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认识不 科学 ,重视不够,以致存在种种问题。为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概念
司法审查是 现代 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 法律 制度,它起源于英、美。在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以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标志的,从那时起,学者们开始注意这个名词。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审判权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审查行政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那么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学者对此作了较为科学地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性行为及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活动。它即是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高级形式,还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权威机制。
司法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然涉及合宪性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来说,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此处的合法性审查是从狭义上使用的,主要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项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涉及合宪性审查。
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一,认识上不科学、思想上不重视。首先,我国长期认为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 政治 统治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政治斗争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司法审查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认为我国己建立一套符合
2.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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