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论我国宪法中迁徙自由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中国论文网 发表于2022-11-14 13:21:23 归属于宪法论文 本文已影响373 我要投稿 手机版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也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迁徙自由的内涵、性质、历史、确立迁徙自由制度的必要性以及迁徙自由制度建构的原则和路径选择进行学理梳理,以期为迁徙自由权的真正实现提供理论支撑。 .

  一、迁徙自由概述

  迁徙自由,指法律保障公民在国内任何地方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民国外的权利。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迁徙自由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迁徙自由是公民享有在国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的自由以及出入国境的自由。第三、迁徙自由还包括对从异地移居而来的居民,地方政府不能歧视。就个人而言,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公民人权的范畴;就国家而言,迁徙自由反映了一国公民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广度和深度。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判断国家是实行政府权力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的重要标准。

  二、对我国迁徙自由的历史考察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在1958年颁布的《人口登记条例》中将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开始对人口的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迁徙自由在事实上不复存在。但宪法意义上的迁徙自由权直到1975年宪法才被取消,此后的1978年《宪法》、82年《宪法》都没有涉及到公民的迁徙自由。

  具体到迁徙自由取消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经济层面上,取消公民迁徙自由权是工业化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政治层面上,取消迁徙自由是出于维持社会治安和政权稳定的需要。意识形态层面上,取消迁徙自由是受当时计划经济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暴露出其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实现社会效率;人为地造成了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形成了一部分“二等公民”;无视公民权利,不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建构我国迁徙自由制度的现实需求

  (一)我国迁徙自由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从经济上讲,建构迁徙自由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迁徙自由是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前提条件。迁徙自由是实现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的必要条件。从法律上讲,建构迁徙自由制度是实现公民权利,履行政府承诺的需要。《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我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我国宪法在对待迁徙自由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该公约的精神。

  (二)我国迁徙自由制度构建的可能性

  第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为迁徙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第二,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迁徙自由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外在经济和体制上的条件。第三,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改革的承受力的增强,降低了因迁徙自由实现带来社会动荡的可能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建构迁徙自由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当前我国社会条件下,实现迁徙自由、建构迁徙自由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四、建构我国迁徙自由制度的方式

  (一)我国迁徙自由制度构建的原则

  首先,注重自由兼顾秩序的原则。自由与秩序是现代社会的两大价值,也是现代市民社会形成的两大基本要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在社会价值中的地位得到了突显,成为社会的首要价值目标,这也正是当前迁徙自由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其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辅以国家计划指导。在促使迁徙自由实现的诸多同素中,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最为主要的因素,市场经济机制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建构迁徙自由制度时,我们应该遵循市场规律,注重效率,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再次,对迁徙自由的限制措施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取消原来所采用的行政计划手段。我国已经步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这一背景下建构迁徙自由制度必然要求我们以法律作为主要社会调节手段,在迁徙自由缺失的时代,我国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和行政计划来实现调整城市劳动力就业责任,但这种行政手段在当今社会是不适用的,是为法治所强调的独立性所不容的。

  (二)我国迁徙自由制度构建的具体可行途径

  首先,目前看来,全面修改宪法的难度较大,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比较合适,因此可以对现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其次,我国公民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有干丝万缕的联系。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利必须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因此须在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权威性和科学性的《户籍管理法》,确立与迁徙自由原则相适应的开放性的户籍管理机制。再次,迁徙自由权立法是关涉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立法,因而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迁徙权法》,通过这部基本法律将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精神制度化和具体化,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内有依法自愿选择居住地的自由,不受行政区域、时间长短的约束(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也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限制。同时,规定公民迁徙权的性质、地位、内容,迁徙自由的条件等。最后,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推动制度的变迁。

  作者:刘占磊 来源:当代青年(下半月) 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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