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统一解释制度研究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3:22:02 归属于宪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128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宪法被奉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但在我国,基本大法之“大”主要体现为一种原则规定而非可以运用的法律武器,以至有人质疑:宪法是不是法。中西方宪法及宪政的生成、演进历史已经表明:

宪法的权威来自宪法的实效,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宪法实施的制度建设。所以,构建一个宪法实在化的现实进程便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到目前为止,关于宪法解释方面的探讨在我国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构想或理想模式的设计,我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创新及其制度建构不仅与西方宪政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即使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一般法律解释的研究状况相比,也有很大缺陷。

  宪法解释是现代政治实践的重要环节,在现代宪政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民主宪政国家中,宪政问题形成于宪法解释,并终结于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在宪政运行中这一基础性地位直接决定了其在理论层面上也必然成为宪法学研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在我国宪法学领域,宪法解释不仅是从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究其原因,与对宪法解释在认识上的不清、不够全面有关,同时,由于理论上缺乏催生土壤导致我国在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解释技巧等方面的缺陷引起的实践上的困窘。

  一、 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论

  (一) 宪法解释的涵义

  从理论上讲,宪法解释制度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出现。这是因为,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来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遇到对宪法的解释问题。确切地说,专门的宪法解释制度是随着宪法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要处理宪法实施中的争议问题,就要评判其他法律文件和一定的主体的作为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应有其各自的独立的行为范围,对某些宪法规定而言,只能采用宪法修改手段,如宪法中具体的时间、空间和人物名称的变更,对宪法条文中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重要体制的变更也应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变更;而对宪法条文中名词术语的含义,在适应现实需要中的明确理解,宜通过释宪的方式来使宪法条文的规定适应客观形势和变化了发展了的社会需要。因此,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现代宪政国家宪法制度不可忽视的两种宪法的变更制度,应作为两个独立的宪法制度而存在。

  (二) 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宪法单个方面的特征,而是宪法各种特征的综合体。当然,解释宪法不从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入手是不行的,但如果仅仅从宪法条文的含义来理解宪法的全部内容又势必会失之偏颇。因此,对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结构和宪法功能的解释也是至关重要的。宪法条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宪法解释的形式对象,而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结构和宪法功能则是宪法解释的实质内容。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结构和宪法功能的解释来具体明确宪法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方向的指引,确立宪法的法律性。

  二、 国外宪法解释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 国外宪法解释的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在实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如厄瓜多尔宪法规定,只有国会有权对宪法作出有普遍拘束力的解释,并对宪法规定发生疑义的任何令状的意义有解决之权。由司法机关解释。在实行由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实行此种宪法解释制度。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于美国,后来为许多国家仿效。如日本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是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二)国外主要国家宪法解释程序的类型

  宪法解释程序与宪法解释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必然导致宪法解释程序的差异。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程序,主要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解释程序,普通法院解释程序和专门机关解释程序这三种。

  三、 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活动及其存在问题

  (一) 我国的宪法解释活动

  要准确界定我国的宪法解释实践活动,必须基于我国现行宪法体制框架和制宪精神,准确界定我国宪法解释的内涵与外延,而不是盲目地以国外的宪法解释实践的标准死搬硬套,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宪法解释的内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宪法的依赖会进一步增强,我国宪法解释将会越来越多。

  (二) 我国宪法解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我国宪法对宪法解释的程序的漠视,导致了在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实际上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照一般立法程序进行的。这一做法所造成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宪法解释主体得以以宪法解释之名而行宪法修改之实,也与宪法之于宪法以下法规范的优位原则相背离,不利于宪法最高权威性的树立。

  结语

  在实践中宪法解释却是我国宪政运行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宪法解释无论是从宪法规定还是实践情况来看都并不完善,虽然我国学者对宪法解释也做了很多的研究,但是大多数集中在某一部分问题上,而从整体来深入讨论宪法解释的较少。为了能更好地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得到完善,必须针对我国宪法解释的现状,结合世界各国宪法解释制度,运用哲学的观点对宪法解释的基本涵义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系统、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宪法解释在我国具有其具体运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只要我们从宪治、法治的角度对宪法解释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完善相应的配套程序,就能使宪法解释机关充分履行其宪法解释的职能,更好的维护我国宪政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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