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交际对法律翻译过程的意义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1-11-22 17:03:04 归属于文化论文 本文已影响60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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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翻译属于专门类别翻译,也属于翻译范畴,是将一种语言转化为另一种语言的语言转换活动。通过跨文化交际了解英汉语言差异性、文化差异和思维差异,找出根本原因,对于译者的法律翻译过程有着指导性意义。

  关键词:法律翻译;文化交际;指导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与各国贸易往来日益紧密,随之涉及的相关法律合同签署增加,对中外法律翻译的需求日益提高,由此,法律翻译作为促进中外双方了解彼此法律知识的媒介,作为促进中外贸易合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愈加重要。“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以分为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translation),前者是指翻译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本身就是一部法律。而后者一般是为了对外交流或宣传,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Sarcevic1997)。两者在翻译过程中都要遵循基本的法律翻译准则,达到精确性要求,确保法律翻译传递的法律含义与原文相同,不会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跨文化角度出发,了解英汉两种语言的文化差异渊源对于我们在翻译过程中理解原文和产出译文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跨文化交际简介

  跨文化交际是运用比较的方法,从文化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角度来分别考察各种心理产物、理论和行为模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通过对两种或以上文化的比较分析,可以对心理学的概念和理论进行比较性的检验,从而可以验证这些结论的效度,改善研究结果的质量”(辛自强2012)。跨文化交际不仅可以发生在宏观层面的文化当中,也适用于文化的微观层面,即语言和思维层面。

  二、跨文化交际翻译对法律翻译过程的指导意义

  (一)法律翻译的跨文化属性

  提及法律翻译的跨文化属性,可以从两方面对其进行定义。首先是法律层面,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于部落征战之间,古代法律重刑法而轻民法,随着文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分别在民国和新中国时期借鉴学习日本法和苏联法,到改革开放时期,引入外国法和国际惯例,当下,我国法律还在不断学习德国所遵从的大陆法系内容,我国法律借鉴其他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即跨文化交际过程。其次,从翻译层面来讲。王宏印教授认为“翻译是一种语言活动。所谓翻译就是把用一种语言构成的文本(text)用另一种语言准确而完整的再造出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翻译是一种精神产品的再生产过程,是通过翻译工作者的创造性思维活动来完成的。翻译是沟通人类的思想感情,传播知识文化,促进文明进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王宏印2007)。“语言、文化和社会相互交织在一起,只有在特定社会和文化环境中,语言才是有真正的意义”(金惠康2002)。因此,文化赋予语言意义,翻译作为语言间转化的手段其实是文化交流的桥梁,法律翻译作为翻译的一种也承载着跨文化交际的内涵,在翻译过程中不得忽视语言文化差异的因素。

