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等职能。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政治制度,并作出“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安排,即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一府两院”地位平等;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职能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并且,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这部宪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公开审判,回避、辩护、两审终审、死刑复核以及审判监督制度。从此,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和发展起米。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犯“左”的路线错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拨乱反正,刑法和民法三大诉讼法先后颁布,又先后修正;审判制度不断细化、专业化、刑事、民事、行政、海事、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工作不断紧贴时代要求,提升法律监督专门化水平,加大反腐败力厦,在有力的推动和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现实中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行政、审判、法律监督和军事四个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立于法院相对应,也分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两类。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民事诉讼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司法解释权等职权。
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属于领导关系,并且,实行“双重领导”,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又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二是遵循司法原则上,法院和检察院主要遵循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保障被告合法权等司法原则。三是司法人事制度上,法官和检察官主要从政法院校毕业生、转业军人中选用,早期也在其他单位选用过。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后,对选用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要求大大提高。2002年我国还举办第一次全国司法考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任期上,连续不超过2届,即10年,其他法官、检察官的任期没有限制。在审判制度上,如,公开审判、电视直播,在我国则刚刚开始运作,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在检察制度上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提起公诉,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受害人或者有关自诉人提起。检察机关侦查制度,在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但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正大量吸收发达国家司法制度,并逐步向国际规则化的趋势迈进。
作者:杨海浪 来源:活力 2009年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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