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解释立场因应源于人民主权理论,可以分为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两者之间的争论由于法理同源性的存在而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解释“增量”,更加无法推动刑法的善治。人民主体理论是一种超越人民主权理论的新理论,同时也是我国政治观的一次重要改革,将其融入到我国刑法解释立场因应中,可以推动刑法解释立场因应面向公众共识、面向社会发展趋势,从而以一种大众认可的方式去解释刑法条文。
【关键词】人民主体;刑法解释;形式解释;实质解释
现阶段,学界在如何解释刑法条文的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基本上形成了两个派别,一个是形式解释,一个是实质解释,两者的对立局面从形成之日起,直到今日也没有获得定论,争论逐渐进入白热化,甚至出现了超越刑法范畴的法治观。所以,本文通过对人民主体与我国刑法解释立场因应的探析,对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进行了介绍和区分,希望可以改善公众对刑法解释的认同情况。
一、人民主体理论的形成
(一)人民主体理论的内涵。人民主体理论一经形成就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认可和拥护,也对我国刑法的解释进行了科学论证。首先,人民主体理论形成的前提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曾说:“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3],这里提到的现实的个人指的是人民大众,即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无产阶级,也是组成国家的根本,是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人民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是一个个活着的生命。其次,人民主体的实质内容是劳动实践,人民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作历史,这种劳动不是随心所欲的劳动,而是要在既定的、继承下来的条件下进行劳动创造。最后,人民主体的根本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人是各国政党中最意志最坚定的政党,在理论方面比无产阶级群众更加了解和熟悉实践活动的条件、进程和结果。(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治理的关键,而国家治理的对象是包括人民群众在内的多种主体集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诉求,要秉承着治理服务于人民,治理依靠于人民的基本原则,从而突出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西方国家是人权为上的,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少数人去管理国家,承担治理国家的责任,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经营政治,投票目的是确保被选择者的合法化,被选择者要按照选择者即人民的意愿去进行治理国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一旦被选择者背离了人民的利益,这种选择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人民的主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在我国,人民既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中的对象,是国家治理的价值主体,又是国家治理的实践主体,所以,人民主体理论必将替代人民主权理论,以此才能推动我国现代化治理的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放在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八条基本要求的第一位,突出“人民”一词,这也是人民主体理论形成并超越人民主权理论的表现,是我国政治观发展历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二、刑法解释立场的争论
(一)刑法解释立场的理论增量。我国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解释是忠实罪状的核心意义,将一些本质上应该得到刑法处罚但是又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实质上维护了刑法惩处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的核心内容是保障人权。而实质解释则认为犯罪的实体应该是违法,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即使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没有包含在刑法条文之中,只要行为有处罚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可以对刑法的用语和条文解释做进一步扩大,解释的核心在于保障刑法法益。无论是人权保障,还是法益保护,都是刑法所要考虑的内容,不应该有轻重之分,更不应该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二)刑法解释立场对善治的促进。从有价值的善治方面而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都面临着解释偏驳的问题,人们对于刑法的及时经常往返与事实和规范之间,尚无一个固定的刑法解释理论。刑法解释的实质解释在具体应用的时候,容易唤醒人们对于刑法的情感认同,造成实质的正义与刑法的条文产生冲突,从而发生刑法的服从危机。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到底服从哪种刑法解释,两种刑法解释看似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深入分析又都存在很大问题[1]。实质解释过分强调范围实体,人们普遍认为刑法应该讲理的,会将很多正义情感渗透到刑法的条文中,对刑法进行正义绑架,从而将刑法原则削弱。例如实质解释中对于刑法处罚的解释认为:“只要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使超出了刑法用语也应该进行处罚,即使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也应该被无条件的采纳”,从解释表面上看并没有错,不能因为刑法用语没有规定就做无罪处理,但这种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谁来定,评价标准是什么?对于没有文字强制规定的解释,每个人的理解不尽相同,原告和被告必将对刑法解释产生完全不同的理解[2]。反之,过分强调形式解释又会造成刑法缺少足够的正义,很容易引发国民不满。刑法条文的制定是为了约束人们行为,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预测,但是立法者很难考虑全部的违法行为,必存有法律漏洞,刑事司法就会存在不公平问题。所以,刑法解释应寻找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平衡点,既要考虑到刑法解释的固定性,又要考虑到刑法解释的发展性,从而促进善治的发展。
三、刑法解释主体观的形成
(一)刑法解释的依据是刑法条文。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脱离了刑法条文的解释只能是主观造法,与刑法解释的初衷和目的相背离,所以,刑法解释要依据刑法条文,这方面包括了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在对刑法分则进行解释的时候,要将其与刑法总则相关条文结合起来分析,并作出科学解释,刑法分则的解释不能与刑法总则解释冲突,这不仅仅是解释论问题,而且是刑法实质正义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所在,应依据刑法条文进行体系化的解释,从而获得人民主体的普遍认可。(二)刑法解释要以人民主体的发展为目标。人民主体在社会中的最终诉求就是实现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民主体不但包括遵纪守法的被害人,也包括犯罪人。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历史经验来看,犯罪不单单是个别人民主体的主观意志选择,而且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不同的社会背景会诞生不同犯罪类型,犯罪行为的产生大多由当时社会自然环境和条件所致。所以,刑法解释在保全人民主体的法益前提下,还应对犯罪人的行为负责,要肩负起教育和改善犯罪人的责任,平等的对待没有个人民主体。刑法解释只有充分认识到人民主体发展的重要性,才能真正的从人民主权解释过渡到人民主体解释,从而科学的对刑法进行解释。(三)刑法解释要尊重人民主体的情感共识。因为人民主体的逻辑起点是现实个人,在此前提下进行的刑法解释就要在最大程度上去尊重人民主体的情感共识。既刑法解释要考虑人民主体的意见参与,脱离了人民主体的刑法解释无法得到人民认同,也就无法为人民主体服务。刑法解释要赋予人民主体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要更多听取来自人民主体的心声,全面了解人民主体的意愿和诉求,从而对刑法进行科学的解释,让人民主体感受到刑法的公平正义,满足人民主体的情感共识。(四)刑法解释的价值指引是刑事政策。以人民主体理论去重新进行刑法解释,依然要明确党的领导地位,要正确对待党领导人民的先进性和正确性。然而,党的领导在刑法解释上并不是主观的认定,而是要以党在特殊时期形成的刑事政策为价值指引,对刑法进行科学解释。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既保证了刑法的强制性和公平性,又融入了实质正义,考虑了人民主体的情感共识,将“法”“理”关系进行了良好梳理。所以,在进行刑法解释遇到困难问题时,不能按照立法者意愿或者愿意去解释,而是要结合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对人民主体所触及的刑法进行必要解释,按照该宽就宽、该严则严的原则,合理、科学的解释刑法,顺应民意。
四、结论
总之,刑法解释是发展的,争论不是目的,合理解释才是目的,所以,在刑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和对立上,要凸显出人民主体的地位,要超越人民主权理论,从而形成以人民主体论为基础的刑法解释,获得人民主体的普遍认可,从而实现刑法的合理解释。
参考文献:
[1]王群.人民主体与我国刑法解释立场因应[J].岭南学刊,2020(01):1-9.
[2]游雯.基于合理性原则的刑法解释之提倡——超越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4):55-60.
[3]陈凌剑.以条文为中心构建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J].甘肃理论学刊,2016(6):140-145.
作者:凡锐丽 单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