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心理学研究伦理)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24 04:00:28 归属于文教卫生论文 本文已影响24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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査德.道博是世界著名的伦理学家、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教授。不久前,他在全美著名的《美国哲学季刊》上发表了一篇引起轰动的文章,标题是:《道德、公平以及我们可以要求人们什么?》。此文可被视为美国伦理学从群体伦理学转向个人伦理学、从关注道德原则转向关注道德实践的重要信号。

理査德?道博论述的问题是:我们能否按一般的公正和道德原则对每个人提出同样的要求?他认为显然不行。他把两个不同的道德问题区分开来,一个是“什么是道德责任?”一个是“我们自己能向人们和我们自己要求什么样的道德?”前者是一个道德原则的问题,而后者则完全是一个道德实践的问题。他认为,这就表现为:即使我们有道德责任要求人们去履行一般的道德信条,然而事实上我们却不能要求人们按那些道德信条行事。与此相关,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履行某一个道德信条的这一事实反过来也说明,道德原则是一回事,而能否以此要求每一个人遵循则是另一回事。


  根据理查德?道博的看法,对一般道德原则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三种类型的通案:一种是“对亲人的特别关怀”,一种是“至善论与功利主义实际行为”的矛盾,一种是“由奉献而受害”的矛盾。“对亲人的特别关怀”,使得一般的道德原则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总是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同样,在实际生活中的功利主义态度,也常常使得至善论成为一种“偏爱”;再则,“奉献论”似乎要求人们放弃他的财产给需要的人们,直到其财产与他施舍的那个可怜的人的财产差不多。这似乎影射了,只要有人饥饿,我们就必须给他们施舍,直到我们自己也饥饿。于是,所有这些观点,似乎都要求我们奉献直至受到伤害。所以,他认为,虽然有不少人接受了所谓的一般道德要求,但在实际上中却很少有人能达到这个标准。


  在理查德?道博看来,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存在了。当时解决的办法就是将道德诉诸利益,如果利益最大原则也就是最大道德要求的话,这个问题就被解决了。从柏拉图到亚当?斯密几乎都是这样。不过理查德?道博认为广不幸的是,这样一种优越的主张被无数以盗窃、折磨、奴役、杀害别人而成功的道德的白痴病患者所反驳。”



  理查德?道博也对一些被称为“最低限度要求者”的学者为了使一般公认的道德原则得以实施提出的道德契约化的思想提出了批评。他认为,这不但没有解决道德苛求的问题,反面进一步强化了道德苛求。


  理查德?道博也对一些学者设法通过缩小道德域的办法来协调道德责任和首先苛求的作法提出了批评。因为这些学者在区分什么是正当和什么是道德义务时将诸如“奉献”之类的原则也排除出了道德领域,将其视为是一种“额外”的义务,而不是道德责任。


  既然如此,那么怎样判定我们可以要求人们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呢?理查德?道博认为,人类的道德实践必须要考虑人类的自身利益,但是人类的自利行为有一个自然的限度,那便是我们可以要求人们遵循什么原则的限度。他认为在这里有一个办法,可以确定我们能够要求人们遵循什么道德原则的限度。这是一种他称之为“道德互惠”的方法,其核心是:“确定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一个个体S从事A,我们可以站在S的立场上想象我们自己,我们怎样像别人要求我们从事A-样要求我们自己。这个程序表明,我称之为道德互惠的是什么:‘假如我不反对别人要求我在X情况下进行的活动,那么,我就可以要求人们在X的情况下进行的活动。’”


  理查德道博认为互惠信条要比基督教的“金箴”(要求别人做到的,你自己应该要求你做到)和孔夫子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要优越,他认为:“金箴和孔夫子的准则作为道德准则都有其局限性,因为每一个个体之间有差异。例如,一个强壮的、具有家长式作用的个体,可能认为并要求别人顺从对他们自治的严重侵扰,倘若他们不介意并认可了对自己如此的侵扰(这是拒绝金箴的极恰当的理由),反过来,也不能遵循那种准则,即我们不能要求一个强壮的、利己主义者的简单帮助,因为他不愿意寻求帮助也不需要寻求帮助(这是拒绝孔夫子准则的极恰当的理由)。


  但是,理查德?道博也认识到,互惠原则在实践中也还是有其局限性,它对那些相互不能通约、不能理解的道德主体来说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比如说我们有时完全不能理解某些人。例如,无儿女的人不可能充分想象对父母的爱是什么,终身的无神论者不可能理解对上帝的敬畏。”但是,诚如他所言:“不管这些有多么难,在互惠信条中有些东西还是有价值的,正像金箴和孔夫子的准则一样,那信条提醒我们要设法注意别人观点中的东西,并决定我们应当怎样探索着做。”据此,我们甚至可以回答亘古以来就一直难以回答的婚姻道德问题和择业的道德问题了。一个婚姻是一个允诺契约的典范,因此离婚便是一种道德错误,尽管如此,许多人可能会同情那个对婚姻不满并结束婚姻的配偶。因为对许多人来说,即使我们相信离婚是道德错误,我们也不可能对那个对婚姻不满的中止婚姻的配偶有要求,更不用说离婚对想结束婚姻的人来说恰恰是道德的;反之,才是不人道、不道德的。这就仿佛是在说:“你有道德责任遵循,但是,我不可能要求你遵循。”就像医学院教授对他年轻的大学生说的:“你应当将你的外科天赋献身于解救生命,而不是用于整容外科。但是,原谅你要忍耐艰辛,我不能这样要求你。”因此,无论如何,道德互惠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德原则和道德实践的尖锐矛盾,它不是单纯追求原则是否高尚,而是追求道德的原则能否实践。从道德高尚性的角度看,它可能不完满,但如果道德徒有高尚而不能实践,倒不如道德虽不那么完满即具有实践意义更为重要。


  

罗伯特?马修斯(RobertMatthews)

原载英国《星期日电讯报>> 力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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