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协议是近年来国际上为促进网络环境下版权作品的传播和利用而设计的一种版权解决方案。2001年,在公共领域中心(center for the public domain)的支持下,以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辛(lawrence lessig)为首的一批精通网络法律、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艺术创作的专家学者共同发起成立了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1]。该组织的宗旨是向“作者、科学家、艺术家和教育家们提供一些自由手段,使其可方便地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明该作品的自由使用度。从‘版权所有’到‘保留部分权利’,您可以使用cc协议改变您的版权条款”[1]。希冀在当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日趋严格的环境下,通过建立合理的、有弹性的授权机制,突破法律对创作及其成果传播的限制。为实现这一目标,该组织基于“以私人权利来创造公共资源”。
2002年12月,creative commons推出了第一个授权模式计划,通过一系列公共授权条款将版权作品提供给公众免费使用。根据作者对他人利用其作品的不同要求,crea tive commons对cc license设定了4种授权模式(见表1),再由作者依据不同情况,排列组合出11种授权方式(见表2),可视自己的需要选择一种最适合的方式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3]。其遵循的共性权利和义务可解释为: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之下,被授权人可以复制、传播、公开展示和公开演出被授权的作品;可以数字形式进行公开演出,并在不改动作品的情况下,将作品转为其他种类的格式。与此相对应,被授权人有义务遵守这些条款的规定,在每一份复制品上贴附原版权声明,为每一件复制品提供授权条款的链接;被授权人不得改变任何授权条款的内容,亦不得设置任何技术障碍限制其他被授权人对该作品的合法使用。若被授权人希望从事该授权条款所限制的行为,须另行征得授权人许可。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共享授权条款不但不否认作者享有的版权,而且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因此,cc license的实质是鼓励作者根据作品的情况和本人的意愿,选择授权许可方式;通过保留一部分权利,以实现其作品为更多的用户使用和在更大的范围内传播,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以一句“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笼统代之。
知识共享组织的理念和实践是成功的,它既易于让使用者获得作者授权,也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版权的保护,解决了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版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地的普遍欢迎。从其产生到现在仅仅数年时间,全世界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其建立了合作关系。自2002年该组织推出知识共享协议文本以来,该协议在全世界 2 cc license中国大陆2.5版本
在我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1月与知识共享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合作推广机构。作为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一项成果,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系列许可协议2.5版本[5]于2006年3月2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向社会发布。该版本提供了6种授权模式,具体内容见表3。
3 cc license判例
知识共享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2005年秋,西班牙主要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人和音乐人协会(sociedad general de autoresy editores,sgae)向该国埃斯特雷马杜拉自治区(extremadura)的巴达霍斯(badajoz)市第六初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市梅特罗波尔(metropol)迪斯科酒吧老板里卡多·安德烈斯·乌特雷拉·费尔南德斯(ricardo andrés utr era fernández)支付2002年1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因公开表演由其管理的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使用费,共4816.74欧元。而酒吧老板则以其已通过cc licenses协议获得作者公开表演授权为由予以抗辩,法院采纳了被告提交的有关证据,于2006年2月27日驳回sgae的诉讼请求[6]。该案法官在判词中说:作者对其创作拥有精神和经济权利。作为权利人,他可以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管理这些权利,无论是免费使用,或者是部分转让。“知识共享(cc)”许可协议是作品的所有者为自由或者免费使用其作品而选择的一套不同级别的许可协议。它们作为一套不同级别的许可协议存在,允许第三方能够在不同的范围内自由地使用这些音乐,而不需要付费;在知识共享(cc)的某些许可协议中,对作品的特定使用需要支付使用费。被告证明了其使用的音乐是作者通过知识共享(cc)许可协议管理的版权作品[6]。
对公众来说,本案所体现的司法意义远远大于判决本身。以往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每每就公开表演音乐作品而向某一酒吧、餐馆或者商店主张许可使用费时,法院常常基于该组织实际代表全体作者这一事实而做出有利于该组织的裁决。然而这次情况发生了变化,法院创造了这样一个先例,即使用者可根据知识共享协议从作者那里直接获得授权,欣赏和演奏音乐作品而不必向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但是,像sgae一类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通常会要求音乐家将其权利委托给该组织管理,这意味着它们的会员目前不能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表其作品。因此,所有选择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表其创作的艺术家都不能成为sgae的会员。对此,知识共享西班牙项目负责人拉瓦斯蒂达表示,“这一判决表明作者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和选择如何管理他们的权利,其他人也可以从他的选择中获益。我希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能够明白它们必须做出某些改变来面对这个新的现实。”[5]
另一个有关cc license的案例发生在丹麦。2006年3月9日,阿姆斯特丹一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判决了首起涉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件[7]。该案原告、当地媒体名人adam curry在一家网站上以“保留署名—禁止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 alike)授权方式展出了其全家福照片,同时刊载了“本照片对公众开放”(this photo is public)的版权声明。而当地一家休闲杂志《周末记事》(weekend)在事先未征得curry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4幅照片用于讲述原告curry孩子经历的稿件中,curry以侵犯其版权和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其复制行为系受该照片“对公众开放”之声明误导所致,且该声明对cc license的链接亦不明显,由此被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使用该照片无须所有人授权,况且刊载照片的行为也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为任何人均可从flickr网站上获得照片。但法庭驳回了被告抗辩,法庭认为,根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原告对张贴于网站上的照片拥有版权。被告理应注意该协议中有关控制第三方使用照片条件的表述,尽管本庭对被告受照片声明误导之说表示理解,但作为一个职业出版者,被告理应对源自互联网络的照片在出版前进行全面和仔细的审查,如果被告做这样的审查就会点击声明上的版权标识并获得许可内容,进而向版权人申请授权,许可出版。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其未能遵守该许可协议,故对原告诉求法庭予以支持。本案判决表达的一个特殊意义在于,法庭确认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自动适用于其许可的内容,不论使用者是否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道该协议的适用条件,协议对其均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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