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至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使用。
视听资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音、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狭义上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动态的记录,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反映整个侦查过程的证据,属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
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
我国检察系统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的经验表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保全、固定口供,规范侦讯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修改后的刑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的是将讯问过程以视频资料的方式保存固定下来,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防止翻供翻证,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惩治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防止犯罪嫌疑人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证据,全面客观地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从而有效证明侦查笔录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
(三)通过整理录像内容,有利于分析案情,总结经验。自侦办案人员及指挥人员通过观看录像再现讯问过程,通过记录下的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语调及神态等供述时的客观情况结合微表情分析,能够帮助指挥人员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尽快完成案件的侦破,提高办案效率。
(四)防止恶意投诉,保障侦查人员权利。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对自侦办案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可以使其免受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和指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回溯再现讯问当时的情境,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驳回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诬陷。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各级检察机关出台了多项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各地方也出台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细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新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高检院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建设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基本能够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但目前看守所录音录像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过于简略,一些基本的设备也相对缺乏。有的新建看守所设备虽然比较先进,但是按照公安系统标准建造,不能完全适应检察系统双录工作的技术标准要求。
(二)办案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首先,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不注意配合技术人员的取景要求,自然导致录像效果不理想。其次,讯问语言不够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检察人员不注意讯问语言的恰当运用,不时出现诱导、指示性的语言,难免使人产生诱供、逼供的印象,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将整个讯问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法官和律师的审查,这样的录像证明功能必然回大打折扣。再次,有些办案行为不适应双录工作需要,少数办案人员在讯问时随意走动,频繁进出的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有可能在庭审示证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最后,制作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呼应的讯问笔录欠缺,由于对案件情况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书写速度太慢等因素,出现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差异,说得多记得少或说得少记得多,甚至出现性质上的分歧。
(三)录像文件保存问题,目前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一般是使用DVD光盘作为存储介质,DVD优点是价格低、容量大、体积小、便于携带,但是DVD缺点也很明显,首先并不像宣传的那样是最稳定、最可靠的保存介质,而且刻录盘比生产线生产的光盘寿命更为有限,保存良好的情况下也只有几年的使用寿命。不同品牌DVD刻录盘质量差距很大,采购部门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采购价格低廉但质量并不好的品牌,这就为今后录像资料的长时间保存留下隐患。光盘的保存要有适宜的温度、湿度,盘面不要贴标签写字和立式存放防止变形等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正确使用光盘的好习惯,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均是未知数。
四、完善和健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一)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工作的一部分,树立每问必录的意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切实转变传统办案观念,把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
(二)加强检察技术人员配备,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审录分离以来,双录工作一直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每到案件全面铺开,工作量大幅上升,双录工作人员的调配是个巨大的挑战。新刑诉法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的新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不仅要精通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电子证据等方面的知识。
(三)要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执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执行。
(四)做好与全程录音录像相呼应的讯问笔录。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大大提高了讯问工作的效率,弥补了书写记录内容不完全的不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了录像资料就可以对讯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或删减,更不能断章取义;相反,其要求更高,对讯问过程中停止录像的原因和时间、重新录像的时间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表现等情况都应该记载,保证记录内容和讯问过程中的所有背景情况与录像内容相一致。这是我们在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的工作模式之下,相应地改进讯问笔录的制作,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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