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法学研宄的明确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应用性分支学科。任何学科都有自身的逻辑起点,这既是学科走向专业化之标志,也是一门学科是否走向成熟之试金石。对于逻辑起点这一重大的理论问题,马克思给予了充分重视,寻觅到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商品。有了这样的伟大成果,也就有了他的举世瞩目的资本论。遗憾的是,目前体育法学逻辑起点方面的研宄还是一个空白。
2体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及其研宄意义
体育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逻辑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虽然它是一个人造系统,但是,它的各个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体育法学理论本身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那么这个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呢?所谓逻辑起点,就是一门理论或者学科研宄的出发点,它是理论研宄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是理论体系或学科的核心问题,它能演绎出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主线和结构,是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初始概念,是理论或学科研宄中思维的起点。正因如此,各种理论或每一门学科都要找出自己的逻辑起点,准确地界定,以其作为研宄或分析的开始。
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可以理解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对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体育法学理论的研宄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正确选择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在体育法学理论研宄中增强推理论证的逻辑性、严密性和科学性,保证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要素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充分发挥每要素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效应。
(2)有助于体育法学理论研宄者明确研宄思路,正确选择研宄方法和途径,减少不必要的劳动和无为的争论,提高体育法学理论的研宄效率和效果。
(3)有助于实现体育法学理论与体育法学实践活动的最佳结合,有效避免理论脱离实践和理论落后于实践等现象,更好地指导体育法学的实践活动。
3体育法或体育法律关系不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目前普遍认为,体育法学是研宄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以及体育法学的研宄对象是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据此,一些人很自然地将体育法”或者体育法律关系”作为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其实,他们混淆了一般起点”研宄起点)与逻辑起点的关系。
一般起点是体育法学研宄的基本职能,是我们认识体育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指依照学科自身所研宄的特定属性而圈定的概念,它仅仅告知人们其研宄体育法学的自身概念;而逻辑起点则是探求体育法学本质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性逻辑假设,是决定一切体育法学矛盾的根源。因此,我们在体育法学研宄时,不能把体育法学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当成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否则其一定不能担当演绎体育法学逻辑体系的重任。
进一步解释,将体育法”或体育法律关系”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体育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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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体育法”或体育法律关系”作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体育法从哪里来”,即体育法的来源。体育法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体育法之本。再次,明体育法”或体育法律关系”作为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需要体育法、体育法是干什么的”,即体育法的目标和功能。4确立体育法学逻辑起点应该考虑的因素
根据逻辑起点的定义,再结合马克思关于商品的精辟论断,可以推演出逻辑起点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第一,它必须是整个研宄对象中最简单、最普遍、最常见的东西,是通过对客体具体分析所达到的最简单的规定。第二,是在这个最常见的东西中,包含有对象及其整个发展过程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因而从它出发,经过一系列中介,能够逐步从抽象上升为具体。第三,应当是对象的历史的起点。本文在遵从上述条件的同时,认为选取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还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4.1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选取应该考虑法学的逻辑起点研宄体育法学与法学是种属关系,即体育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在法学学科构建中,出现了层次,即学科的等级划分。本文认为,逻辑起点在这些层次中,其地位并非只镶嵌在某学科的一个层次上,即学科间的层次性与学科的逻辑起点相牵连,因而,逻辑起点被认定将中介”,从中也可以得出,学科的逻辑起点是学科所有层次所共同享有的,如果上层学科有逻辑起点,其下层学科不能认同,则下层学科自身也应被弃之。有关法学之逻辑起点的研宄较为丰富,目前出现了‘‘权利说明义务说的法权说明法律人说”以及行为说”等等,所以,体育法学逻辑起点的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学科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从中选择加以变通。
4.2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能够联系体育法学理论与体育法学的实践
理论是人们对实践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必须回到实践中去,实现认识运动中的第二次飞跃。体育法学理论与体育法学实践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这种关系决定了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不仅在体育法学理论界域内起到基础出发点和统驭的作用,而且还必须将体育法学理论与体育法学实践紧密联系起来,使体育法学理论能够根据实践变化做出调整,并且能够指导体育法学的实践。
4.3考虑体育法学的成熟度
‘‘一般说来,一门科学只有到了相对发达和成熟的阶段,才便于发现它的逻辑起点,作为起点的范畴也能为自己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找到充足的理由和根据。对于一门科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开始时往往是不清楚的,只有经过认真的研宄之后才能逐步明确起来。[2]相关学科的研宄有着深刻的教训,特别是体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只有20多年历史,在研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局限。因此,对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进行合理抽象、选择会遇到一定困难。
4.4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有科学的可知性
科学理论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它的预测和解释功能。具体到体育法学领域,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能够准确地把握体育法学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从中抽象出其共有的规律,以此为基础构建的体育法学理论,才具有科学的预测功能。
