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情的管控措施论文,涉网舆情分析研判报告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0 15:31:14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595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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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外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在外部,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现实的心理基础以及客观的技术支撑;在内部,有法院工作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涉法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既推动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正义,也妨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要理性认识网络舆情,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必要的预防机制以及采取可行的处置策略。   [论文关键词]法院;网络舆情;反思;应对   关于涉法网络舆情,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所称的涉法网络舆情,指的是因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引发的事件的刺激而形成的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带,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平台。所以,其具体的审判工作,包括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在特定条件下引发网络舆情。在网络媒体环境下,反思涉法网络舆情,并寻求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十分必要。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原因   事实上,任何事物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也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有来自人民法院系统外部的原因,也有来自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原因。   (一)人民法院系统外部的原因   1.涉法网络舆情生成的深刻社会背景   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是涉法网络舆情生成的主体基础。公民意识是“公民”最重要最本质的表征,只有具有一定公民意识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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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他们越来越关注国家事务和社会发展,关注自己权利的实现,并希望通过适当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愿望与意见。   现实利益冲突的存在是涉法网络舆情生成的潜在原因。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不可避免。在各种利益关系的快速调整中,不可能所有人同时、同等受益,甚至有些人的利益会暂时受损,由此造成一定的利益冲突。故而,一些个案的发生,极易激发众多网民的潜在利益诉求,进而演变成热点法律事件。   诉求表达以及解决渠道的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涉法网络舆情。一方面,社会民众渴望为自己的权利诉求找到表达的渠道,并凸显自己的公民意识;另一方面,相应的解决渠道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完全畅通。这时,网络便成为一种选择。一些当事人希望借助网络引起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关注,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其他社会民众,在关注个案的同时也借机表达自己的内在诉求。   2.涉法网络舆情生成的现实心理基础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民众的心理是积极健康的,对社会发展前景和个体生活未来充满希望。但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以及权利诉求得不到及时、适当回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社会民众一定程度上的心理不适,进而产生诸如失望、埋怨、焦虑、迷茫、怀疑、甚至愤怒等负面情绪。   涉法网络舆情形成的直接诱因,往往是一些具体的涉法事件。一般来说,多涉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因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引发的。这些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引发网络舆情,是因为其激发了人们积极或消极的情绪。涉法网络舆情主体中,除案件当事人外,更多的是其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而后者,更多的只是借助舆情事件表达自己的情绪。如一些案件中,人们热衷于挖掘当事人的身份,或者过分关注案件以外的所谓“背景”,正是源于社会民众对权力公正性的期望或疑虑。   3.涉法网络舆情生成的客观技术支撑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提供了便利。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受到限制。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极为迅捷和广泛,加之网络表达的自由性、开放性和匿名性,在技术上使得普通民众拥有更多话语权,网民“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这恰好迎合了社会民众表达意愿、维护权利和实现监督的需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1月15日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如此庞大的网民群体,足以使简单的个案瞬间演变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当然,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不能完全归咎于网络本身。存在于网络领域的不规范、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客观上助推了涉法网络舆情的生成。   (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原因   1.法院工作人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审判权行使有关的问题,表现为法院工作人员诉讼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的缺失。实践中,不少涉法网络舆情事件源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滥用审判职权或背离审判职责谋取私人利益的现象。这些行为,既可发生在立案、审理、执行等阶段,也可发生在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查封、扣押、拍卖等环节,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极易引发网络舆情。此外,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官不注意业务水平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锤炼,工作不细致、态度不认真,案件判断失误或久拖不决,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这种不满一旦在网络上被快速放大和炒作,就会引起其他网民的共鸣,瞬间造成混乱,导致负面网络舆情的产生。   与审判权行使无关的问题,表现为职务行为之外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道德失范行为。