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月开始执行。修订后的新《安全生产法》较旧版更加全面,务实、坚决。2014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极为重要的法律保证以及执行依据。本文主要阐述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过程以及主要修改内容,重点叙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修订过程;修改内容;指导作用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安全生产法》自颁布十余年来所作的一次较为全面而重大的修改,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过程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自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生产安全形势也在逐步好转。然而,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还处于基础阶段,总体上还相对薄弱,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阶段,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均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总结近年来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结合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为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2011年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随后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进行多次调研,与各方面沟通协调后,对草案反复修改和完善。终于在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以及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议。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这一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则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非常有必要,不仅可以总结以往实践经验,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方法。强化和落实生产主体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此方面法律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责任人员、其责任范围以及相关考核标准等,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位;此外增大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加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以及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所在;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政府监管职责,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
政府在安全生产的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生产单位和政府两方面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配合工作。据此,《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问题,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积极赋予相关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通过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危险物品如爆炸物品等,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的决定。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
这一方面是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点强化的内容,因为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以及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导致违法成本明显偏低,所起作用微弱,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据此,本次修改有效强化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加大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惩处力度。首先,堵塞漏洞,应罚尽罚。对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极其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对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检查的法律责任。第二,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尤其是进一步强化对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惩罚,从而才能体现法律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此外,针对一些不怕罚款怕曝光的“企业”,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库,有效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系列信息。
4.调整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调整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和条款,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一方面要保留已有的这些审批项目中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部分,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显著的审批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三、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
1.强化安全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开明宗义提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即此法律以人之生命为本,而这又是以人的素质为本。社会的安全状态和水平由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水平决定,而在企业中的安全生产水平也直接受控于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因此准确把握和了解现阶段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尊重现实,并以发展的眼光、战略的思维,稳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实现企业安全的长治久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逐步提高,安全问题依然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的最基本需求,无法保障安全问题,因此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危机感,结合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员工的安全问题。
2.强化主体责任,着重责任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都给出十分明确的界定。明确企业应该落实哪些具体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形成全体员工共负安全责任、共保安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仅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还增加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预防治本,严格治理隐患
安全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但解决问题还需找到根源,进行系统治理。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置积极转向事前预防。
4.强化监督职能,多方共同参与
安全监管工作永无止境,而安全监督管理也不再是安全监管人员单方面的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政府明确支持。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进步,也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全面提高。
5.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责任追究,提高整部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增加对事前管理不到位的处罚,从而进一步突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作者:夏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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