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在线客服,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谢谢。罪犯刑释前的心理是复杂而多变的,研究罪犯刑释前的心理状态并辅之以矫正工作,是保证监狱工作良性循环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罪犯刑释前的心理状态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正反两种影响,正面的效应会激励加速罪犯改造,促进良性回归;反面的效应则对改造和回归社会产生消极影响。
一、罪犯刑释前的几种心理表现
随着刑满日期的临近,罪犯的心理状态会打破服刑中期形成的平静,伴随着与释放相联系的种种设想,集中表现为特殊复杂的波动亢奋,心理上的躁动等。此种心理状态可分为正常和异常两类。正常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悔过自新心理、立功赎罪心理、发奋图强心理和忧愁戒备心理等。异常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报复心理、混刑度日心理、松懈倦怠心理和焦虑自卑心理等。
(一)罪犯刑释前的心理状态
1.喜悦与忧虑共存。罪犯刑满释放前对未来的前途既向往又忧虑。罪犯在监狱中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早日获释,享受自由。其十分向往的是自己即将重返社会、获得自由、与家人团聚并有可能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因而激动、兴奋、不安。但当冷静地思考自己的未来,如何安排出狱后的生活,如何适应久违的社会等一系列问题时,对即将回归社会生活又有一种压力感,担心回到社会后无业可就,怕受到歧视,心理上呈现出对能否适应社会、承受社会评价和能否为社会所容纳的担忧。处于这种矛盾的状态下,思想压力、心理压力也随之产生。
2.自卑与自尊交织。罪犯的自卑心理,是因为想到自己曾经服过刑,回归社会后怕受到社会、家庭和他人的歧视,被人瞧不起,很难重新做人,因而内心充满疑惑和不安。通常人们都认为刑释人员恶习难除(过失犯除外),对他们的言行始终持怀疑态度,而对刑释人员而言,他们最渴望的是社会的理解和信任。这种自卑心理,在不同程度上促使了刑释人员的自暴自弃。所以,自卑与自尊的矛盾常使他们深感不安。特别是原为知识分子和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罪犯,这种不安情绪更为强烈。
3.强烈的归属愿望。对于罪犯这—失去自由的群体,亲情在他们心中比一般人更为重要。家庭、亲人成了罪犯服刑期间最为牵挂和担心的,罪犯非常渴望回归社会后,能得到亲人的宽恕、谅解、爱护和关心,获得亲情享受。当罪犯想到即将刑满释放能够回到亲人身边团聚,心情会非常激动,甚至常彻夜难眠。急切的归属愿望时时冲击着罪犯的心灵,使他们常常表现出欣喜与焦虑交织的心态。家庭的态度、家庭的变化(兴旺或衰败)、家庭的破裂(离婚、争执、纠纷)等都会对罪犯的心理产生直接的强大的影响。如果亲人对刑释人员的行为不能予以谅解,甚至采取置之不理、漠视的态度,这样很容易打破刑释人员重新做人的脆弱决心。
(二)罪犯刑释前不良的心理状态
1.松懈倦怠心理。罪犯的倦怠心理是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由于内在精神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生活、劳动、学习、改造过程产生厌烦的一种心理现象。在此心理状态下,罪犯对监狱内那些在过去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东西,也会产生反感和烦闷,对什么都没有兴趣。英国的哈德菲在《权力心理学》一书中写道“大部分倦怠的原因导自精神因素,真正因生理消耗而产生的倦怠是很少的。”[1]这表明了罪犯倦怠心理产生与罪犯情绪的发展变化有着极其重大的关系。
罪犯的倦怠心理一般表现为:对监规纪律约束的自我放松,经常出现违规行为;对常规性改造任务表现出厌烦情绪、消极对待、应付了事;监狱民警苦口婆心的教育不再入耳入心,被视作老生常谈、耳旁风。罪犯的倦怠心理是改造热情缺乏、淡化的表现,容易造成改造成绩滑坡,出现改造反弹现象。
2.焦虑心理。焦虑是一种不愉快的、痛苦的情绪状态,同时伴有躯体方面的不舒服体验。随着刑释日期的临近,各种现实问题接踵而来,罪犯常感觉自己处于一种紧张不安、提心吊胆、恐惧、害怕、忧虑的内心体验中。一些长刑期的罪犯,由于长期监禁,逐渐失去其原有个性,形成了抑郁型、依赖型的监狱人格,这种人格将影响到罪犯出狱后对社会生活的适应。
3.犯罪残留及破罐破摔心理。总体而言,大多数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原有的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得到矫治,为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打下了基础。但仍有极少数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意识淡薄、不思悔改,他们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归于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司法人员等,反社会意识强烈,准备出狱后报复社会、报复检举人、证人等;还有少数坚持犯罪立场,抱着反向思维意识看待现实社会,尤其是累犯、惯犯,他们的反社会意识不可能随着刑期的届满自然消失。这部分人虽是少数,但是如果其将这样的犯罪心理付诸实施,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一旦作案往往就是大案、要案。
二、罪犯刑释前矫正策略
罪犯刑释前的矫正工作要和罪犯刑释前的心理需求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要求相适应,针对罪犯刑释前的心理状态,以罪犯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目的为内容,把传统教育方法与心理矫治等现代教育手段相结合,使矫正工作开展得更加富有成效。
(一)思想矫正
思想矫正是监狱机关教育改造罪犯的核心和政治优势,最重要的任务是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去恶向善,树立符合社会主流意识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1.综合教育法。针对罪犯刑释前的各种心理状态,要对罪犯做好释放和安置教育、形势政策和择业教育、婚姻家庭与社会交往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等。通过法制、道德、政策、形势、前途、人生观等综合性专题教育,提高罪犯对人生内涵的认知能力,转变错误观念,端正择业观,使其不仅具有“维持生存”的能力,还要在自我发展中,增强社会责任感。
