式。  (二)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支持项目,提高财政支持标准  政府财政必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财政支持项目,并重点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保费补贴。从农业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国家政府财政均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了50%~60%比例的保费补贴。由于我国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主,宜选择保成本的方式对参保农户进行保障,这也是政府负担最小的保障方式。2.业务费用补贴。按照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原则,可在10%~20%对农业保险提供业务费用补贴。 3.再保险支持。这要求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分散、维持全国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份农业保险亏损。4.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要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当年收不抵支情况下受灾投保农户理赔支出,避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倒闭造成投保农户的损失。  (四)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减轻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负担  针对当前我国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并且仅界定在种养两业、范围偏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我积累的能力,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税收优惠力度。各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均免征种养两业的保险所得税;对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减免权限,对税收减免后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对农村营销员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立法和政府支持政策  我国应加快《农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完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强调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农产品实行法定保险,其他农产品实行自愿保险;要及时研究出台政府的财政信贷支持政策,如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对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依法强制投保,减少政府投入风险;明确政府财政补贴政策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投入职责等。参考文献:[1]潘勇辉.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 农业经济问题.2008(7).[2]王敏俊.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分析与路径选择:一个新构想.农业经济问题.2007(7).[3]吴婷婷.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出路.世界农业.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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