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4-03-31 05:06:18 归属于经济论文 本文已影响45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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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乎每个人的利益,没有法律,国家无法长治久安,百姓无法安居乐业。法律的价值一般是公平,横溢,秩序等内容,经济法和民商法作为具体的法律部门,自然也有这种普遍的价值内容。但因两者调整对象,法律基础,着重点等不同,各自的价值观也有一定的差异。

  1 调整对象影响价值观

  1.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中,市场无法客服自身固有的缺陷,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管制和系统的规划,一方面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值规律自我调节生产,极其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竞争,另一方面,生产者和经营者很难掌握全面有效的市场信息,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出现盲目炒卖和滞后销售等失误。所以,想要实现市场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必须相结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会产生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经济关系,这就需要经济法来调整。

  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着眼于大的宏观经济发展,衡量的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总趋势,其法律基础是社会总体利益。经济法以公共利益的角度为准,调整国家主体的经济行为,在宏观上避免了市场经济可能出现的囤货积奇,过度炒卖现象,有利地调节了市场混乱失序的场面,保证每个经济主体能公平竞争,也提高了市场经济效率,实际上体现了国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法的许多相关条文特凸显了其价值观是社会利益,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规定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交易原则,整体上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为惩罚恶性竞争,伤害其他商家合法利益,霍乱市场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价值观

  同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不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弘扬自由,商法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民商法保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民事主体的财产归属得益于所有权制度的明确界定,保证财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有着充分的自由,也为人身自由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不同,民商法的本位思想就是个人。民法最初的形式是习惯法,“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民商法是私法,主要是维护个人利益。民商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私权,保障个体民事权利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辐射到社会各个方面,从民商法内容上可以体现出这一点。民商法中,物权法,著作权法都保护了个人知识所创造的价值成果,尊重个人智慧的结晶,对剽窃他人知识成果明确了处罚和批评;继承法,婚姻法等更注重对个人家庭血缘关系的调整,综上所述,可知民商法是保护个人利益的私法。

  2 经济法与民商法价值观比较

  民法确立的公平主要是人格上的公平,即法律赋予每个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每个主体有均等的机会。民法注重个体在市场机制下的自我调节,不依赖国家的经济干预,它通过保障个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来实现对整体经济秩序和安全的支撑。在民法中,多个主体处于同一个市场竞争,假设每个主题的起点都一样,结果的差异是因为自身努力程度和过程中的机遇不同所致,至少起点保证了公平性。但这种公平只体现在形式上,根据市场运行经济主体的需求,激励人们参与竞争,不断努力,为活跃市场经济和个人财富拼搏。然而,真正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家庭背景,个人学历,关系网都不可能相同,所能得到和掌控的资源和信息也就不相同。民法保护个体利益,却无法从宏观上建构一个平等有序的市场环境。

  而经济法所提出的公平,实在宏观上总体上的公平。经济法调整整体经济秩序,不着眼于社会个别经济领域和层次的差别,其目标是建立一套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一系列市场经济法规和管理条例,但在整体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法为个体在市场中公平有序地参加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每个经济个体都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准则,也会受到经济法的保护.同样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经济法不刻意比较每个人在市场经济的起跑线是否一致,而注重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公平地,同等的保护每个经济个体的利益,尽量避免经济运行上的不公平出现,维护市场秩序。可以说,经济法强调的是实际公平。

  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在社会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价值取向不同。民商法注重个人利益,强调经济自由,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旨在为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秩序。本质上讲,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反映了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需要,各自的价值体系构成了人们生活中的基本价值体系,因此,民商法价值体系和经济法价值体系具有一致性,互补性,并非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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