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尽管与职务行为无关,也会给人民法院和法官整体形象造成极大损害,降低司法公信力,成为社会民众怀疑司法公正和宣泄不满的理由。同时,因身份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的失德行为,更易遭受公众诟病。例如,2013年8月初发生的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导致轰动效应,给法官队伍包括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2.法院管理方面存在的的问题   队伍管理方面。每一种组织,都需要对其事务、资源、人员进行管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同样存在管理问题。科学、高效的管理,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是,实践中,个别法院在管理上存在不规范、不细致等现象以及措施不得力、手段和方法不科学等情况。某种程度上讲,个别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道德失范行为与缺乏来自系统内部的有力监管有一定关系。   网络舆情管理方面。网络舆情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常态的管理机制。然而,在法院系统内部,对网络舆情负面影响认识不足,预警机制和应对能力缺乏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一旦网络舆情事件发生,难以快速反应和实行有效控制,从而造成舆情事件处置的被动,导致舆情危机的产生和扩散。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涉法网络舆情,极易转换成网络舆论;并且,在网络条件下,舆论运行“呈现出自组织结构和蝴蝶效应。舆论的出现不可预料,依赖于随时可能发生的‘初始条件’,并在特定条件下会造成‘雪崩’。”[3]从而,对司法审判产生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1.推动司法民主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民主源出希腊语domos(人民)和kratos(统治),字面意思是人民统治,常被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在我国,学术界在“司法民主”的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不过,在司法实务界,却积极探讨着与“司法民主”有关的问题。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司法民主”写入工作报告,提出“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机制,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加强民意沟通,做到透明公开、阳光司法”。部分法院也积极开展有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创新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等司法实践。[4]   笔者认为,民主原则与司法制度并不相悖,问题是“民主”与“司法”以何种形式结合并和谐互动的问题。事实上,法律本身就系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通过人民代表表决而制定的,而司法制度中法官选任、对司法机关监督、合议庭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同样体现了一定的民主原则。涉法网络舆情中,社会民众迫切要求满足知情权,要求有表达的自由,要求司法的公开透明。因此,客观上能够促使人民法院在公开透明、民意吸纳、群众参与、民主监督、司法决策等方面作出思考,更加公正地审理案件。   2.促进司法正义   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之一。司法审判的合理运行、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包括网络舆论在内的社会舆论的恰当监督。一方面,来自网络的不同声音,可以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诠释对案件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出现片面性认识以及专业性错误。另一方面,在网络舆论的强大监督之下,承办法官必然慎言慎行、公正裁判,而那些试图谋求法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因面临来自舆论的监督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1.妨碍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正义的重要基础。但是,网络舆情环境下,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首先,网络舆情主体的思维方式干扰法官的理性判断。网络舆情的主体是构成复杂的社会民众,他们秉承“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法兼顾”等传统理念,对事物的判断往往道德色彩浓重且缺乏理性,特别是法律理性。所以,种种以道德伦理评断为基础的评说和意见,在博取舆论同情的同时,也影响了审判人员的法律判断,以致出现貌似顺应“民意”而欠缺法律理性的裁判。其次,网络舆论压力影响法官的独立思维。一方面,网民或媒体随意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发表各种倾向性意见,在引发广泛附和并形成舆论态势的情况下,势必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独立思维。另一方面,某些案件当事人为寻求舆论支持,针对审理中的案件,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学术讨论等方式,给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施加舆论压力以影响其办案思维。法官缺乏独立性的法律裁判,不仅使司法独立原则受到损害,也使社会民众加深了对法律“随意性”的误解。   2.损害司法权威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它表现为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社会公信力。因而,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稳定性并应当得到切实的遵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普遍认同和支持。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案件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其个人目的,通过网络媒体炒作案件,引发网络舆情,致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三、应对涉法网络舆情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方面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如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法院系统网站、设立网络发言人、加强舆情监测等等。不过,在应对机制的系统性、操作性与有效性等方面,仍有可探讨之处。   (一)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首先要理性认识网络舆情   1.正确认识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在价值追求上是契合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在于保证和实现司法公正;而网络舆情,也透视出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诉求。基于内在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正常情况下,网络舆情不仅不会干扰司法审判,而且会促进司法公正。   但是,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在具体指向上却有区别。一般来说,网络舆情更关注客观真实与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倾向于情感的表达,而司法审判更关注法律真实与案件的程序运作过程,倾向于理性的分析。

