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的生命、健康、身体和姓名等多个特定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既能够有效突出我国民法典的主要特色,又显示出我国政府对于公民人格权的高度重视和保护。本文首先对人格权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述,其次阐述当前我国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举措并做出总结。
关键词:人格权;基本内容;刑事司法保护
一、人格权基本内容概述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指的是民事主体被我国法律所赋予的各种各样的人身权利,属于非财产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人格权也属于一种支配权,所以它具有排他性。而且人格权也属于绝对权利,任何时候和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够限制该民事主体来行使自己的人格权,更不能够由其他人来代替自己享受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对于人格权又给予了更加全面且科学的定义。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指的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在内的多项权利。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重新定义,体现的是我国政府对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视,从法律层面上又给予了足够的保护[1]。
(二)人格权形成的法理基础
人格权的法理基础,不仅取决于其有独立的客体,而且取决于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具体彰显。人格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分别是可支配性和排他性,这两个重要的特征是对于人格权形成的法理基础产生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人格权具有明显的可支配性。因为,人格权益与每个人自身是紧密相关的,并且人格权也是民事主体必不可少的权利。如果民事主体放弃了人格权,那么他自己也将失去主体资格。其此,人格权的可支配性也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能够享受到自由决定自己的人格权利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例如以个人的信息披露为例,个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来对外披露个人信息,其中体现的是民事主体对个人信息支配和掌控的自由权利。最后,人格权利在被支配的过程中不能够违反公众约定俗成的习惯,这是因为人格权利在有效发挥的过程中也要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来进行实施。并且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格权利才能够获得有效的控制和支配[2]。总而言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自愿支配其个人的人格利益,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并防止其他损害自身权利行使的行为。但是在行使人格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在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范围内来进行推动。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概念内容范围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阐释,体现出了人格权在当今社会下受到了高度重视和重点关注,突出保障人们的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三)为什么要让民法和刑法来结合而对人格权实施保护
首先,在我国民法和刑法的核心要义都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而让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外界损害和侵害。因此从人格权的角度上来说,有效协调民法和刑法能够让有关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更加强烈,保护的效果也会更加显著。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民法与刑法的科学协调运用,有利于使对于人格权的保障变得更加全面且系统,进而让公民能够依法享受人格权所带来的好处。其次,随着当今时代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已经十分普及的时代下,出现了多种多样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新形式,围绕人格权事件的复杂度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只依靠单独的民法或刑法来处理人格权案件,将难以起到较为显著的效果。科学结合民法与刑法来共同处理人格权案件,有利于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保障作用[3]。最后,从民法的角度上去研究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路径,将有助于从多个角度和方面上去综合判断有关人格权的案件,从而使在处理人格权利侵害和纠纷案件时能够得到更加全面且综合的处理。而且在把民法与刑法进行结合的过程中,有利于去探索出更加科学且高效的人格权司法保护途径,也能够保证民法典能够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的积极意义。从民法的视角上去研究和分析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路径,也是在有效且积极贯彻我国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保障原则。
二、当前我国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现状与问题
(一)保障的系统化有待增强
当前我国刑法在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上出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公民人格权中的如隐私权等多项权利,暂时并没有形成系统化和制度化,所以在上述人格权中的几种权利保护的规范程度仍然有待进一步。第二,我国刑法在保障公民人格权中有关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人们的信息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容易受到不法分子恶意套取信息后而攫取不正当利益。但当前我国刑法在打击非法分子恶意获取公民信息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处罚的力度和强度,进而有效减少以及规避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处罚的力度有待加大
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后,不仅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损失。但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在人格权案件中受侵害的一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失,暂未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具体的赔偿标准或赔偿数额。目前刑法上仅规定了在人格权案件中,遭受侵犯的一方所造成的物质层面的损失可依法起诉而获得。而有关精神层面上的诉讼请求,则不予受理。另外,有关人格权案件中受侵犯的一方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以及赔偿标准都有待进一步提升。在人格权案件中,故意侵犯一方接受到的惩罚力度并不强,从而起到的警示作用也有待进一步提升[4]。
(三)保障的范围有待扩大
近年来众多围绕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从实际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处理过程上来看,我国刑法对有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未来在保障范围和保障的系统性上,需要进一步得到健全和优化。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第一,由于未成年人发生人格权受侵犯的行为事件多出现在学校内部,学校与外界之间的信息屏蔽,会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额人格权侵犯案件的关注,从而让一些案件出现了严重后果后才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第二,在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案件中,部分媒体为博取公众眼球而故意夸大案件事实。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人格权案件的曲解和误解,从而对于涉案双方当事人都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例如大量的个人隐私被泄露,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实际的生活与学习。除了未成年人民事主体在人格权上出现了保护问题以外,有关民营企业家上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围绕我国市场上众多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案件数量也在持续攀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营企业家是民事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要严格遵循正规的法律解决途径。
三、民法视角下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解决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问题,本文建议未来从民法视角上对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的主要举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上来进行推动: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保障的系统化
未来要密切协调刑法和民法等多部法律,努力实现对人格权案件的准确处理和有效解决,弥补刑法自身在人格权案件处理中所发挥的不足之处。未来要从多个角度和方面入手,扩大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要能够加大对人格权案件中侵犯一方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从而起到极其强烈的警示作用。让那些想要或正在进行人格权侵犯行为的个人或团体,及时放弃并自愿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另外,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下,所有个人都要积极主动的去了解人格权的内涵,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合理利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坚决打击侵害个人的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人格权能够在当今时代下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重要位置。
(二)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
首先,未来在人格权案件中被侵害的一方,不但要能够享受物质层面上的补贴,而且也要能够在精神层面上接受来自侵害一方的赔偿。既要让人格权案件中侵害一方付出更多的犯罪代价,又要让被侵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更多的抚慰和安抚,有效提升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障力度,并快速弥补人格权案件中受侵害一方无法获得精神赔偿的法律空白。其次,要进一步提升人格权案件中受侵害一方的诉讼地位。未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受理人格权案件时,要能够确保受侵害一方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并让案件中的受侵害一方能够参与到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最后,要能够进一步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对公民的人格权实现更加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保护,要能够借助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确保人格权案件得到妥善的处理。
(三)进一步扩大保障的范围
未来对涉及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案件,更需要科学协调民法与刑法,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是要能够加大对学校内部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案件的重视程度,积极探索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路径举措,要让未成年人能够获得法律的充分保障和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人格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伤害。与此同时,未来也要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权案件中侵害一方的惩罚力度,让这些对民营企业家的人格权产生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对已经立案但是没有裁决的,要能够快速的进行审理,有效保证民营企业家的合法人格权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增长,并且追求精神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且民法典也将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反映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民人格权的保障,追求给我国公民更加全面和系统的保护。未来要积极从民法视角上来研究人格权行使司法保护的具体举措,努力让人格权案件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裁决,增加对于侵害一方的惩罚力度和对于受侵害一方的补偿力度,用更为积极和主动的方式来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严俊珊.民法视角下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1(07):3-4.
[2]温世扬.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J].当代法学,2021,35(02):14-23.
[3]孙伟.对比分析宪法上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上人格权[J].法制与社会,2021(03):1-2.
[4]王利明.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J].当代法学,2021,35(01):3-14.
作者: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