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经济法有分配、激励、平衡三大功能。军事经济法的分配功能表现为对资格及资源的配置和通过直接干预影响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军事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指其对军事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军事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军事经济法的平衡功能要求对多元的实体利益进行平衡。
一、分配功能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军事经济法作为法学的部门之一亦不例外。权利和义务的本性决定了权利和义务机制的运作必定影响到人们的利益。从军事经济法的角度来说,必定影响到军事经济主体的军事经济利益。从这一意义上讲,军事经济法就是有关军事经济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是军事经济利益分配的规定,就是利益分配之法,军事经济法正是以此发挥其分配功能的。
军事经济法的分配功能有两个层次:其一是资格及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对从事不同军事经济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使一些符合条件者获得从事某种军事经济活动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获得意味着取得了对某方面军事经济资源的利用的权利。而利用资源的不同,将导致取得的收益不同,因此这可以说是一种间接分配。这主要体现在军事经济市场主体规制法中。如2002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了面向市场经济的《装备采购条例》。次年,总装颁发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为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了与军工企业相同的“进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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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国防科工委颁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第二类是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它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由于第二类许可没有数量和比例上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能获得许可,如高强度钢板、电子仪表等设备,为非公有制企业获得第二类产品许可打开了大门,非公有制企业取得了进入军工生产的资格。这一规定影响到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最终影响非公有制企业利用社会上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及资源的状况。但不论是资本还是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公共的,因此法定地限制一些人的使用显然有不公之处。于是,基于利益平衡之考虑,需要军事经济法通过直接干预的形式,影响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产业、不同能力的经济主体的最终收入,这是军事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第二个层次,这一层次的分配既体现在影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如民用企业从事军工生产时与军工企业同等享受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减免优惠政策等),又体现在再分配中(如军费在人力资源、武器装备及各军兵种之间的分配等)。
为达到公正分配的目的,军事经济法据不同的分配刘象,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它们在军事经济法分配功能的作用下,使各种利益得以平衡,军事经济得到健康发展,国家安全利益得以保障。这种分配的平衡性或整体的公平性是军事经济法分配功能的特性所在。
二、激励功能
现代经济分析的基础是“理性人”,又称“经济人”假设。“经济人”范式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人是自利的。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甚至可以说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动机。第二,人是理性的。理性意味着人总是在给定的外在条件约束下,使所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或者说,人总是在目标既定时,在可供利用的手段、条件约束下,选择代价最小的(成本最小化)。第三,是第二点的推论,但又是“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即认为只要有好的法律或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就会最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这点对分析经济法尤为重要,这意味着,只要经济法设计合理,就可以达到“激励相溶”。
正是基于此,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重要的”,因为一个组织在制度上作出的安排和确定所有权所造成的激励状况,决定着一个组织的经济效率。不仅如此,制度的不同安排,还影响一个社会交易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演进。可见,制度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这里所说的制度,对军事经济法完全适用。因此,在军事经济法设计中,最主要的机制就是激励机制,这亦意味着激励功能在军事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
军事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指其对军事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某种军事经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它通过提倡何种军事经济行为或反对何种军事经济行为,鼓励什么军事经济活动或抑制什么军事经济活动的信息传达出来,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以监督执行。军事经济法的激励,可以规定军事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向,改变其偏好,影响其选择。从而使其有动力去做出军事经济法所要求和所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军事经济法所设定的整个军事经济关系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军事经济法秩序。
军事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在军事经济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亦最为常见,集中表现在军事经济法的奖励性规定及优惠减免性规定上。例如,在税法中,各国都有对参与军事经济生产企业的税收的优惠措施。这种措施直接影响到军事经济活动主体的收益大小。因而,对经济主体从事还是不从事某种军事经济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正因此,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更多企业从事军事经济生产,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可见,激励功能是军事经济法的核心功能,它提供军事经济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动力源泉。因为,不论创新还是动力,其背后的核心是军事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问题。而军事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军事经济制度激发和保持的。在当今制度法治化的今天,军事经济法制度无疑在激励军事经济主体的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
三、平衡功能
军事经济利益实体多元化,各类矛盾错综交织,既要求法律的分别调整,又要求法律的综合调整。而军事经济法正是反映接受军事经济关系分离与综合两个发展方向需求的,体现统、分两种法律机制结合的法律部门。因此,在军事经济运行中,军事经济法唯有平衡协调,对军事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地调整,对军事经济过程予以系统一体地规制,才能实现其目标。干预和市场调节作为政府和军事机关干预军事经济的两大法宝,需要在军事经济的运行中平衡协调,找到最佳的结合点,才能维持健康的军事经济秩序。平衡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即利益是否对称可以通过科学的计算手段证实,避免了其他主观评价的观念,具有更为明显的中立性。而且平衡更注重利益结构的合理性,强调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存在状态,达到整体协调与和谐。当然,这里所说的平衡协调,也不是只以国家安全利益为重,完全不顾个人利益的保护。而是当国家安全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服从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使个人利益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无条件地、盲目地服从国家安全利益,这是不符合法的精神的,也不符合军事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刘德明 骆旭林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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