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与物权侵权赔偿区别,国外行政侵权惩罚性赔偿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2:20:16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49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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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行政侵权赔偿 归则原则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论文摘 要]行政侵权赔偿是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行政侵权赔偿的独有特征、归则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几个方面,对行政侵权赔偿做了阐述和分析,力求在这些方面对其有更为系统和详细的把握。       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当赔偿责任的制度。      一、行政侵权赔偿的特点   (一)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二)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四)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二、行政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取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大致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违法原则三种观点。《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最终确立行政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确立违法归责原则的明文规定。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做出职权行为时不论有无过错,只要其职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了侵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违法既包括积极的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性违法,具体的违法情形如下: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了法律原则或者精神;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等。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须符合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一)侵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这是对构成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要件的要求;(二)损害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使其他性质的行为如民事行为,则不会发生行政侵权赔偿问题;(三)损害必须是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如果是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损害,也不会引发行政侵权赔偿;(四)损害后果的产生。损害的发生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者一定产生的,且仅指物质损害和直接损害;(五)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与违法职权行为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四、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侵犯人身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第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构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第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了正面规定国家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形外,法律还从反面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告的代理律师要对当事人付诸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行为进行认真审查,看其是否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如果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律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不应该进行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如果被告的代理律师发现原告诉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内,那么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赔偿范围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开始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目前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有损害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侵权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可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对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应当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国家赔偿法学》,房绍坤、毕可志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   [2]《行政法学》,主编罗豪才、副主编湛中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   [3]《行政法学》,叶必丰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4]《新编行政法学》,崔卓兰主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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