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西方各个法学流派之间针锋相对的时候,往往需要一个中间人来进行调和,综合法学就充当了“和事佬”的角色。综合法学是法学各派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并没有自成一派,仅仅是一种趋势。由于发展时间短和观点不具有创新性等缺点,并不被人们所看好,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仍然存在着各种政治经济下的利益集团,使得综合法学的发展困难重重。目前,尽管大多数人对综合法学这一思潮持否定的态度,并不认为它有未来,但是我们不应忽视这一趋势,要理性对待它的发展。
一、 综合法学的发展背景及观点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始终存在着不同流派之间关于“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争论,各个学派都始终坚持自己的立场,各执一词,相互攻讦。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并称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理论最丰富,产生的影响也最为广泛,它们分别强调的是法的价值、形式和社会事实,他们各自站在自己所强调的角度,就一系列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形成自己的独特理论,而后对同一问题的研究者不断增加,对原有内容做出继承和发展,最后随着理论的逐渐强大,而分离成相应派别。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特别是二战结束后,科学的发展出现了综合性和边缘性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也影响到法学领域,即三大法学流派之间开始相互融合,相互向对方靠拢,但是他们并没有做出实质性改变,只是对原有内容的稍微修改。而综合法学正是顺应这一趋势发展的产物,综合法学家们试图把不同法学派之间强调的不同侧面统一起来,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
二、简述综合法学主要代表人物的观点
霍尔是综合法学的领头人,他强调法是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特殊结合,也就是把三大法学派强调的观点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法理学的完整的结构,他的创新之处在于看到了法律价值、法律规范形式和社会的统一性。
斯通也是代表人物之一,他研究的问题主要是从三大法学派对法的概念中,综合得出法的概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综合的法概念。此外,还要用逻辑、正义和社会控制的方法来分析法律的结构及作用、正义是什么、为了取得正义而利用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性等问题。
伯尔曼在综合法学的研究中也是比较有影响力的,他则主张建立一个综合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和实证主义,并且要超越这三者的一体化的法理学,因此他研究法律所采用的方法就是辩证法和历史观。他还指出:西方法律史的研究者们必须防止囿于某一个流派,应把所有各派当作连续映示历史经验的屏幕而不应试图用历史去偏袒其中任何一个派别,这样做可能是更合适和更“西方式的” 。
三、详述博登海默的主要观点
博登海默作为综合法学派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在他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中较为详细的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被视为研究综合法学的经典读物。从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西方整个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以及综合法学派提出的观点和使用的研究方法。
该书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关于法哲学的历史概论。从古希腊到20世纪70年代,按照时间顺序,客观而详细的描述了各个时期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概况,并阐明了综合法学出现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即法律的性质及作用。这是本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系统的介绍了博登海默本人的观点。他从不同的角度全面的分析了法律所应当追求的价值,即秩序和正义,秩序和正义又包括自由、平等、安全、共同福利等方面,因此法律所应实现的目的应该是“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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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他综合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所倡导的观点后得出的综合结论。第三部分即法律的渊源和技术。该部分从法律概念和核心方法论的角度,对比了三大法学流派和综合法学之间的关系,同时作者提供给读者综合分析法律和运用法律的一些方法与技巧,即考虑法律溯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司法过程中的技术方面等。
“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们经验的总和。”“法律是一个带着许多大厅、房间、凹角和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其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不完备时,情形就便是如此了” 这是博登海默在他的书中提到的重要指导思想,他的观点也体现了这一点,各个法学派各有侧重点,都有优缺点,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都有存在的理由,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知识范围不断扩大,就不应只局限于某一具体的角度,应该博采众长,充分吸取三大法学流派中合理的成分加以综合,发展成为综合法学的基石,从而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综合法理学体系。
四、综合法学的影响
综合法学家们认识到了各个法学流派之间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试图取长补短,把各个法学流派综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学体系。他们采用不同的视角来看待法学,给法学理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由此看来,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受这股综合法学思潮的影响,又诞生出了许多具有综合元素的法哲学,比如:法律政策学、法律经济学、多元论法学和新修辞学法学等等,从这些学派所提倡的观点中都能明显的体现出“综合”的思想。
不仅是在西方,中国的法理学界也是受到了这股思潮的影响,如在教材的编写方面,注重全面介绍三大法学流派各自的观点及存在的缺陷,而且特别注重从综合法学的角度,介绍法理学的框架结构,这就给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深深地刻上了综合法学的烙印。从以上这些可以说明综合法学的思潮具有一定影响力。
但是综合法学派只是在三大法学派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突破,同时综合法学家们使用的对待各家学派等量齐观的方法,导致其内容繁杂,分不清主次,缺乏深度。发展到60年代,在西方法律思想中,似乎已找不到综合法学的立足之地,尽管有些人也能意识到各个法学流派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像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三者之间也出现了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他们只是在各自的基础之上有所发展,并不像综合法学那样组合成新的理论。不可否认的是综合法学思潮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就像当今的经济全球化、文化大融合一样,不断在彼此的碰撞中磨合,直到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和平共处。
或许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综合法学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许多法学家也并不看好这一学派,而且由于研究人员不足等种种原因,导致大多数人对这一学派充满了批评,对它未来的发展也并不抱任何期望。
五、综合法学思潮未来的发展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长河中,任何一个法学流派都是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才被人们所接受,综合法学派由于种种原因,或许到目前为止还不足以产生强大的震慑力,但是我们应该以发展的合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既然存在就应正视,随着研究者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会有新的理论新的观点被提出,并且会日臻完善,综合法学也会产生更大的威力。就像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真理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在思想文化领域出现的“诸子百家,百家争鸣”的现象,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出现的各家学派有一定相类似的地方,都是就某一问题产生不同的学说,这些不同的学说之间相互争辩,互不妥协,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学派的发展和产生的历史作用也不尽相同。中国百家争鸣的结果就是谁适应时代的发展,谁符合统治者的利益,谁就能得到统治者的重用,这也符合大自然“优胜劣汰”的这一法则。
在中国历史上最终生存下来并得以长久发展的是儒家学派,而且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儒家化的过程,之所以这样,因为它能兼收并蓄,并且根据时代背景和社会变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它的主脉络却从未遭到改变,即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这条主线影响了中国两千年之久,直到现在有些思想还被人们所弘扬。
虽然东西方文化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文化无国界,必然有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所以,综合法学派要想在众法学派中脱颖而出,必须要结合时代背景,集百家之所长,提炼出有深度、有内涵、有思想的新颖的观点,如果只是一味的总结前人的观点,是不能获得人们的肯定的,定会淹没在历史的长河中。
就目前而言,综合法学家们所倡导的“建立统一的综合法学”这一目标,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律综合化的未来并不如综合法学家们所想的那么乐观。因为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各法学派的繁荣与衰败都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关,西方世界中是存在政治经济冲突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需求是不一致的,这就导致了对于不同的理论的法学派不能同等对待,必须有所取舍。只要这些冲突存在,西方各法学派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融合。但是综合的趋势却不容忽视,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学的融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年轻一代的法律研究者发挥自己的智慧,不断探索法理学的奥秘,提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综合理论法学的发展增添光辉的一笔。
作者:袁姗姗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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