  2.正确认识网络舆情与民意的关系   网民是社会民众的一部分,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化。所以,网络舆情虽然表达了社会民众的一定意见和看法,但是,“网民的意见不能代表所有社会群体的意见,网络舆情只能被视为社会民意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理性认识网络舆情,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避免两种倾向,一是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对网络民意一概加以拒绝,二是借口尊重民意,向网络舆论妥协。   (二)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须提高法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网络舆情,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严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为此,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其综合素质。   1.提高道德素质   作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才能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清正廉洁、公正司法;而真正成为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才能赢得社会民众和当事人的信赖与信服,树立起司法权威。   2.提高业务素质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官,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如此,才能准确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减少网络舆情的产生。   3.提高心理素质   如上所述,网络舆情的倾向性意见和评论所形成的舆论环境,势必会给办案法官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因此,作为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排除外界压力干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理性的独立裁判。   (三)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须建立必要的预防机制   1.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常态监测与预警   人民法院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日常监测、收集和研判涉法重点信息,及时分析和评估。事实上,并非所有涉法事件均能引发网络舆情。一般来说,那些涉及公私权利冲突、法理情理冲突、当事人身份特殊以及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容易引发网络舆情;并且,由于引发舆情的问题或事件本身及其变化发展,以及网民情绪等因素的影响,网络舆情在与现实产生互动的过程中,会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一个形成、高涨、波动和最终淡化的发展过程。因此,通过对重点网站、重点事件的日常监测,可以把握潜在的危机议题,预测可能存在的涉法网络舆情事件及其发展趋势,以便尽早采取对策,化解舆情危机。   2.继续推进必要限度内的司法公开   司法独立并不是司法的自我封闭。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本身就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公开透明,公众才能有效监督司法并提升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实践中,多地多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形式与范围。2013年9月,多起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都以微博直播庭审现场,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北京大兴摔童案等。此外,北京法院系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现场直播了持续引发舆论热潮的“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的宣判之后,办案法官、陪审员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微博直播庭审,是对社会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积极回应。但是,目前在案件的选择、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上仍有一定限制。为此,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探索趋于常态的、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模式。除此之外,各级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中,还应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提高其参与程度。   3.加强自身宣传及与外部的沟通   社会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关系到其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现场或媒体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自身宣传,从而使社会民众更加了解法院、理解法院并支持法院工作。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积极与社会民众沟通,解惑答疑,积极与媒体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须采取可行的处置策略   涉法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的特点。为此,有效的处置策略必不可少。   1.反应要迅速   一旦网络舆情发生,要迅速鉴别其性质,是网络舆情还是网络伪舆情。对于一般网络负面舆情,应及时组织进行有关人员进行研判,准确把握舆情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一些有组织的单位或个人,故意在互联网上散布各种虚假事实和言论,刺激或引导公众情绪,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2.态度要审慎   网络舆情中夹杂着理性与非理性、合理与不合理的意见,涉事法院贸然和随意的回应,容易使自身陷入被动,也会使网络舆情变得更为复杂。况且,对未经审判确定的事实随意定性,更易加深社会民众对司法随意性的误解和对司法公正的疑问。因此,要在保证司法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础之上,选择合适的司法公开限度和方式。   3.措施要得当   在具体措施上,第一,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声,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相关当事人和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打消社会民众的疑虑,促使网络舆论向积极的方向发展。第二,可以积极与主流媒体沟通,借助主流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适时传递主流声音,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的方面发展。第三,及时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有效应对涉法网络舆情,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内部的针对性引导和处理,而且需要人民法院外部的一般性引导和管理。涉法网络舆情一旦发生,有时依靠法院系统的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为此,须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综合处置。   舆情是民众态度的集合,“这些态度内容丰富、结构复杂,呈现出显性和隐性并存、稳定性和流动性共处的双重特点。”由于舆情不一定会上升到舆论,可以通过工作疏导,消除在萌芽状态,也可以通过舆论引导,化解矛盾。所以,人民法院在应对网络舆情时,首先要通过各种努力缓解   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使舆情不转化为舆论或者转化为良性舆论。其次,在负面网络舆论产生后积极采取适当的途径予以化解或尽量减轻其不良影响。从而,使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权在和谐互动中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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