2.社会支持法。监狱在对罪犯进行刑满释放前的矫正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力量来促进教育的深入开展,见的有亲情帮教、政府帮教、法律援助等形式,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狱宣传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如让社会名流到监狱与罪犯开展各种活动、社会志愿者和罪犯结对帮教等[2]。依靠亲属、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支持和帮助,建立与社会联系的桥梁,使罪犯认清形势,了解社会,消除疑虑,放下思想包袱,鼓起重新生活的勇气。
3.典型引导法。主要是以先进人物为榜样,并辅以反面教训的规劝警示,促使罪犯模仿好的行为,反省不良行为,从而矫正他们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模式,并进一步明辨是非,召唤良知复归。常见的形式有:英模报告会、浪子回头报告会、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身说法等。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成功人士来讲解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人才需求和他们的成长之路。邀请刑满释放后就业较为成功的人员来监狱谈他们的感想和经验,引起罪犯的共鸣。通过这些教育,可以让罪犯了解社会安置的真实情况,提早做好就业的心理准备。
(二)心理矫正
心理矫正是指监狱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和技术对罪犯实施心理测量、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与治疗等活动的总称。它是由获得专业资格或经培训的民警,对罪犯提供心理帮助和指导,使其心理状态向有利于改造的趋势转化的一项系统工程[3]。通常可运用心理自画像技术,培养罪犯正确的自我意识和健康的回归心理。
在与罪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基础上,民警可以要求罪犯画一幅以回归社会为主题的自画像。然后对画像进行分析,启发罪犯,使其了解内心深处的自己,从中探寻当时所处的心理状态。然后根据绘画过程和图画作品,与其一起分析自身心理状态和人格特征,对不良的回归心理,提出针对性的调整建议:对盲目乐观“欢天喜地”的,要提醒其“理智冷静、估足困难”;对于“犹豫不决、悲观胆怯”的,要鼓励其“相信自我、果敢向前”;对于”毫无主见、迷失自我”的,要引导其“找回自我、树立信心”;对于“自我放纵、得意忘形”的,要告诫其“严格自律、善始善终”;对于“自暴自弃,心灰意冷”的,激励其凡事要看光明面,找到自己的长处和价值感,热爱生活,树立自强不息的信念。
心理自画像的目的是引导服刑人员探索自我、认知自我、调整自我,建立新我意识和健康的回归心理,促进其自我成长。
(三)行为矫正
行为矫正是指矫正机构依法对矫正教育对象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及一些行为恶习进行规范,使其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的活动[4]。行为矫正模式就是以行为训练进行矫正,在民警的指导和参与下,通过组织罪犯开展团体辅导,演心理剧、角色扮演或情景模拟、拓展训练、放松训练等体验式的活动,以强化、示范、训练等手段使罪犯获得完成训练目标后的领悟感、成功感和快乐感受,从而帮助罪犯改变不良意志品质、行为习惯及思维方式,培养并建立健康的意志品质和行为习惯。
1.情景模拟法。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社会化的缺陷,设定模拟情景,确定模拟训练的任务,要求罪犯进行角色扮演,并处理相关事务及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和矛盾,由民警对于其在情景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和反应方式进行观察、分析并给予指导,从而引导罪犯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提高自控能力和社会化成熟程度。
2.心理剧矫正法。在心理咨询师(民警)的辅导下,让罪犯扮演一定的角色,其他罪犯演配角和观众,在设定的剧情中,体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感受,从中引发新的情感和认识,从而重塑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以达到构建健康人格的效果,起到改变罪犯的行为和态度的矫正作用。
罪犯刑释前的心理是复杂变化的,对罪犯不良回归的心理矫正,要注意做到“五性”,即矫正工作要适应时代与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有预见性;从监狱和罪犯的实际出发,要有的放矢,要有针对性;讲究方式方法,灵活多样,要有启发性;矫正教育工作要持续不断,反复进行,保持经常性;要不断总结、研究、提高,要有探索性。这需要广大监狱民警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矫正策略,牢固树立“改造人”的宗旨意识,为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金华,殷尧,李玉成.服刑人员心理健康与调适[M].法律出版社,2006:117.
[2]于爱荣.矫正激励统论[M].法律出版社,2008:197.
[3]马立骥,董长青,朱国强.大墙内心理问题探秘——罪犯心理咨询与矫治案例[M].法律出版社,2012:129.
[4]夏宗素.矫正教育学[M].法律出版社,2007:184.
[作者简介]马艳,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副主任科员,讲师,公共管理硕士,研究方向:监狱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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