  (二)跨文化交际对法律翻译过程的指导

  文化具有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维度,宏观层面是指我们所熟知的,各族人民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攒下来的精神产物或物质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层面来讲,“语言也是文化的一种标志,它解释了各相关的思维及经验模式,这一点可以从语言对群体的分类和语言对事物所赋予的文化含义中体会到”(金惠康2002)。“法律翻译就是一个英汉语言转化的过程,但是,法律翻译的重点不仅在于语言的转换,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交流”(杜金榜,2004)。利用跨文化交际的方法,对英汉两种语言进行微观对比,找出差异性,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才能使译文精准且兼具交流意义。1、词法差异近年来我国借鉴学习较多的大陆法系和多数英语国家奉行的英美法系具有诸多差异,正如英汉两种语言,“语言研究理应研究共性,然而辩证法认为,共性与与个性之中,故此,我们说语言学研究除了研究语言的共性还要研究个性,而且共性的研究应当建立在不同语言个性的比较研究之上”(覃学岚1998)。英汉两种语言在词法方面具有共性,却也拥有个性,在此将其分为两类:首先英语对于数的概念十分清晰,大多数用单复数形式表达,但是汉语作为一种意合性语言,数的概念有时隐含在某一非数量词的词语当中,在法律翻译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醒,注意汉语中数量关系的变化,确定译文单复数形式,做到译文精准无纰漏。如:SL: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孙万彪2003)。TL:Theexaminationandapprovalauthorityshall,withinthreemonthsofthereceiptofallthedocumentssetoutinArticle5oftheseRegulations,decidewhethertoapproveornottoapprovesuchdocuments.上例中“本条例”在中文法条法规中实属常见,但是着实容易忽略,尤其对于初学者而言,非常容易根据简单的字面直接译为“thisRegulation”,但我们结合语境可发现,其指的是前文提到的所有条例的集合,用“本条例”一次进行了概括性说明,所以正确的翻译应该是“theseRegulations。”其次,“英语动词的使用受到形态变化规则的严格限制,动词又常借助形态而产生名词化,因而叙述呈‘静态,’而汉语动词没有形态变化的约束,使用起来十分自由、简便动词优势使汉语叙述呈动态”(金惠康2002)。例证如下: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孙万彪2003)。TheestablishmentofajointventureinChinashallbesubjectedtotheexaminationandapprovalbytheMinistryofForeignTradeandEconomicCoope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MOFTEC).在上述例子中,原文“设立”为动词,但是在译文中使用了“establishment”,充分体现了中文好动,英文喜静的差异,这一语言差异,在法律翻译中尤为突出,法律语言属于正式语体,为体现法律条例正式严肃的特点,多使用静态语言呈现,了解了语言的根本性差异,在翻译过程中就会有的放矢,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译文四不像的问题。2、词域差异“在一种语言中用一个词所表达的观点与事物,在另一语言中却要多个词,可见不同语言的词域范围大不相同”(金惠康2002)。英汉语言也不例外,两者所处的文化不用,起源不同,所以在词域方面也大有不同,比如“marriage”一词在英语中既能表示“嫁”还能表示“娶”,此时,英语词域比汉语要宽,但是汉语“货物”一词可以涵盖英语中的“goods,delivery”等词,说明有时汉语词域要宽于英语。在法律术语翻译中我们同样会遇到相同情况,“在法律英语术语翻译过程中,我们不能孤立地、静止地去理解,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贴切的词”(滕超,孔飞燕2008),比如,“执行”一词,在翻译时就有不同译法:(1)工会有权代表员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孙万彪2003)Thetradeunionorganizationshallhavetherighttoconcludelaborcontractswiththeenterpriseonbehalfoftheemployeesandsupervisetheimplementationofthecontracts.“执行”我们最容易想到的对应词为“enforce”,但是只需简单搜索即可发现其含义为“tomakepeopleobeyaruleorlaw”,此处的“执行”为“生效”的意思,显然英语与原文含义不符,这就是典型的词域问题,而“implement”的含义为“tomakesththathasbeenofficiallydecidedstarttohappenorbeused”,符合原文表达的意思,因此此处应该选择“implementation”。(2)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孙万彪2003)Thegeneralmanagershallcarryoutthevariousdecisionsoftheboardmeeting.此处,“执行”表达的是“落实”的含义,显然不可以用“enforce”,所以译文中选择使用“carryout”来确切表达原文意义,使原文含义准确的过渡到译文中。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发现汉语和英语的词域问题对法律翻译的准确性有着巨大的影响,这不仅需要进行大量翻译实践积累,更需要译者增强汉英词域差异意识,在阅读原文时有意识的深刻理解原文,结合语境理解重要词汇含义,选择合适的对应词,这不仅考察译者对于原语的理解能力还考察译者对于译入语的运用能力。3、思维差异“语言作为文化的表征,文化演变的见证与记载,业已证明他是对各民族文化形态进行结构调整调查的宝贵途经。通过对语言的研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见和了解到人类社会里存在的思想观念的继承,意识形态的变化及其来龙去脉,思想结构模式与文化观的延续”(金惠康2002)。语言是一个民族思维方式和文化观的表现方式,同样,通过研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思维方式,也能够发现一个民族的语言习惯。中国人多善于感性思维,所以汉语较为灵活多变,没有形式严谨的句式,为表达丰富的思想感情,多用有灵主语。然而,英语国家或西方国家多理性思维,因此语言局势严谨,句式紧凑,多用无灵主语。Theleaseentitlestheholdertousethebuildingsandanylandattachedthereto.本租约持有人有权使用此建筑物以及所附属的土地。由上可以看出,英语会以“lease”等物称主语,主要和他们的思维方式相关,体现出严谨的逻辑能力。在进行翻译时,要改用人称主语,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使译文地道流畅。

  三、结语

  本文从跨文化角度出发,主要阐述了英汉两种语言的词法差异、词域差异和思维差异,旨在为法律翻译初学者提供法律翻译入手方向,使法律翻译学习者建立良好的思维模式,在进行法律翻译时要考虑文化背景差异、语言差异和思维差异,尽量使译文符合法律英语用法或汉语习惯,使译文通顺,地道。总之,“法律英语翻译是一种法律体系框架内的跨文化交际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则,译者应以在深入了解不同民族间文化差异、英汉法律语言及中西法律制度基础上,根据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采取适当的翻译策略和方法”(谭福民,向红2012),“在囿于法律、语言、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框架内积极而有限地进行创新”(杜金榜2004)。

  作者: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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