5体育行为——作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可能性
5.1关于体育行为
体育行为起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践,最终自身也发展成为类专门的生产或生活活动。它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为满足某种体育需要而进行的活动。作为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凡是与体育发生联系的行为活动,都可称之为体育行为。这些活动既包括体育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一运动行为,也包括体育的组织、管理、宣传、科研、教学、消费、观赏等方面的行为活动。不过,体育法因体育的特殊性而存在,本文赞同这样的观点:体育法学研宄的是体育行为在法学或法律上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导致的体育行业或体育产业的特殊性。[3]因此,并非发生在体育法律领域的行为都是体育法学研宄的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与广义体育法和狭义体育法的区分研宄有异曲同工之妙。
5.2确定体育行为作为体育法学逻辑起点的理由
5.2.1对体育行为的规范化要求是体育法起源的诱发动因体育是人类伴随着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体育活动较以前参加的人数、体育活动的种类增多以及体育活动的频繁,人们在体育活动中逐渐有意识地遵循一些方法或方式,这样体育活动的规则就产生了,早期的体育法就是国家对这些体育活动规则及体育习惯的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成文法。所以,体育法就是起源于对人们体育活动行为的规范化要求。这有力地说明了体育行为作为体育法学逻辑起点的一个最重要根据:体育行为是体育法的历史起点,是引发出体育法律现象的历史上最初存在的东西。正所谓法律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之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5.2.2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
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谓、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6]这些说明,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体育法律对体育社会关系的调节,对体育秩序的维护,对体育利益关系的保障,都是通过对人的体育行为的影响而实现的,即通过设定和贯彻一定的体育行为模式来实现其一系列的规范作用和特定作用,达到其价值目标,所以,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实现其价值功能的着眼点和立足点。
5.2.3体育行为是体育法的根本内容一一体育权利的载体体育权利意味着体育行为主体可以主动地做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则意味着主体应当、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因此,不论是体育权利或是义务,都是以体育行为作为载体,否则就是抽象、空洞的,因为体育权利或义务的实际内涵就是表明人可以怎样行为或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5.2.4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驱动器
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律规范转化为体育法律关系的中介,只有通过对体育主体法律行为的推动和体育主体的法律行为的接受(运用和遵守),自在状态的体育法律规范才能转化成自在自为的体育法律关系;而且引起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基本、最经常的事实也是相关的体育法律行为;同时体育法律的效力、效果、法律责任以及体育法律的最终实现,都离不开体育行为,都必须以之为标准。总之,包括体育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的整个法律运行过程,都是由相应的体育法律行为所牵引和驱动的。
5.2.5体育法学是行为法学”
法律科学发展趋势表明,行为法学的出现不仅是对法学研宄方法的充实、法学研宄领域的拓宽,更是对传统法律观的变革。行为法学将行为作为其研宄的核心概念,认为就活动方式来说,法学是一门行为科学”。当代法学的焦点正从规范重心转移到行为重心上,即谓法即规则”变谓法即行为”,将行为”作为法学的中心概念,并通过观察、解释法律行为来阐释法律现实。
将行为”引入体育法学研宄中,将有助于改变人们对体育法”观念的认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都是围绕法律规范(规则体系)来展开的。从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的研宄情况分析,人们对体育法”的理解与认识还停留在法律概念上,注重对法律规范体系自身的研宄,对体育法的概念界定和本质理解仍然没有超出传统法律观的束缚。
从体育法学角度研宄体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宄体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体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体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特别要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考察,为有效地对体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在人们的行为中注入法律意识,使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体育法制活动。5.3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行程推进按照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由体育行为可以引申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全部内容。体育法律虽然表现为规则体系,但是与人的体育行为密切相关,所以,体育行为是体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直接对象;而没有体育法律规范,则不可能产生体育法律关系。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有效地规制体育行为,则研宄体育法律原理和原则便顺理成章。其中体育法律制度可以看作是中介”范畴,而体育法律关系则是核心”范畴。体育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权利义务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因行为事实而产生,体育法律关系也不例外。经过逻辑起点和一系列逻辑中介,最后到达理论体系的逻辑终点:体育法治目标的实现体育纠纷的解决以及体育法律秩序的建立)。由此,体育法学理论体系逻辑行程可以清晰地构建如下:体育行为一一体育法律制度——体育法律原理一一体育法律原则一体育法律关系一一体育法律责任一体育法治目标
6主要结论
6.1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可以理解为体育法学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对体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体育法学理论的研宄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6.2正确识别一般起点”研宄起点)与逻辑起点的关系。在体育法学研宄时,不能把体育法学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当成体育法学的逻辑起点。
6.3确定体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既要遵从基本条件,又要考虑体育法学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体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体育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体育法学的发展程度等。
6.4的体育行为”具有简约性特征,它们外延广大,概括度高,撑起了整个体育法学理论,是体育法学中最常见、最基本、最简单的概念。只有从此出发,各种体育行为才可能抽象上升为具体的体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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